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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毒制度一、结合本合作社实际,制定消毒程序,并严格执行。 二、选择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依据使用说明进展消毒。 三、场区出入口、生产区出入口、各圈舍出入口的消毒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定时更换消毒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 度。四、进入场区的车辆及随车物品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 后进场,随车人员经人行消通道消毒后进场;进入生产区的人 员必需更衣,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进入生产区。五、场工作服、鞋帽、手套实行专人专用,并定期清、 消毒,不得带出。六、全部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需严格消毒;运输动物、 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和卸载后,准时进展清洗,消毒。 七、定期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四周环境进展清扫、冲洗
2、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同时,结合环境消毒,消灭老鼠, 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止蚊、蝇孪生,消灭传播媒介。八、发生一般性疫病或动物突然死亡时,马上对圈舍、处理场所及四周环境进展强化毒。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 动物疫情处置规定进展消毒。九、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免疫制度一、依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制定切合本合作社生产 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展免疫效果评估,适 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三、依据国家强制免疫打算,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 工作,并自觉承受兽医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视检查和监测。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
3、安康后,准时补针免疫;对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看完毕后进展一次强化补针免疫。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治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 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六、经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选购或政府发放 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 苗,保证疫苗质量。八、免疫接种时,严格依据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 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 防止穿插感染。九、对失效、使用剩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 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展无害化处理。十、真实记录疫苗选购、使用状况,记录保存至疫苗 有效期满后 2 年。
4、疫情报告制度一、本合作社兽医定期对动物群体进展系统检查,观看群 体安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并自觉协作本地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的疫病监测工作。二、觉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马上向本地兽医主 管部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报告。三、在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实行隔离患病动物、禁 止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场、限制人员进出等掌握措施,防止疫 情集中,并保存完整动物尸体备检。四、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揭露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 死亡数量、临床病症、病理变化、诊断状况,已实行的掌握措 施,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紧急状况 时用报告
5、。五、不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 物疫情。六、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的,在本地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指导下,实行隔离、治疗、免疫、 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掌握和扑灭疫情。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协作本地政府依据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要求,实行强制措施,快速掌握、扑灭疫情。七、按规定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和诊断记录。用药制度一、严格遵守兽药治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饲养生产企业审查方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 全卫生治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 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
6、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容, 确保产品质量。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消灭不良反响状况照实记录下来, 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根底。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他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 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觉察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 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准时向兽药饲料主 管部门举报。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 193 号公告、局部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 265
7、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局部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 278 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农业部 168 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名目农业部 560 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名目农业部 658 号公告和省关于在畜禽生产中制止使用违禁药物的打算等兽药饲料治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用料。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承受上级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和质量抽检。检疫申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 和省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一、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由 所在地动物卫生监视所负责受理。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 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出
8、售或调离产地 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检疫。二、需提前进展检疫申报的,应依以下规定时间进展申报: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 3 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 15 天;因生产生活特别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三、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做好检疫申报登记并准时派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下同到场户或 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四、官方兽医应当依照相关最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地方标准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经 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施检疫 标志;检疫不合格的,依法进展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担当。
9、五、官方兽医要文明执法,热忱效劳、制止吃、拿、卡、 要,不得刁难报检单位和个人。六、检疫申报人有意制造障碍或阻碍检疫人员实施动物 检疫的如已将数量较大的动物先装满车后才申报等,检疫人员有权责令消退障碍或赐予协作,否则不予受理。七、严禁转让、卖买检疫证明,严禁检疫不出证或不见 畜禽开证。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无害化处理制度一、畜禽养殖场户应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二、对病死畜禽应准时化制或燃烧后深埋,制止乱扬乱放病死畜禽,更不得将病死畜禽销售、贩卖或食用。 三、化制池的消毒液要保持足够的消毒量及浓度,确保消毒彻底。四、处理病死畜禽做好记录,并注明死亡缘由。标识治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
10、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 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二、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依据以下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 诞生畜禽,在诞生后 30 天加施畜禽标识;30 天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 10 日加施畜禽标识。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三、畜禽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准时加施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四、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 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五、动物卫生监视机
11、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 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视机构保存、销毁。六、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应当在畜禽 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七、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制度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生殖记录、标识状况、来源 和各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养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 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状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状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容。 六、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依据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