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_以气候正义为视角_曹明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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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 : 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曹明德 * 内容提要 中国在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过程中 , 应秉承气候正义的理念并坚持 如下法 律立场 : 确立公平合理的减排标准 , 实现分配 正义 ; 完善气候变化公约的履约机制 ; 发达国 家应当制定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时间表和路 线图,实现矫正正义 。 为落实以上立场,中国应 继续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 , 与美国 、 欧盟一起引领国际气候治理 , 并切实履行至 今已达成 的包括 巴黎协定 在内的一 系列国际气候法律文件 。 与此同时,在国内应加大温室气体 减排力度 , 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 、 碳排放交易法规和环境税法 , 运用碳

2、排放交易和 碳税等市 场工具 , 从法律 、 市场 、 政策等方面确保气候正义的实现 。 关键词 气候正义 巴黎气候大会 国家自主贡献 碳排放交易 碳税 DOI:10.14111/ki.zgfx.2016.01.002 引 言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 委员会 ( IPCC) 第五次评估报告进一步从科学原理和观测事 实上肯定了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 , 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 2 温升控制目标已成为 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挑 战 ,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 。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 体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 ,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 治理 , 并在巴黎气候大会 ( COP21) 为达成一个全面 、

3、均衡 、 有力度 、 有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变化协定 巴黎协定 发挥了 重要的 、 建设性的作用 。 巴黎协定 是国际 气候治理的一个新起点 , 如果说 联合国宪 章 是规范全球政治秩序的宪章 , WTO 相关法律规范体系是规范全球贸易秩序的宪章 , 那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巴黎协 定 及其他气候变化协议就是规范全球气候 治理秩序的宪章 。 巴黎气候大会 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 但并不是气候变 化谈判的终结 , 未来的国际气候谈判还会持续 , 而谈判所 达成的国际气候公约或协定的 履行 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 。 这些均离不开气候正义理念的指导 。 气候容量资源的 * 中国政

4、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生态文明法 律体系的构建及实 施保障研究 ” 项目批准号 : 14AZD147) 的阶段性成果 。 29 : : ( 中国法学 2016 年第 1 期 稀缺性等内在属性决定了其带 给世界各国的影响往往是不均衡 、 不公正的 : 首先 , 由于 大气本身具有流动性 、 不可分性等特征 , 使得气候变化的 影响范围直接波及到世界上的 每个国家 , 但首先受到影响且程 度最深的是最脆弱 、 最贫穷的国家和人民 , 而他们却并 不是主要制造并引发气候变化 事端的当事人 ; 其次 , 气候变化的责任者与受害者在空 间上的错位

5、, 温室气体排放最 多者并不是遭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者 。 发展中国家对 气候变化的贡献较小 , 但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属于气 候敏感脆弱区 , 加之其经济发展 水平较低 、 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较弱 , 因此小岛屿国家和最 不发达国家所受气候变化的影 响往往更为严重 ; 再者 , 由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寿命 周期一般较长且难以被碳汇吸 收 , 气候变化是长时间积累的结 果 , 导致前代人享受工业化带来的福利 , 而后代人承担 环境污染的不利后果 , 这是气候变化在时间上的错位 。 气候变化的这些特性 , 决定了气 候变化的影响是不公正的 。 因此 , 气候正义概念应时而生 。 气候正义作为一种

6、社会正 义或法律正义 , 理应成为各国在 未来国际气候谈判及履行国际气候协议的主要指导思 想和价值评判标准 。 一 、 气候正义概述 ( 一 ) 气候正义的内涵 罗尔斯在 正义论 中指出 , “ 正义是社会 制度的首要德性 ,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 首要德性一样 。 ” 尽管 “ 正义 ” 的概念也在不同领域被频繁使用 , 但正义本质上体现为 一种价值评判标准 , 而这种衡 量标准主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 。 法律角度的正义主要 是指平等地享有权利 , 公平地分担义务和责任 。 气候正义是环境正义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具体发展 和体现 , 环境正义运动早在 20 世 纪 80 年代开始于美国 。 20

7、00 年前后 , 一些非政府组织承袭环境正义运动的精神 , 开始 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伦理审视 , 气候正义便应运而生 。 气候正义关注 的核心主要是 在气候容量资源有限的前提下 , 如何界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 , 即气候正义主要表现为一 种社会正义或法律正义 。 从空间 维度来看 , 气候正义涉及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公平享 有气候资源容量的问题 , 也涉及一国内部不同区域之间 公平享有气候资源容量的问题 , 因而存在气候变化的国际正义和国内正义问题 ; 从时间 维度来看 , 气候正义涉及到当代 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公平享有 气候资源容量的问题 , 因而存在代际间权利义务关系问 题 。 这一权利义

8、务关系 , 从消极方面看 , 体现为当代人 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来保护地球 气候系统免受人为干扰 , 以将同等质量的气候系统传承 给未来世代的地球居民 ; 从积极 See NICHOLAS STE N, THE ECONOMIC OF CLIMATE CHANGE: THE STE N EVIEW, at 1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美 约翰 罗尔斯 正义论 , 何怀宏 、 何包钢 、 廖申白译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 第 3 页 。 参见李春林 气候变化与气候正义 , 载 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年第 6

9、期 。 30 ( ) :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 : 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方面看 , 体现为当代人为自己及 未来世代人设定义务 , 例如 , 将全球气温增长幅度控制 在 2 以内 。 这里引发出一个气候伦理问题 , 即当代人是否有权利为未来世代人设定目 标 ? 本文认为 , 答案是肯定的 。 就代际 公平 ( Intergeneration Equity) 而言 , 地球上的自然 资源在代际分配问题上应实现代际共享 , 避免 “ 生态赤字 ” 。 因为 , 地球这个行星 上的自 然资源包括气候容量资源 , 是人类所有成员 , 包括上 一代 、 这一代和下一代 , 共同享有和 掌管的

10、 。 我们这一代既是受益人 , 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 , 又是受托人 , 为下一代掌管 地球 。 我们作为地球的受托管理人 , 对子孙后代负 有道德义务 。 因此 , 我们无权透支子 孙后代的自然资源 , 不能 “ 吃祖宗饭 , 断子孙 路 ” 。 实际上 , 气候变化公约或协定设定的 长期目标是为了保护气候系统 免受人为原因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干扰 , 目的 是为了保护地球气候系统 , 是符合未来世代人的利益 的 。 因此 , 至少从我们当代人已知 的科学认识来看 , 其本质是为了保护后代人的利益而 非为其设定义务 。 另外 , 很多国际 条约 、 公约或协定的有效期往往都有一个时间跨

11、度 , 也会 涉及不同世代主体的权利义务 问题 。 从这点来看 , 国际气候变化 公约或协定与其相比 , 除了时间跨度较大之外 , 与其 并无本质区别 , 因此它们也都涉及为后代人设定义务 或目标的问题 。 具言之 , 气候正义 既有空间的维度 , 也有时间的维 度 , 既涉及国际公正和国内公正 , 也涉及代际公正和代 内公正 。 因此 , 气候正义的内涵可以界定为 : 所有国家 、 地区和个人都有平等地使用 、 享 受气候资源的权利 , 也公平地分担稳定气候系统的义务和成本 。 ( 二 ) 气候正义的基本原则 气候正义的基本原 则目前并无定论 , 其内容主要体现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

12、以下简称 公约 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著述中 : 首先 , 公约 规定了气 候保护的五 项基本原则 : ( 1) 共同但有区 别责任原则与各自能力原则 ; ( 2) 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 况原则 ; ( 3) 风险预防和 成本效益原则 ; (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 ( 5) 国际合作原则 。 这五 项基本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基本原则 , 也蕴含了气候正义的基 本理念 ; 其次 , 除 公 约 之外 , 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 对气候正义的基本原则展开研究和讨论 , 主要包括公平 原则 、 人均排放权平等原则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支付能力原则等 。 笔者认为 , 支付 能力原则 ( 各自

13、能力原则 ) , 指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拥有的财政 、 技术等资 源和能 力的不同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 不同责任 ,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 内涵 , 应与共同但有区 别责任原则并列表述为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 ” 。 人均排放权平等原则本质上应当体现公平价值 , 是公平 原则的重要内涵 , 可被公平原则 吸收 。 综上 , 本文认为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基本原则应包 括公平原则 、 共同但 有区别责任 和各自能力原则 , 并从气候正义的视角对其进行如下解读 。 1 对公平原则的解读 气候变化领域的公平原则应包含以下内容 : 第一 , 公平的主体是个人 。 根据自由主

14、 义和个人主义的伦理观和价值观 , 公平首先只是个人与 个人之间的关系 , 而不是群体之 曹明德 生态法原理 , 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21-22 页 。 31 : 15 : : 中国法学 2016 年第 1 期 间的关系 。 也就是说 , 公平的本意指的是人 与人之间的 “ 人际公平 ” , 而不是国与国之 间的 “ 国际公平 ” , 公平原则保障的 应该是人的基本需求 。 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能源体 系还未彻底改变 , 个人在衣 、 食 、 住 、 行 、 用上的消费需 要消耗能源 , 社会的正常运转所必 需的公共消费也需要消耗能 源 。 因此 , 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保障人生存和

15、发展的基本人 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 , 公平原则应以满足人的基 本需求作为首要目标 。 一些学者将 碳排 放 权 分 为 基 本 需 求 的 排 放 ( subsistence emission ) 和 奢 侈 需 求 的 排 放 ( luxury emission) 。 鉴于全球排放空间有 限 , 而且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工业化 , 在分配排放空 间时 , 应当首先满足发展中国家 在衣食住行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发展需 求 , 同时遏制在满足基本需求之上的奢侈排放 。 无论发 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 都适用 这种责任 。 气候资源是有限的 , 每个人都 有义务将自己的 “ 碳足

16、迹 ” 控制在合理范围之 内 ; 第三 , 公平原则既要考虑历 史 , 也要着眼于未来 。 对于已经完成工业化的发达国家 而言 , 应当充分发挥其减排优势 , 充分利 用市场机制 ( 例如碳税政策和排放 贸易机制 ) , 争取实现帕累托经济效益 。 对于 仍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 , 社会基本需求尚 未满足 , 追求公平应更多着眼于未来 , 在保障发展中国家 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促进低碳发 展 。 另外 , 人均排放权平等也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涵 。 人均排放权平等原则 , 其基本涵 义是 “ 温室气体的排放份额应当视为一种公共财产 , 地球上所有居民 对温室气体排放额 这一公共财产平等地享有

17、排放权 ” 。 其基本出发点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对温室气体排放 空间这种全球 公共资源的权利 。 耶鲁大学气候正义中心教授托马斯 伯格 ( Thomas Pogge) 等人所倡导的奥斯陆原 则主要就是采用人均排放权原则 。 基于该原则的很多 趋同分配方案 , 主要指基于人均排放权平等原则提出的 温室气体减排分配方案 , 如法国 的趋同方法 、 英国全球公共资源 研究所提出的紧缩与趋同方法以及我国机构和学者提 出的 “ 两个趋同 ” 方案 ( 见下 文 ) , 这些方案主要是从现实出发 , 逐步与人均排放目标趋 同 , 从而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上实现人均排放的平等分 配 。 这些方案大多默认了历史 、

18、现 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 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 , 严重制约了仍处于工业化发展阶 段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 , 这显然是 不正义的 。 因此 , 讨论人均排放权平等原则 , 需 在公平原则的视野下来考虑 。 2 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的解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CBD ) , 是指由于气候容量资源的整体性 、 全球气候变化 参见郑艳 气候公平原则与国际气候制度构建 , 载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11 年第 6 期 。 See Herry Shue, Subsistence Emission and Luxury Emissions, ( 1) Law and Policy

19、 39, 59( 1993) 参见潘家华等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定位与被定位 公平地认识中国的责任和贡献 , 载王伟光 、 郑国光主编 : 应对气候变化报告 ( 2014) 科学认知与政治争锋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 年版 , 第 14 页 。 曹明德 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 , 载 政法论坛 2009 年第 4 期 。 EXPE T G OUP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 at http: / /www elevenpub com /law /catalogus /oslo-principles-on- global-climate-obligations-1(

20、 Last visited on October 23, 2015) 32 能相对减弱 。 排所得到的是正当的 、 公平 的 , 就是正义的分配 。 简言之 , 气候变化中的分配正义 , 主 瑠 瑡 瑏瑠 瑏瑡 : : (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 : 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因素的多样性以及各国发展阶 段的差异性 , 导致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负有共同但 又有区别的责任 。 该原则包含二个基 本要素 : 第一 , “ 共同的责任 ” , 指每个国家无论大 小和贫富差别均生活在同一个地球 , 地球气候变化是人 类共同作用造成的 , 这种变化带 来的恶劣后果也使全人类福祉受到共同威胁 。

21、因此 , 全人类必须共同行动 , 担负起保护 地球的共同职责 。 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是确定世界各国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有共同责任的 基本根据 ; 第二 , “ 有区别的责任 ” , 指各国虽有保护全球气候容量资源的共同责 任 , 但是 根据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承担的历史责任 、 现实情况和 将来发展需求的不同 , 对国际气 候变化责任的承担并不是平均分配 , 而是呈现出 “ 有区别 ” 的责任后果 。 各自能力原则 , 指由于资金 、 技术和其他能力方面的差别 , 各国所承担责任和履行 义务的方式应与自身能力相适应 、 与自 身发展阶段和水平相适应 。 “ 各自能力 ” 实际是 指世界各国的能力 ,

22、因而对各 自能力原则的更准确的理解应为各国能力原则 。 作为应 对气候变化责任分担原则的有 机组成部分 , 其基本含义是各国根据其能力的大小承担 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 。 确定世界各国对全球气候变化承担 “ 与自身的实际能力相 符 ” 责 任的基本依据是世界各国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能力各不相同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和各自能力原则 , 是历史责任 、 发展排放和现实能力三者的统 一 : 首先 , “ 共同责任 ” 是绝对的 , 只要有排放 , 就要承担责任 ; 其次 , 在长时段内 , “ 区别责 任 ” 是相对的 , 经过一个较长时段的积累 , 会形成历史责任 , 出现 新的责任主体 ; 但

23、是 , 在 短时段内 , “ 区别责任 ” 是绝对的 , 排放 累积需要一定的时间 , 此时段内责任主体保持稳 定 。 同时 “ 区别责任 ” 是履行 “ 共同责任 ” 的一种方式 ; 最后 , “ 各自能力 ” 是相对的 , 通过 自身努力和他方支持 , 自身能力 可以增强 ; 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外界支持 , 自身能力也可 瑏( 三 ) 气候正义的主要实现路径 在气候容量资源有限的前提下 , 如何界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 是气候正义关注的核 心问 题 。 气候正义的主要实现路径包括分配 正义和矫正正义 。 前者的实质是如何在各 国际主体之间分配排放额 , 这是气候利益与义务的初 次分配 ,

24、称之为分配正义 。 后者的 主要功能之一是使不平等状态 回复到初始的平等状态中去 , 主要方式就是对于受损害 的一方给予补偿 , 这是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的矫正 , 称之为矫正正义 。 分配正义作为应对气候变化 国际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 , 强调的是在分配气候变化 领域中可供分配的对象 ( 气候变化中的 利益和负担 , 或权利和义务 ) 过程中所遵循的原 则的正当性 、 合理性所做出的 价值综合判断 。 当社会成员通过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安 瑏要关注气候变化分配领域的正 义问题 , 是指国际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体系标准对气候 参见刘衡 论欧盟关于 2020 全球气候协议的基本设计 , 载 欧洲研究 20

25、13 年第 4 期 。 参见马永华 分配正义概念解析 , 载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年第 1 期 。 33 待 。 瑢 ) : 瑏 中国法学 2016 年第 1 期 变化领域的利益 和负担进行分配时 , 对所有参与分配的主体所实施的一种合理化对 瑏 矫正正义要求造成损害的主体有责任对损害进行 修补和赔偿 。 气候变化语境下的 矫正正义注重过去发生的错 误行为 , 较好地解决了气候变化的时空错位问题 。 发达国 家和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行 为 , 损害了其他国家的生存与发展 。 对于那些因气候变化 影响较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 , 可以根据矫正正义要求温 室气体主要排放国停止危害

26、 、 提 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应对气候变化 。 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的历史累积排放和人均排 放都非常低 , 为解决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 需在 一定时间内增加排放 。 发达国家有 义务通过资金和技术转让 , 帮助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避免重走工业化国家以能源高消费 为支撑的老路 。 矫正正义不仅是发达国家对其挤占发展中国家排放空间的一种补偿 , 也是实现气候治理的共同目标 , 以及落实气候正义的需要 。 二 、 国际社会对气候正义的法律论争 气候正义作为法律正义 , 各国 从其自身利益需要和国家的现实状况对其有不同的 理解 , 特别是对气 候正义所应坚持的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CBD

27、) 和各自能力原 则 ” 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路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分野 。 国际社会关注 气候变化 , 最重要的 问题不在于是否需要采取行动 , 因为已就此问题基本达 成共识 ,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行 动 。 ( 一 ) 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的不同理解 1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同理解 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 各自能力原则的适用中 , 发达国家 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存在较大分歧 。 发达国家主要强调 “ 共同责任 ” , 认为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背 景下 , 应 当动态地解释共同但有区别责 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 , 其目的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更 多的减排责任以减轻自身的减排压力

28、 。 发展中国家则主要强调 “ 有区别的 责任和各自能力 ” , 普遍认为发达国家对于全球 气候变暖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 任 , 因此 , 国际气候制度应在减排 、 适应 、 资金 、 技术等 方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责任区分 。 发达国家不仅应该提出大幅度的温室气 体总量减排目标 , 还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 、 技术转让和能力 建设方面的支 持 , 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 发展中国 家应对气候变化要与经济社会 发展协同进行 , 但首要任务仍然是 消除贫困和实现经济发展 。 2015 年的巴黎气候大会 上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CBD 或 “ 共区原则

29、” 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 , 一些国家 甚至试图摒弃这一原则以及 确立这一原则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相反 , 巴黎气候大会 达成的 巴黎气候协定 再次重申了 “ 共同 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 但需要在未来的后续 瑢 参见陈贻健 气候正义论 : 气候变化法律中的正义原理和制度构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 , 第 161 页 。 34主要指欧盟和 “ 伞形集团 ” 。 欧盟是应对 气候变化态度的积极方 , 但在 2011 年德班气 益共同体 。 以 “ 基础四国 ” ( BASIC) 为主的新兴经济体 , 瑏 除中国一直坚定支持共同 但有 由于近年来因海平面上升而被 海水淹

30、没的威胁越来越大 , 致使其态度激进 , 要求发达 排协议 , 除了约束美国这样的非 议定书成员发达国家外 , 瑏 还要对新兴大 国提出具体的 此对气候治理一直采取消极和观望态度 。 瑣 ( ) 瑤 瑥 瑦 ( 瑧 瑏瑣 瑏瑤 瑏瑥 瑏瑦 瑏瑧 (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 : 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谈判中加以具体化 , 依然存在很大的 不确定性 , 因为 , 发达国家至今并没有提供至 2020 年每年筹措 1000 亿美元的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 , 甚至有些国家在巴黎气候谈判中试图 摒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2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分歧 对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和各自能力原

31、则的理解 , 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 发达国家 和发展中国家内部也存在分歧 。 发达国家的利益共同体 瑏 候会议上其立场改变 , 要求美国 、 中国和印度等所有缔约 方共同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量化减排协议 , 但共同但有区 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可以保留 。 伞形国家在德班 平台下缺乏谈判意愿且态度强硬 。 美国不但力图避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 力原则写入新的国际协议 , 而且还坚持要求发展中国家 , 尤其是中国和印度等排放大国 都纳入强制性减 排机制 。 曾经的坚定支持者日本 , 在签订 京都议定书 下称 议定 书 时热情高涨 , 却在有关第二承 诺期的讨

32、论中态度消极 。 加拿大则以国际社会对其 规定的减排责任负担太重为由 , 于 2011 年宣布退出 。 俄罗斯尽管没有宣布退出 议定 书 , 但是拒绝履行 议定书 第二期的减排目标 。 发展中国家内部也因经济发 展趋势以及气候战略和立场的不同 , 分化为不同的利 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 则外 , 其余三国都开始摇摆 , 印度在重压下对欧盟的 “ 路线 图 ” 表示 “ 不情愿地 ” 支持 , 南非和巴西则表现出亲欧盟倾向 ; 小岛屿国家联盟 ( AOSIS) 瑏 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都要承担绝对量化减排 任务 ;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 ( LCDs) 提出新的减 减排要求 ; 阿拉伯 “ 石油输出国

33、组织 ” OPEC) 倾向于强调气候变化问题的不确定性 , 因 瑏 综合以上各方立场 , 本文认为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 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仍将在长期 内被坚持和适用 , 但是该原则的适用将会发生一定变化 , 该原则不再是笼统意义上的适 伞形集团的名称从何而来尚无定论 , 一般的说法是将该集团的成员在地图 上用线连起来就像一把伞 , 也象征着地球 的保护伞 , 故此得名 。 它是指在 京都议定书 通过之后 , 除欧盟之外的发达国家形成的一个松散同盟 , 该集团以美 国为首 。 虽然没有正式名单 , 但伞形集团成员国通常包括美国 、 澳大利亚 、 日本 、 新西兰 、 挪威 、 俄罗斯 、 乌克

34、兰 。 基础四国 ( BASIC) 是指巴西 、 南非 、 印度 、 中国 , 代表世界上最大的四个发展中国家 , 都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过程 中 , 但同时面临发展和减排的困境 , 需要发达国家给予相关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 以增强其减排力度 。 小岛屿国家联盟 ( AOSIS) , 是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威胁最大 的几十个小岛屿及低海拔沿海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 , 其 定位是作为整体为小岛屿国家发出声音 。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 ( LCDs) , 指那些社会 、 经济发展水平 以及人类发展指数最低的一系列国家 。 他们长期兼有发展 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双重身份 。 阿拉伯 “ 石油输出国组织 ”

35、OPEC) , 这类国家的经济严重依赖于国际石油贸易 , 但从长远看来 , 全球气候 治理趋向降 低世界化石能源需求总量 , 鼓励寻求替代资源 , 这将会影响到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利益 。 35 家划入附件一中 。 而其中正朝 着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显然也不等同于发达国家 。 这 , 瑨 、 ( : 瑏 中国法学 2016 年第 1 期 用 而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量化标准 , 根据此量化标准对 “ 区别责 任 ” 的 主体及责任分担 进行细分 。 从目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的适用来 看 , 公约 对 “ 区别责任 ” 的承担主体的规定 , 缺乏相对客观的量化标准 。 从巴黎

36、气候 谈判来看 , 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 是一个焦点 。 西方 国家更倾向于以 “ 排放大国 ” 来意指中国 , 而不再认为中国 是发展中国家 。 诚然 ,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 按照平 均购买力来衡量 , 中国于 2014 年已经超过美 国 , 成为世界第一 。 但如果考虑人口因素 , 中国人均收入还远未达到中 等收入发达国家水平 。 因此 , 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的身份认定 , 应当像世界银行 、 世界贸易组织那样 , 在其制定的规则及实践中采用客观 的认定标准 , 从而避免主观认定 。 但在国际气候变化领 域 , 还没有形成判断发展中国家 的客观认定标准 。 不仅如此 ,

37、 一些国家的谈判代表对 “ 发展中国家 ” 的术语进行 质疑 , 认 为这一术语是 20 世纪 50 年代的政治术语 ,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不应 当再采用 。 2008 年 , 在丹麦举行的一次气候变化国 际会议上 , 日本环境省首席气候变化谈判代表就对中国 的 “ 发展中国家 ” 身份进行质疑 , 认为应当摒弃这一术语 。 另外 , 他把发展中国家 划分为 “ 发达的发展中国家 ” 和 “ 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 ” , 而中国属于前者 , 这实际上是在制造 混乱 。 除了少数国家有意针对中 国的不良企图之外 , 国际气候公约或协定对发展中国 家的判断缺乏客观认定标准是其直接原因 。 例如 , 经

38、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OECD) 的成 员 通常都被认为是发达国家 , 但在 公约 中 , 作为成员的韩国和墨西哥并未被作为 发达国 瑏 种仅以主观的 “ 身份 ” 标准来 确定 “ 区别责任 ” 的承担标准 , 难以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 从 而影响全球气候正义的实现 。 因此 , 亟需确立一种能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认 可的量化标准 , 作为共同但有 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的划分依据之一 。 这样既 可以考虑国际各方的立场 , 又能结合更多政治力量 , 实现全球气候正义 。 ( 二 ) 对温室气体减排路径的分歧 为构建新的国际气候治理框架 , 将升温幅度控制在 2 之内 , 在过去

39、20 多年的 谈判 过程中 , 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 设计可为各方接受的减排方案 。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谈判 的进展 , 不同的分配方案相继出现 。 这些分配方案涉及 的内容大致包括 : 方案的法律效 力 减排方式 、 减排的时间期限 、 资金和技术援助义务 、 减排统计的义务和方法学问题以 及减排目标等 。 总体而言 , 这些方案大致分为 “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上 ” 的分配模式 , 而此次巴黎气候谈判 明确了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方式为 “ 国家自主贡献 ” INDC) , 即 “ 自下而上 ” 的模式 。 1 基于总量的 “ 自上而下 ” 的模式 : 依据统一标准分配减排指标 依据统一

40、标准分配减排指标 , 是指以总的减排目标和义务分担原则为谈判起点达 成共识 , 然后根据这一原则进行减排义务的分担 。 从理论上讲 , 严格的 “ 自上而下 ” 模式 应包含很强的全球 协调性 、 得到普遍认可和追求的总体目标 、 分阶段目标和时间进程 瑨 参见陈贻健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演变及我国的应对 : 以后京都进程为视角 , 载 法商研究 2013 年第 4 期 。 36表 、 共同遵守的规则 机制 ( 如市场机制 ) 、 严格的进度报告和核查机制以及遵约机制 。 瑏 算 ” 方案 、 “ 一个地球 、 四个世界 ” 减排路线图等 。 瑐 在这些方案中 , “ 两个趋同 ” 方案是由

41、 排放在某一时期将超 过发达国家从而将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后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 瑐 目标的前期下 , 构建一个更为公平 、 有效的国家气候制度综合方案 。 瑐 “ 一个地球 、 四个 分为四类 , 然后根据污染排放大国减排主体原则 , 确定各国减排责任的分担 。 瑐 2020 年后 INDC 的国内准备工作 , 首次提出 INDC。 近年来 , 由各国 自主设定应对气候 其中几乎包括所有发展中国家 。 中国也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瑩 : 瑠 , 瑡 瑢 瑣 瑤 瑥 : 瑏瑩 瑐瑠 瑐瑡 瑐瑢 瑐瑣 瑐瑤 瑐瑥 : : ( : : : ,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

42、法律立场和策略 : 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的多数方案采用 “ 自上而下 ” 的方法 , 各国政府或研究机构基于 不同立场 、 运用不同方法提出不同减排责任分配方案 。 中国研究机构和学者提 出的减排责任分配方案主要有 “ 两个趋同 ” 方案 、 “ 碳预 清华大学提出 , 在紧 缩趋同方案基础上做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改进方案 , 方案中的 “ 两个趋同 ” 是指 : 其一 2100 年各国的人均排放趋同 ; 其二 , 各国自 1990 年到 2100 年的 累积人均排放趋同 。 “ 两个趋同 ” 方案 对发展中国家比较有利 , 因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均 “ 碳预算 ” 方案 , 由

43、中国社会科学院潘 家华 、 陈迎等学者提出 , 旨在通过人文发展基本碳 排放需求理论与方法 , 在既能体现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 又能实现全球中长 期减排 世界 ” 减排路线图方案 , 由我国 学者胡鞍钢提出 , 该方案根据人类发展指数将世界各国 2 基于承诺的 “ 自下而上 ” 的方法 : 国家自主决定贡献 ( INDC) 国家自主决定贡献 ( INDC) 产生的直接背景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 温室气体乃至出资等义务 , 同时以美国为 首的 “ 伞形集团 ” 发达国家力推国家自主减排 的 “ 自下而 上 ” 履约路径 。 2013 年底华沙气候大会要求所有缔约方启动或加

44、强关于 瑐 变化目标并向公约提交 , 即 “ 自下而上 ” 的谈判路径已成主流 。 在 巴黎协定 中 , 共有 186 个国家和地区向联合国提交了 “ 国家自主贡献预案 ” , 涉及全球 95% 以上的碳排放 , 瑐 公约秘书处提交了 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中国国家自主贡献 , 并提出到 2030 年 的自主行动目标 , 即 “ 二氧化 碳排放 2030 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 ; 单位国内 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比 2005 年下降 60% -65%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 到 20% 左右 , 森林蓄积量比 2005 年增加 45 亿立方米左右 。 中国还将继续主动适应气

45、 候变化 , 在农业 、 林业 、 水资源等重 点领域和城市 、 沿海 、 生态脆弱地区形成有效抵御气 Hare W , Stockwell C Flachsland C , et al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Global Climate egime: A Top-down Perspective, 10 Climate Policy 600, 614( 2010) 参见黄婧 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机制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 , 第 119-123 页 。 参见陈文颖 、 吴宗鑫 、 何建坤 全球未来碳排放权 “ 两个趋同 ” 的分配方法 ,

46、载 清华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5 年第 6 期 。 参见潘家华主编 碳预算 : 公平 、 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年版 , 第 156 页 。 参见胡鞍钢 通向哥本哈根之路的全球减排路线图 , 载 当代亚太 2008 年第 6 期 。 参见傅平 解读联合国气候谈判的两大焦点问题 , 载 中国财政 2015 年第 5 期 。 参见 世界 需要更好的气候协议 , 载中国气象局网站 : http: / /www cma gov cn/2011xzt /2015zt /20151127/2015112704/ 201512/t20151224_300503 html 最后访问时间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37 候变化风险的机制和能力 , 逐步完善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 。 ” 瑐 。 瑦 , 瑐瑦 中国法学 2016 年第 1 期 笔者认为 , 无论是基于总量的 “ 自上而下 ” 模式 , 还是基于承诺的 “ 自下而上 ” 模式 , 对于温室气体减排权利义务的分配而言 , 都是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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