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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治理方法(1997 年 3 月 25 日,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公布)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治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放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展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本方法的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
2、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治理方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次章监视治理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工程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状况进展检查并负责该类工程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 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放射塔; (二)总功率在 1000 千瓦以上的播送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四)中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工程。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
3、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工程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工程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状况进展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状况的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视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治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视治理和监视性监测。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可担当第七条所列全部或局部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工程和设备的监视
4、性监测和日常监视治理。第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催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承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视治理和检查, 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工程或者设备,必需在建设工程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 按本方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
5、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 30 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进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污染严峻、工艺设备落后、资源铺张和生态破坏严峻的电磁辐射建设工程与设备,制止建设或者购置;(二)对符合城市进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工程,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
6、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豁免水平。第十四条 本方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需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峻的,要实行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7、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需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展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前完成。其次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需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需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第十六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 180 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8、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但凡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转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转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审批。第十七条 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需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第十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治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
9、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其次十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准时觉察隐患并准时实行补救措施。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放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四周,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其次十一条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展监测;(二)对污染源进展监视性监测;(三
10、)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展监测;(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供给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供给监测数据,进展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其次十二条 电磁辐射建设工程的放射设备必需严格依据国家无线电治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需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第三章污染大事处理其次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大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马上实行措施,准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11、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承受调查处理。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展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实行措施,消退影响。其次十四条 发生电磁辐射污染大事,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安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四章嘉奖与惩罚其次十五条 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表扬和嘉奖:(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二)对严格遵守本治理方法,削减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奉献的; (三)对争论、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奉献的。对举报严峻违反本治理方法的,经查属实,赐予举报者嘉奖。其次十六条 对违反本方
12、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惩罚款:(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进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转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或者
13、未经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顿生产或者使用。并惩罚款。其次十九条 担当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 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惩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需依法对直承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
14、失。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视治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隐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工程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治理方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规定的免于治理的限值。第三十四条 本治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和设备名录一、放射系统1. 电视(调频)放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2. 播送(调频)放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3. 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4. 雷达系统1电压在 100 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5. 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二、工频强辐射系统2. 电流在 100 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3. 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1介质加热设备2. 感应加热设备3. 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4. 工业微波加热设备5. 射频溅射设备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工程应在建设工程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豁免水平确实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