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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用税、契税业务知识培训耕地占用税、契税业务知识培训耕耕契契税税科科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1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耕契税优惠政策耕契税优惠政策3一、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征收管理法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及其细则、则、安徽省契
2、税暂行办法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契税的征收管理。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契税的征收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契税征收管理活动。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契税征收管理活动。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实行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实行“先税后证先税后
3、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施信息管税,防止税,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施信息管税,防止税收流失。收流失。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征收,广泛宣传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征收,广泛宣传契税法规政策,积极营造税法规政策,积极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的和谐征纳环境,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平,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二章纳税申报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单
4、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七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第七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三)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四四)房屋赠与;房屋赠与;(五五)房屋交换。房屋交换。第八条下列行为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征收契税:第八条下列行为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
5、属行为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屋权属;(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六)因房屋拆迁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因房屋拆迁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七)其他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6、(七)其他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九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第九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用途的,纳税人因改变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日内,向征收机关
7、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之日起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日内缴纳税款。税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征收机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征收机关报送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送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第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第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征收机关应当当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征收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第三章税款征收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十三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我省契税税率和
8、规定的计第十三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我省契税税率和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税率实际应纳税额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第十四条我省契税税率为第十四条我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属家庭唯一普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9、减半征收契税,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政策。通住房的,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政策。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重新承受住房属家庭唯一普通住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重新承受住房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政策。房的,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政策。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相同的契税税率;如为单独计价的,按4%税率征收契税。税率征收契税。服
10、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标准即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标准即3%执行。执行。第十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第十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
11、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
12、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同评估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
13、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二)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竞价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对通过及各种补偿费用。对通过“招、拍、挂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
14、得扣除。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改为出让方(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和其他出让费用。(四)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四)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计税依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
15、转让的计税依据。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转让给他人的,应当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让给他人的,应当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或土地收益,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或土地收益,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取得其契税计税依据为
16、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当按成交价格计征契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当按成交价格计征契税。第十八条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第十八条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计税依据。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计税依据。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其计税依据为重新承受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其计税依据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超过拆迁房屋价值的部分;以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的,价值超过拆迁房屋价值的部分
17、;以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的,其计税依据为重新承受房屋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其计税依据为重新承受房屋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第二十条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计税依据。第二十条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计税依据。(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其计(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其计税依据为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格。税依据为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格。(二)以获奖、赠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等没有成交价格(二)以获奖、赠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等没有成交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三)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三)采取分期付
18、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依据为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征收机关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后,按照应纳征收机关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后,按照应纳税额和规定的缴纳期限,给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税额和规定的缴纳期限,给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或者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或者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征收机关根据其缴纳税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征收机关根据其缴纳税款凭证,开具款凭证,开具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供纳税人到,供纳税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9、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按照收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
20、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滞纳金。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契税减免,不得擅自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契税减免,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扩大减免税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实验室、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
21、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人民政府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屋,免征契税。(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人民政府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
22、屋,免征契税。(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四)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四)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重新
23、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房屋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的,房屋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相等对被拆迁房屋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的部分免征契税。(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六)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成为完(六)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24、。(七)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七)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八)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八)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九)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按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九)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按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减征契税。契税优惠政策减征契税。(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契税减免实
25、行申报管理制度。契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按照规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时,应当向征收机关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时,应当向征收机关报送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减免申报资料。报送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减免申报资料。第二十八条征收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申报资第二十八条征收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征收机关应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6、征收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征收机关应当在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征收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征或免征手续,给纳税人开具安徽省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征或免征手续,给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纳税人,并要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求其履行纳税义务。第三十条契税减免实行分级办理制度。第三十条契税减免实行分级办理制度。计税金额在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万元(含含100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以上的契税减免,
27、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家庭房地产分析合并、房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家庭房地产分析合并、房屋拆迁等政策规定明确、易于把握的契税减免事项,实行屋拆迁等政策规定明确、易于把握的契税减免事项,实行即时审核,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减免手续。即时审核,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减免手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契税减免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契税减免实行逐级备案制度。计税金额在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万元(含含100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以上的契税减免,省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省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减日内,将减免
28、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免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计税金额在计税金额在000万元万元(含含000万元万元)以上、以上、10000万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在办理减免手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减免申报表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日内,将减免申报表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备案情况对减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备案情况对减免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
29、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契税退税:下列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契税退税:(一)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一)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二)经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退还已纳契税;(二)经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退还已纳契税;(三)房屋开发企业退回原购房人房屋面积差价款,退还(三)房屋开发企业退回原购房人房屋面积差价款,退还差价款部分已纳契税;
30、差价款部分已纳契税;(四)其他契税退税情形。(四)其他契税退税情形。第三十五条对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第三十五条对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不征税行为认定第五章不征税行为认定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不征收契税: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不征收契税:(一)法定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一)法定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二)离婚财产分割;(二)离婚财产分割;(三)无效产权转移;(三)无效产权转移;(四)自建自用住房;(四)自建自用住房;(五)股权变动;(五)股权变动;(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征收契税行为。(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征
31、收契税行为。第三十七条不征收契税行为由征收机关依据有关政策规第三十七条不征收契税行为由征收机关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定予以认定。第三十八条需要进行不征税行为认定的,当事人应当向第三十八条需要进行不征税行为认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报送征收机关报送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不征税申及相关不征税申报资料。报资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征收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报送的不征税申报征收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报送的不征税申报资料。资料。经审核符合不征收契税规定的,应当给当事人开具经审核符合不征收契税规定的,应当给当事人开具安徽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经审核不符合不征收契税
32、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办理纳经审核不符合不征收契税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减免申报。税申报或者减免申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契税不征税行为实行即时审核,征收机关应当契税不征税行为实行即时审核,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认定手续。及时办理认定手续。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征收、减免、退税管理台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征收、减免、退税管理台账。账。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征收机关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契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契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第四十
33、三条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操作办法。第四十五条本规程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第四十五条本规程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日起实行。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根据国务院2007年第年第51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府,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等。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
35、成林地、迹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河流水面、湖
36、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施用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第三条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
37、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如下: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38、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税额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根据这一规定,财政部根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省的平均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省的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额为每平方米22.5元。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元。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将全省平均税额标准分成三类:况,将全省
39、平均税额标准分成三类:一类地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一类地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
40、、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税额标准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税额标准37.5元元/平方米。平方米。二类地区: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二类地区: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黄山市除列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黄山市除列入一类地区外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入一类地区外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税额标准所属村。税额标准26.25元元/平方米。平方米。三类地区:包括农村居
41、民建房和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三类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税额标准他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元/平方米。平方米。第一款的风景旅游区是指占用我省第一款的风景旅游区是指占用我省4A级及其以上旅游区级及其以上旅游区的耕地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矿产开发区是指各类矿产开的耕地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矿产开发区是指各类矿产开发企业为开发矿产而占用矿区耕地的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发企业为开发矿产而占用矿区耕地的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第六条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42、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地。第七条第七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用税。第八条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此条限定了耕地占用税免征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此条限定了耕地占用税免征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二是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是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二是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43、医院占用耕地免征。医院占用耕地免征。(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二)学校、幼儿园、
44、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注册或者备案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的幼儿园内专
45、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税。第九条第九条农业户口居民在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农业户口居民在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
46、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47、,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第十条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耕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按照当地
48、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
49、培育、生产种子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接为
50、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照临时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