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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治理制度1 第一条 矿井必需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治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治理工作。 其次条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需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需征得技术矿长的同意。 第三条 依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治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肯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假如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需在作业规程或
2、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掌握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掌握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需由使用单位依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供应接通井下电缆及掌握线,进展连接时,必需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 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3、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风流、专用排瓦斯巷和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传感器。 (2)机尾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需安设瓦斯传
4、感器,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5、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传感器,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需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
6、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到达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井下各装煤点、煤仓上方应安设断电瓦斯传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需由采掘队依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第八条 掘进、回采工作面,
7、都必需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九条 装置必需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需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展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展校正。调试完后,必需仔细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需马上进展处理,在井下无法进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需停产处理。 第十三条 在井下处理
8、故障时,必需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临时停顿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需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四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准时进展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需准时更换。 第十五条 所属巡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状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规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展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第十七条 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顿运行时,必需制定安全措施,经技术矿长批准,在监测人员协作下进展检修工作
9、。 第十八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站必需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仔细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传感器、运行状况),断电状况,准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矿长审核。 其次十条 矿井必需建立修理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修理校验必需有记录可查。 其次十一条 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仔细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具体记录系统各局部的运行状况,遇到报警状况后值班员应马上通知通风科、矿调度室、技术矿长。 其次十二条 监测中心所猎取的各种技
10、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其次十三条 建立健全维护使用治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传感器移动由巡检员负责。 其次十四条 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需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厉追查处理责任者。 其次十五条 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需经技术矿长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其次十六条 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治理制度2 第一条 值班人员必需经过
11、专业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其次条 值班人员必需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全部设备进展检查和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条 值班人员必需制止非机房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随便更改设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制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第五条 值班人员不准随便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第六条 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盘上机运行操作。 第七条 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展嬉戏消遣操作,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 第八条 值班人员有权阻挡任何人在主机上操作,并保持机房设备的干净,卫生。 第九条
12、 值班人员必需仔细填写监测日报表,并上报通风科及有关领导。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治理制度3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领导煤矿安全生产决策供应科学牢靠的第一手材料,是准时协调和正确指挥生产的重要途径。为了充分发挥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标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治理,真正发挥监控系统在“一通三防”中得作用,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3年版)和上级有关文件,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责任治理规定了安益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治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治理机构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总
13、工程师、安全、企管副总经理、通风部为副组长,生产部副部长、生产连队队长为成员的领导组;调度监控组和通风队全面负责详细工作。 二、治理职责范围划分 1、调度监控组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主传输电缆的敷设、分站定位、监测监控设备装置的治理和井上中心站得数据处理。按标准安装、回收各类分站、断电仪及各类传感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在地面的全部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均由调度监控组负责治理和修理。 2、安装敷设在回采工作面的各种传感器、断电仪及相应的传输电缆,均由在工作面的生产队组负责治理,随着工作面的”推动负责该传感器及传输电缆和移动、回收。 3、安装敷设在掘进工作面的各种瓦斯传感器、断电仪及相
14、应的传输电缆,均由在工作面的生产队组负责治理,并且随着工作面的延长负责该瓦斯传感器及传输电缆的移动、回收,当传感器电缆要用完时,应准时调度监控组补充电缆。 4、相对固定的装置均由调度监控室负责治理、使用和修理。 5、系统的分站和电源安设在什么地点,就由管辖区的队组负责治理,要班班观看电源、分站的批示灯是否正常显示,若有特别状况,准时向调度监控室汇报。 6、凡属于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掌握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撤除时,必需与监控组联系现场共同进展。 7、生产队组检修或更换与分站、断电仪等相关的电器设备,或有规划区域性停电检修影响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需提前1天汇报
15、调度室,经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或调度主任批准后,调度监控组协作实施,生产队组无权中断监测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展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需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需停产修复。 9、假如监测装置与人工监测消失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10、如人员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马上下井进展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11、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各级值班
16、治理人员,在断电装置消失故障末实行措施,末经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或调度主任批准,不得指示甩掉断电装置不用。 12、瓦检员、安全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展一次外观检查,发觉问题准时汇报调度、监控组并帮助处理。 13调度监控组要不定期检查,不断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的各项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要求及标准 1、安装前预备工作 1-1依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1-2检查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无破口、绝缘导通性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各种材料。 1-3设备的调试要求:分站、传感器、断电仪等装置必需在井上正常运转24h后可下井。 2、井下安装 2-1设备搬运或
17、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猛烈震惊和冲击。 2-2敷设的电缆必需使用专用阻燃或光缆,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了电缆连接,并且要与动了电缆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要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要用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间距为3m,每拉一次线,必需按标准吊挂。 2-3监测设备本质安全电路局部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需为本质安全型信号。高压局部必需根据煤矿防爆要求封盖。供电电源必需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4电缆进线嘴连接要坚固,密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适宜。 2-5传感器和井下分站的位置和瓦斯传感器报警点、断电仪、复电点及断电范围要符合有关要求。 2-5-1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
18、挂,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切眼煤帮不大于10m、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的位置;回风流瓦斯传感器应呆挂在距回风顺槽口10-15m,距顶板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无淋水的位置,并且随工作面的推移而移动。其它传感器(开停、风速、一氧化碳、风门、馈电、风筒等)设置在能正确反响该设施或参数的位置。 2-5-2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的位置,随工作面的延长而移动,使之始终处于小于5m的位置。 2-5-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无淋水、宽阔、易于检修读数,并且与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监测系统要求的巷道或硐室。 2-5-4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
19、点、复电点与断电范围协调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3、安装完毕后,由调度监控组与辖区负责人,现场清点所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检查电缆悬挂是否符合标准等,验收合格后,填写监控设备使用卡片,双方负责人签字,各持一份留存。 四、断电仪安装、拆移 凡需安设断电仪的工作地点,必需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数量、连锁开关安设地点、接点和电源线及掌握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 应安装断电仪的地点,开工前由施工队组与矿调度值班室联系,由调度值班室下达通知单,调度监控组预备调试和所需断电装置,生产队组预备连锁开关等,安装前1天生产队组与调度监控组详细联系。凡因工作失误影响断电仪安装运行和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断电装置由调度监控组安装。 五、其它 未述局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版)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使用治理规定和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治理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