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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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5 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 2023 年 5 月 26 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 年9 月 17 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局 长 王 勇2023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准时准确查清事故缘由,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削减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

2、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准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敬重科学的原则, 准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缘由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干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

3、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准时处理。其次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担忧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担忧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峻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大事。第七条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难、战斗等不行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

4、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协作有关部门进展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展事故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第三章 事

5、故报告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状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马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状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等有关部门

6、。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准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准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协作工 作。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状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状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推断的事故缘由;三已经实行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状况。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

7、视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状况,应当承受 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展快报,并在发送 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 确认。特别状况下可以直接承受 方式报告事故状况,但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消灭状况的,以及对事故状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准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具体状况、事故具体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状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难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状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准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应急

8、预案,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乐观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 ,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准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预备; 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

9、、资料进展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缘由,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消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推断,觉察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准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托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其次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

10、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依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状况准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其次十一条 依据事故发生状况,上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事故发生之

11、日起 30 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 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连续进展事故调查。其次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学问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人担当。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 5 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阅历。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依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12、依据事故的具体状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治理组、技术组、综合组, 分别担当治理缘由调查、技术缘由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其次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状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缘由;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次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隐秘规定。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

13、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其次十五条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缘由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单独进展调查。其次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托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展技术鉴定。承受托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其次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展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托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展。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承受托付的单位应当依

14、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展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其次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状况,并要求其供给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照实供给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状况或者资料,答复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供给状况的真实性负责。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承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照实供给有关状况或者资料。其次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缘由和间接缘由,并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缘由和次要缘由。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的主要缘由和次要缘由,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组依据当事人行

15、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 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伪造或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消灭证据、未准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担当全部责任。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状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状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缘由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

16、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毕。特别状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展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觉察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准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组织的事故

17、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 10 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惩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展处

18、分。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应当承受工会和职工的监视。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状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状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立档永久保存。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

19、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第四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 30 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依据事故缘由对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标准进展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标准的,应当准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第四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状况、特点、缘由进展统计分析,依据特种设备的治理和技术特点、事故状况,争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削减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

20、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在每月 25 日前和每年 12 月 25 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状况、结案批复状况及相关信息, 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惩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惩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等处以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或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拒绝承受调查或者拒绝供给有关状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止、干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托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担当。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 年 9 月 1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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