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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有用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1 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_ 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 _ 电话: _ 地址: 乙方因流淌资金缺乏,特向甲方借款。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并签订此合同。 一、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二、 借款利息 借款月利息为 ,利息按月结算,须在每月 日之前将利息及等额本 金(本金平均安排,按月归还,即本金/借款月数)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假如借款期间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经双方协商借款利率上调幅度。 三、 借款期限 借款期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 还款方式
2、 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归还,即每月将【本金/借款月数+月息(本金_1.5%)】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即每月还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五、 权利义务 1. 甲方承诺按时足额供应借款资金。 2. 乙方承诺按前述商定方式准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 保证条款 1.乙方以其全部资产作为本笔借款本息归还的担保。 2.乙方同意承受甲方对本笔借款全部的监视,甲方可以依据需要,可了解乙方的工程执行,经营治理,财务活动等状况。 七、 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之日乙方应准时归还全部款项,如归还逾期除按前述商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外还应加付0.5%的利息;乙方归还本金的时间如超过两周,利息按双倍计付;乙方归还借款的
3、时间如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行使前述担保权并实行相应的法律措施。 八、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九、 合同终止:甲方收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附则内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有用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归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其次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供应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根据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根据合同商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转变借款用途; 4、承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状况的了解、调查和监视; 5、对外供应担保或者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时,必需准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宅地、家庭关系等个人状况变更时,必需在变更前准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供应真实的抵押资料; 2、催促借款人根据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归还
5、借款本息; 3、监视借款人根据合同商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供应担保或者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时,必需准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宅地、家庭关系等个人状况变更时,必需在变更前准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需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供应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归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根据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状况保密; 3
6、、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掌握”,在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展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连续担当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7、1、未按合同商定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根据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商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根据合同商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其次条商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实行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
8、款人未准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催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时,根据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贷款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实行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担当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缺乏局部,贷款人连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缺乏局部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
9、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托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担当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旧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10、 其次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宅地。 特殊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示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展认真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具体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全都。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用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3 甲方(借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商定 乙方(贷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商定 甲方向
11、乙方申请额度借款,乙方同意供应额度借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借款额度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的商定。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乙方依据对甲方的信用评价及甲方供应的担保而确定的,甲方在肯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甲方未归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管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甲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未归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行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
12、,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以屡次申请借款,但甲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商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其次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见本合同其次十条的商定。 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依据需要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对于不行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如分次支用的,借款额度须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用完毕;超过一年未支用的,其额度自动失效。 二、可用额度是指甲方在每次支用时,依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状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在额度从
13、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借款额度。 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确实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的本金余额;对于不行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合同项下全部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 第四条 单笔借款的支用 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甲方应提交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商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等按本合同商定及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商定内容确定。 乙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双方在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商定的账户。 对于单笔的贷款,以乙方首次将款项划
14、入甲方指定存款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依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但任何状况下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 第五条 额度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对于甲方的支款申请,除乙方全部或局部放弃外,只有满意以下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商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制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
15、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可采纳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其他利率方式,以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商定为准。 二、罚息利率 (一)若甲方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商定为准。 (二)若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发生逾期,逾期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商定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假如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
16、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首次发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合同商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当月无起息日对日的,则以当月的最终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对于单笔贷款,应根据该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肯定幅度内可自行打算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
17、行义务。 三、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均按30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乙双方另有特别商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乙方将依照商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商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根据与借款到期前一样的结息频率,在每个商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
18、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根据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商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二)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商定还款日,依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商定应由甲方担当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根据以下原则归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根据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归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根
19、据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归还。 二、还款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可以使用以下还款方法中的一种,详细依所对应的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指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 4.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法。 三、还款方式 (一)托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款项。如该托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 托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商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
20、入指定托付扣款账户内。 甲方未能在商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托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商定还款日开头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商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立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台还款方式: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该还款方式下,对每期应还款项,甲方须最迟于商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办理还款手续。 甲方未能在商定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归还应还
21、款项的,乙方有权自商定还款日开头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甲方在商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归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根据“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归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局部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利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一样数额的利息。 四、提前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本。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局部或全部贷款本金。甲方提前还本的,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 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局部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甲方申请局部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本
22、金的,乙方根据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提前归还局部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补偿金。甲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前方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因此支付肯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补偿金。详细根据所对应的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商定执行。 第八条 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期限变更后到达新的利率期限档
23、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息、罚息利率依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商定的规章确定(甲乙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二)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肯定的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发放借款;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供应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24、(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供应有关个人身份、还款力量及个人信用的资料。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供应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应按合同商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商定的各类费用; (五)甲方应按商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六)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供应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七)甲方应承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状况进展检查; (八)采纳托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1.供应真实合法的托付扣款账户资料; 2.按商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托付扣款账户中; 3.
25、甲方如变更托付扣款账户的,应在商定还款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4.如托付扣款账户消失冻结、扣划、变更、余额缺乏等状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准时向乙方供应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准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准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九)甲方应在知悉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
26、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力量造成不利影响的; 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掌握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大事。 (十)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 (十一)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担当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缘由
27、造成拖延的除外; (二)应对甲方供应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立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力量、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供应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四)有权对甲方供应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精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状况进展调查; (五)甲方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力量造成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 (六)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商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
28、七)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 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八)甲方未按期足额归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立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立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打算将前
29、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发生以下任一状况,均构成违约: 1.甲方不按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甲方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供应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状况进展检查的; 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连续履行本合同的;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连续履行本合同的; 7.甲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而其监护人不连续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惩罚、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30、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力量造成不利影响的; 9.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蔽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0.甲方未履行对中国建立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觉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状况或还贷力量消失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宅地变更、婚姻状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力量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归还债务力量造成不利影响的大事,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说明将不
31、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甲方违反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甲方未供应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商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收)、租赁、股份制改造、削减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撤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
32、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力量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展监视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力量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丢失或可能丢失保证力量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甲方未供应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缘由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削减;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3、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商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说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消失局部或全部丢失担保力量、担保物价值削减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消失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顿发放本合同及中国建立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项下的借款; 2.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 3.宣布各笔
34、或单笔贷款马上到期,要求甲方马上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甲方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局部,自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商定规章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商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局部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商定规章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商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5.从甲方在中国建立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6.
35、要求甲方限期订正违约行为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供应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8.行使担保权利; 9.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如甲方存在不按时足额还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详细按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的标准执行; 10.托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公布公告等方式进展催收或追偿; 11.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解除合同; 13.有权实行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
36、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杂项商定 一、 费用的担当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效劳、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担当。 二、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展公告催收。 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牢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
37、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存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确实定证据。甲方不能仅由于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存,而提出异议。 四、权利保存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解其依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待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挡和阻碍对该权利的连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担当义务和责任。 五
38、、双方间其他商定见本合同其次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其次十三条的商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展。 甲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准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担当。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纳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贷款支付凭证、提前还本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 第十七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晰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