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合同(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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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经营合同目录1.第一条 定义12.第二条 合同双方33.第三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44.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成立65.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76.第六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77.第七条 权益的转让98.第八条 双方责任119.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1310.第十条 大楼建设1311.第十一条 董事会1412.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1713.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1814.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计划与预算1915.第十五条 税务、三项基金和利润分配1916.第十六条 财务与会计2017.第十七条 银行帐户和外汇2218.第十八条 保密2319.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2320.第二十条 提前终止232

2、1.第二十一条 清算与解散2522.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2523.第二十三条 保险2624.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2625.第二十五条 适用法律2726.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2727.第二十七条 其它28附件附件1章程附录附录1场地图附录2大楼的设计布局图可附加的文件:场所租赁合同ii序言本合资经营合同由下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为“合资法”)以及中国正式颁布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于日期签订:_ 甲方名称(下称“甲方”);与_乙方名称(下称“乙方”)。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可以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双方特此同意本着平

3、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地址成立一家合作经营公司。双方特此商定如下:1. 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的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下述含义:“关联公司”,就一方而言,指控制该一方、受该一方控制或与该一方共同受另一公司控制的公司、合伙组织、合营企业或其它实体,但不包括合营公司。如果一个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指导或领导另一个个人或实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则前者即应被视为“控制”后者。“章程”指由双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订立并可由双方不时加以修改或重述的合营公司的章程。章程的基本格式见本合同附录一。“协助”指以全面关注和全部投入的方式,积极并努力地支持和实施某项活动或申请(或对该等活动或

4、申请给予积极和努力的支持或实施),以便取得被协助一方或合营公司所寻求的结果。“董事会”指合营公司的董事会。“大楼”指将在位于地址之场地上建造的大楼,大楼使用面积占地面积约为_平方米(_m2)。大楼的用途为商用(包括娱乐、零售、商务和服务)并且须具有第二条所列的初步设计和布局。“营业执照”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给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董事长”指合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营公司”指合营公司名称,一家由双方根据合资法、中国正式颁布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成立的合作经营公司。“保密资料”指为商谈成立合营公司及其任何有关事宜以及为实施和/或从事本

5、合同和本合同所提及的其它合同中预期的业务,由甲方或乙方或它们的关联公司提供的技术、技术诀窍、商业秘密、战略业务或市场资料、业务预测、保密工艺及其它工艺、数据、配方、程序、手册、设计、草图、照片、计划、图纸、规格、报告、研究、调查发现、非专利发明和意念以及其它关于生产、包装、使用、定价、销售和分销的资料,不论其是否具有技术、工程、运营、商业还是经济的性质,也不论其是否已被甲方、乙方或他们的关联公司指定为“保密资料”。但保密资料不包括现在或此后通过合法刊物而为公众所周知的资料,接受一方能够证明在收到之前已为该一方所拥有的资料,以及接受一方以后通过提供一方(或对提供一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其它来源)以外的

6、其它途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资料。“本合同”指本合资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和附录。“副总经理”指合营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指董事会的成员。“生效日”指本合同得到下列各方批准之日(以晚出现之日为准):(i)每一方;和(ii)审批机构。“成立日”指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得到颁发之日。“审批机构”指审批机构的名称或依法有权批准本合同的中国政府其它机构。“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可以预测或无法预测、一方无法合理避免或控制其后果、致使该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非付款义务的事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双方于日期共同编制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日期获得国家市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批准证书。“外汇”指国

7、际货币公开市场上可以自由交换、兑换或交易的任何一种外币。“总经理”指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合营期限”指本合同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合营公司的期限。“劳动合同”指合营公司与每位管理人员和/或工作人员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指由部门名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向合营公司授予依照其条款和条件独家使用场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合同”指合营公司与部门名称订立的土地使用合同,该合同应授予合营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准许合营公司使用本合同所述的场地。“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被董事会不时确定为管理人员职务的其它高级人员职务。“场所”指合营公司将依据与第三方出租者名称签订的场所租

8、赁合同租赁的场所或由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合营公司在合营期限内可能租赁的其他该等场所。“场所租赁合同”指合营公司与第三方出租者名称签订的租赁合同,由第三方出租者名称向合营公司出租场所。“人民币”或“RMB”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场地”指位于地址的一块面积约为_平方米(_m2)的地块,其界线已在本合同附录5的场地图上标出。“三项基金”是合营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的统称。“美元”或“US$”指美国的法定货币。“工作人员”指合营公司除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全部员工。2. 第二条合同双方本合同的双方如下:(a) 甲方名称,一家在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号:_)

9、,其法定地址位于地址。甲方的法人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_(b) 乙方名称,一家依据管辖地法律组成并存续的企业类型,其主要营业地址注册办公地址位于地址。乙方依法授权的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_3. 第三条双方的声明和保证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特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a)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组成和有效存续并且符合中国法律对甲方保持其企业法人资格所要求的所有条件的企业类型。(b) 甲方已向乙方递交了一份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本年度年检章的真实、有效和完整的现有营业执照的副本。(c) 甲方及其有关的关联公司均已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企业法人行为,(i)授权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依

10、法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合同和本合同中所提及以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合同(上述合同及文件上均有上述代表的签名),(ii)批准签署和交换本合同和本合同中所提及以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合同,并且(iii)批准履行和遵守本合同和本合同中所提及以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d) 甲方及其有关的关联公司均已取得其有效签署和交换本合同和本合同中所提及以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批准和授权,并遵守和履行其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但是,本合同须得到审批机构或其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e) 对于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目前并没有正在

11、进行、悬而未决、或就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所知可能会提起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此外,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也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无论其是否属于正式颁布的法律),或违反适用于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的业务的任何其它判决、法令、授权、协议或义务。(f)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本合同即构成甲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本合同条款有对甲方强制执行的效力。(g) 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签署、交换和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其它合同,将不会违反甲方或其有关联公司的组建文件、其它协议或义务,也不会违反在任何方面可适用于本合同预期交易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或法令。(h) 甲方向乙方提供

12、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关于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的资料,以及关于甲方或其有关的关联公司的资产、库存以及其与各自的供应商和客户未完成的合同安排的资料,无论是否经过独立的第三方验证或审计,在一切重大方面都是真实正确的。(i) 迄今为止,凡与本合同和本合同中所列其它合同和文件有关的中国政府文件,甲方均已向乙方提供副本,并且今后只要一旦获得还将继续向乙方提供该等合同和文件的副本。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特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a) 乙方是一家依据管辖地法律组建、有效并合法存续的企业种类。(b) 乙方已向甲方递交了公司注册证书的有效、真实和完整的副本及于本合同签署日之前三

13、(3)个月内得到签发的营业执照的原件。(c) 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均已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公司行为,(i)授权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依法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合同和本合同中所提及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合同(上述合同均有上述代表的签名),(ii)批准签署和交换本合同和本合同中所提及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合同,并且(iii)批准履行和遵守上述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d) 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均已取得其有效签署和交换本合同和本合同中所提及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批准和授权,但是,本合同须得到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e)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本合同即构成乙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

14、力的义务,本合同条款有对乙方强制执行的效力。(f) 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签署、交换和履行本合同和本合同中所提及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合同将不会违反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组建文件、其它协议或义务,也不会违反在任何方面适用于本合同预期交易的管辖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或法令。4.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成立4.1 合营公司的成立根据合资法和中国正式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双方特此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建立合营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营公司是法人,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4.2 合营公司的名称和地址(a) 合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名称”,中文名称为“名称”。(b)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地址。4.3 有限责任公司

15、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合营公司的义务、责任、债务和亏损承担的责任应以各自在中国法律要求的期限内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为限。除非在一方与第三方单独订立的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一方无需对合营公司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担责任。合营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合营公司的资产具有追索权,不得因合营公司的债务向双方提出索赔。如果合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因合营公司的任何不行为对任何一方提起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索赔,合营公司应为该一方辩护,并使其免受该等索赔、法律行动或由此产生之损失或开支的损害,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除一方根据本合同投入的资金外,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合营公司或代表合营公司投入任何额外资金。4.4 利润与

16、亏损双方应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并共同承担合营公司的亏损和风险。4.5 无代理关系任何一方都不是另一方的代理人,每一方亦无权约束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为另一方承担或设立明确或默示的责任义务。无论本合同或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其它合同均不得被视为构成甲方和乙方的伙伴关系或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使一方应为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的某种法律关系。4.6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并在必要时经审批机构和办事处和/或子公司所在地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在中国成立办事处和/或子公司。5.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合营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是:(a)开发和建造大楼;(b)营销、

17、出租、预售和销售完成的和未完成的大楼的单位;(c)管理大楼;(d)和从事实现上述目标所需的其它必要活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包含的预测、建筑计划、成本、资本和资金需要可由董事会在合营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加以调整。该等调整仅在有关政府部门对其批准后才具有效力。6. 第六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6.1 投资总额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人民币(RMB_)_美元(US$_)。6.2 注册资本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人民币(RMB_)_美元(US$_)并应由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a) 甲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总额为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相等于_美元(US$_)的人民币,出资形式为管理服务

18、、协调服务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8.1和9.1条所规定的内容。(b) 乙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总额为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八十(80%),相等于_人民币(RMB_)的美元,出资形式为现金。6.3 额外融资合营公司可根据董事会和双方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向国内或国际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取得额外资金。合营公司也可从双方或其关联公司取得贷款或担保,其条款和条件由有关各方确定。但是,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向合营公司提供资金,或对第三方或金融机构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如果一方确实同意向合营公司提供贷款或对第三方或金融机构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则该一方有权得到贷款利息或担保费,贷款利

19、率或担保费的数额是在假设该一方并非本合同中的一方并且交易是与某第三方谈判后得到的正常融资的情况下,该一方所有权得到的贷款利率或担保费。合营公司为取得贷款可以将合营公司资产中法律允许抵押或担保的部份用于抵押或授予担保权益。6.4 出资时间甲方须在成立日立即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乙方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的时间如下:(i)于土地使用合同签署之日后的十五(15)天内出资 百分之_(_%) 或 US$_ (_ 美元) ;(ii)于土地使用合同签署之日后的四十五(45)天内出资 百分之_(_%) 或 US$_ (_ 美元) ; (iii) 于土地使用合同签署之日后的七十五(75)天内出资 百分之_

20、(_%) 或 US$_ (_ 美元) ;但是,乙方出资的义务取决于下列每项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均已被放弃:(a) 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合同均已由有关各方签署,并且在必要时均已得到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的批准;(b) 场地之有效的土地使用合同已由合营公司与机构名称签署,其形式符合适用的政府规定并可为双方所接受;以合营公司为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向合营公司签发,其形式符合适用的政府规定并可为双方所接受;第9.3(b)条所述的环境评估已经完成并且环境状况达到双方合理满意的程度;(c) 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和(d) 与本合同和本第6.4条所提及的文件有关的批准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为各方所接受。

21、6.5 出资证明在双方缴付各自的首次出资额后的_(_)天之内,合营公司应聘请一位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在该会计师做出验资报告后,合营公司应向出资的每一方签发一份由董事长签字的临时出资证明,证明出资付讫。合营公司可不时根据双方对注册资本的进一步出资,经上述会计师在每次出资后的_(_)天之内验资后,签发该等临时出资证明。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已由双方付清之后的_(_)天之内,合营公司可要求一位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每一方的全部出资额并出具最终的验资证明。在收到会计师的最终验资证明后,合营公司应立即向每一方签发列明该一方出资总额的最终出资证明。在合营公司签发上述最终出资证明的同时,该一方应向合营

22、公司交回所有以前签发给该一方的临时出资证明以便注销。上述最终出资证明应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6.6 注册资本的增减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应得到董事会批准,并提交有关的审核批准机关审批。在收到上述批准后,合营公司应把注册资本的增减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每一方均应按该一方在合营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中最终所占的出资比例,投入注册资本追加金额中的相应部份。但是,经有关的审核批准机关批准后,双方可以商定调整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权益比例。7. 第七条权益的转让7.1 无债务负担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其注册资本份额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资本权益、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在合营公司中

23、的其它权益(以下统称为“权益”),设置任何债务负担,而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给予上述同意。7.2 最低承诺期在成立日后的_(_)年(下称“最低承诺期”)之内,任何一方均无权出售或转让其权益。7.3 资产评估最低承诺期之后,除非属于本合同第20.2条所述的评估,否则把合营公司作为一家继续经营的企业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希望出售或转让其权益的一方承担。双方应向评估人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一切协助和所有有关的文件和其它资料。7.4 权益的转让(a) 在符合以下第7.4(b)和(c)条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可将其在合营公司中所占的部分或全部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售或另行处置(下称“转让”)。(b) 当一方(下称

24、“转让方”)希望将其部分或全部权益向某第三方转让时,该一方应将其转让的意愿、希望转让的权益、转让条款和条件以及(在确定的情况下)拟议受让人的身份,书面通知(下称“转让通知”)另一方(下称“非转让方”)。(c) 非转让方有权优先购买拟转让的全部权益,购买的条款和条件应不亚于转让通知中写明的条款和条件。如果非转让方选择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该一方应在转让通知送达该一方后的三十(30)天之内,将其购买拟转让的全部上述权益的意图,书面通知转让方,每一方应责成其任命的董事在按规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批准上述转让。只要不是为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而延误,非转让方就应在其发出书面同意后的三十(30)天之内,按照转

25、让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上述权益,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d) 如果非转让方在上述三十(30)天的期限内未对转让通知做出书面答复,则应被视为同意转让。如果非转让方同意或被视为同意转让,则转让方可在三十(30)天的通知期限截止之日起的九十(90)天内,自由地将其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的价格可等于或高于转让通知中所述的价格,转让的条款和条件应不比转让通知中所述的条款和条件更优惠,并且不必重复执行第7.4(b)和(c)条规定的程序。但是,除非(i)由转让方与受让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已向非转让方提供副本,并且,在转让方只部份转让其在合营公司中的权益的情况下,受让人已在上述协议中同意与转让方共同对转让方

26、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分别和连带责任;或者,在转让方全部转让其在合营公司中的权益的情况下,受让方在上述协议中同意承担转让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ii)董事会在其按规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一致通过转让;(iii)对本合同、附件、附录和本合同提及的其它合同和文件做出的所有必要修正已经提交审批机构审批并已得到其批准;及(iv)转让生效所需的所有其它政府批准均已得到;否则,转让应被视为无效并可被撤销。(e) 除非为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而延误,否则转让和购买价格的支付应在上述九十(90)天的期限内完成。除非是由于上述政府批准的原因,否则,在转让未能在上述九十(90)天的期限内完成的情况下,

27、转让方在重新执行第7.4(b)和(c)条规定的程序之前不得将其拥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f) 转让方应在转让协议签署后的十四(14)日内向非转让方提供转让方与受让人签署的转让协议的副本。7.5 乙方的转让尽管有本第7.4条的规定,乙方可自由地将其在合营公司中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的一家关联公司,甲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转让,并同意责成其董事投票赞同该等转让。在将其在合营公司中的权益转让给上述关联公司时,乙方应将拟议中的转让书面通知董事会和甲方,并在通知中载明上述关联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和/或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资料。任何该等转让均应得到董事会的一致通过。除非该等转让须得到必要的政府批准,否

28、则该转让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7.6 继续履行合同在一方之权益的转让完成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7.7 转让的后果一方之权益的转让并不能免除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已经发生、到期和应付款项的责任,亦不能免除其届时发生并且尚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因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所述本合同违约而对合营公司或另一方承担的任何责任。8. 第八条双方责任8.1 甲方的责任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a) 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合营公司投入注册资本;(b) 签署或责成其关联公司签署本合同所提及的以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其它合同;(c) 协助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有效期限和经营范围

29、应为双方所接受;(d) 协助合营公司进行土地使用合同的谈判,并办理所有其它必要的手续,以保证合营公司在合营期限内拥有独家使用和开发场地的权利(e) 协助合营公司向所有有关的政府部门注册合营公司对场地的所有权,并办理所有其它必要的手续,以保证有关部门向合营公司签发并且合营公司收到证明上述权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f) 协助合营公司清除场地上的所有建筑、重新安置场地上的原有居民、平整场地、获得场地所需要的电、水、暖汽、燃气、废物处理、通讯设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服务;(g) 办理合营公司不时委托给甲方且得到甲方同意的其它事项。8.2 乙方的责任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a) 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

30、定向合营公司投入注册资本;(b) 签署或责成其关联公司签署本合同所提及的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为一方的所有其它合同;(c) 协助合营公司进行大楼的设计和布局;以及(d) 办理合营公司不时委托给乙方且得到乙方同意的其它事项。8.3 不可报销的费用除非本合同中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一方在履行上述责任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双方为合营公司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只有经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由合营公司承担。9.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9.1 场地的转让(a) 甲方应协助合营公司获得对场地的独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对连接公用事业和最近公路的毗邻土地拥有的一切必要和充足的地役权,使合营公司及其人员和应邀者能够完全自由进出场地),土地使

31、用费不超过每平方米RMB_(_ 人民币)。 (b) 甲方应协助合营公司与部门名称 订立土地使用合同,并从部门名称 获得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表明合营公司独家使用场地的期限应始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规定的日期并截止于日期。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条款将场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合营公司,甲方应协助合营公司采取所有其它必要的行动,包括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合同预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场地的出让使用权之事项,向所有有关的土地使用部门或房地产部门,获得所有批准和完成所有注册和/或登记手续。9.2 场所的租赁合营公司应根据场所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第三方出租者名称租赁场

32、所。9.3 环境事项双方同意聘请有经验的环境顾问进行环境评估,以确定场地已有污染的程度;(评估结论应由_市环保部门在生效日之前签字确认)。确定上述已有污染的程度的目的是使合营公司将来不必对并非其经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10. 第十条大楼建设在大楼的筹备和建设期间,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政策,就大楼的设计与建设进行合同谈判并签字,并且核准全部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在总经理的指导下,合营公司应(i)审议并批准附录2所列的大楼设计和布局规划并且(ii)选择大楼工程与施工所需的所有承包商;或(iii)与指定的承包商共同确定最终的设计和布局规划并将必要的修改和费用估算提交董事会批准。11. 第十一条

33、董事会11.1 成立合营公司董事会应由双方建立组成并在成立日后的_(_)天之内举行首次会议。11.2 组成和任期董事会由七(7)名董事组成,其中二(2)名董事由甲方任命,五(5)名董事由乙方任命。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董事长应由乙方任命,副董事长应由甲方任命。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的任期为四(4)年,经原任命一方继续任命可以连任。如董事会的董事职位出现空缺,应由造成空缺的董事的原任命一方填补。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原因均可解聘由该一方任命的任何或全部董事,并任命他人取代被免职的董事,在相关任期的剩余时间里出任董事。11.3 法人代表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人代表,只依照董事会的具体决定、决

34、议和指示行事。当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长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另一位董事代表合营公司。每一位董事在担任董事期间不得担任行政职务。11.4 权限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及其权限和职责的议事规则在本合同和章程中规定。11.5 董事的个人责任合营公司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对其代表合营公司在本合同、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所采取行动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其行动:(a) 在本合同或董事会决议赋予的批准范围或权限之外;或(b) 违反中国的公司法第59至63条;或(c) 违反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任何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行为违反本合同或董事会决议,

35、 该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为其招致合营公司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责任和开支,向合营公司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营公司应对任何董事诚信履行义务时产生的损害或损失进行补偿。11.6 一致批准有关下列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应有全体七(7)名董事(本人或派代理人)在按规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一致投赞成票方可通过:(a) 章程的修正;(b) 注册资本的增减或转让和每一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权益比例的调整;(c) 合营公司与任何其它经济组织合并或联合,或合营公司重组;(d) 合营公司抵押其资产;及(e) 合营公司续延、终止、清算或解散。11.7 董事会的其它重要决定除第11.6条

36、规定的事项外,有关合营公司所有其它重要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应有不少于四(4)名董事投赞成票方可通过。11.8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通常应在合营公司的注册地址举行,但亦可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选择的任何其它地点举行。11.9 董事会临时会议如有三分之一(1/3)以上的董事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则在收到其提议后的三(3)天之内,董事长或者(在董事长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期间)副董事长应发出关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11.10 会议通知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董事长或者(在董事长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期间)副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四(14)天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列明会议的具

37、体日程、时间和地点。经所有亲自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会议通知亦可免发。董事会会议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四(14)天或不多于二十八(28)天的时间内召开。11.11 出席董事可通过本人出席、电话会议或指定代理人代其出席并投票的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上述指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应由董事签字,并应列明代理人可以代理的会议和适用于代理人的任何其它指示。董事可指定其他董事作为其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人士可代表一名或多名董事。11.12 法定人数三分之二(2/3)董事五(5)名董事通过本人出席、电话会议或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出席会议即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是,如果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已经适当

38、发出,而一方指定的董事未能通过本人出席、电话会议或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出席会议,使会议不能达到前句所述的法定人数,则该等董事会会议应被押后并于十五(15)日之后在同一地点和时间重新召开。如果在重新召开的董事会上,上述董事仍未能通过本人出席、电话会议或指定代理人的方式出席会议,则重新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被视为上述董事指定的代理人代其出席会议并就有关决议投票(上述决议的草案应已与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一并发送给董事)。以上述方式通过的决议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11.13 表决董事通过本人出席、电话会议或指定代理人的方式出席会议可对任何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每位董事拥有一(1)票。不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在

39、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上以董事的简单多数票决定。11.14 书面同意董事会可采用一致的书面同意取代会议的召开,并根据该等书面同意从事任何业务、做出任何决定或采取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本应适当采取的任何行动。11.15 报酬与开支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合营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报酬或补贴。经董事会同意,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旅费、食宿费和其它生活费用可由合营公司报销。11.16 会议记录董事会的每次会议均应做会议记录,由全体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为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副董事长应任命一位被指定人负责会议。该被指定人的职责是对会议做出详细记录、获得适当的签名使该等记录得到通过、翻译

40、或安排他人翻译并向董事发送与会议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应以中、英两种文字做出。记录的中、英文副本应按第27.5条所列地址送交甲方和乙方。11.17 其它政策和程序合营公司应遵守董事会通过的任何其它政策和程序。双方应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促使董事会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准则和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在世界范围内采用的标准,包括商业行为准则、卫生、安全与环境政策以及适用于乙方在管辖地以外的经营活动的管辖地的法律法规;但是,上述各项不得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但可作为中国法律法规的补充)。12.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12.1 建立(a) 合营公司的董事会应建立由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

41、理。管理机构应由一(1)名总经理和一(1)名副总经理领导。总经理由乙方提名,副总经理由甲方提名。合营公司最初应设立下列管理部门:财务与会计以及市场与销售。合营公司最初的管理人员如下:由甲方提名的一(1)名市场与销售经理,以及由乙方提名的一(1)名财务经理。(b) 双方同意将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批准所有被提名的管理人员人选。但是,如果被提名的管理人员候选人不符合章程对提名候选人拟任职位所规定的标准或总经理另外确定的标准,并且拟否决上述候选人的一方可提出合理的证据,则任何一方均可否决上述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每位担任管理人员的个人的任期为_(_)年,经提名一方重新提名可以连任。如因解雇或辞职的原因需要

42、更换担任管理人员的个人,则原提名该等个人的一方应提名一位替代人选在相关任期的剩余时间内出任管理人员。(c) 总经理的责任包括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并组织和指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在总经理缺席的情况下,总经理可将其上述部分或全部授权和职权移交给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选择的任何其它管理人员。(d) 未经董事会批准,所有管理人员均不得在任何其它公司、单位、实体或组织兼职或工作。12.2 聘用每位管理人员均应与合营公司订立一份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具体权力与责任在合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列明。对于管理人员在其正常任职期间和本合同和章程允许的活动范围之内出于诚信采取的任何行动,管理人员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每位管

43、理人员(总经理除外)均应接受总经理分配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可由董事会总经理随时解聘。如果某位经理被解聘,原提名该经理的一方应为该职位提名另一人选。如果上述一方未能在上述经理被解聘后的三十(30)天之内提出另一位人选,则总经理有权任命一位临时经理。12.3 报酬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福利、保险、补助、奖金和其它报酬事项在管理人员与合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12.4 保密和竞业禁止合营公司聘用管理人员的一项先决条件是每位管理人员签署一份协议,其内容和形式应为总经理所接受并应包含禁止管理人员披露在合营公司任职期间所获保密资料和限制管理人员与合营公司的业务进行竞争之能力的规定。13. 第十

44、三条劳动管理13.1 企业自治权对于工作人员的招聘、雇用、报酬、福利分配、劳动保险、晋级、纪律和解雇,合营公司应享有中国法律法规项下所有可以获得的自治权。合营公司的劳动政策应依照中国适用的劳动法规和_省_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13.2 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应由总经理根据合营公司的经营需要确定。合营公司聘用工作人员的先决条件是工作人员与合营公司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包含禁止工作人员披露在合营公司任职期间所获保密资料和限制工作人员与合营公司的业务进行竞争之能力的规定。工作人员在完成各自的任务时应遵守合营公司就其业务制订的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其劳动合同的条款的工作人员,总经理可

45、根据其自行判断和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减薪、解雇乃至开除等处分。13.3 报酬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福利、保险、补助、奖励和其它报酬事项在合营公司与每位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13.4 培训在正式成为合营公司的雇员之前,合营公司雇用的所有候选工作人员均应令人满意地完成劳动合同中指定的培训项目和此后的工作试用期。总经理有绝对权力代表合营公司决定上述人员是否成功地完成试用期并应予以录用,或出于任何原因(包括资历不够、减员或其它原因)而不应予以录用。试用期后不获为合营公司所录用的人员将在解聘前得到通知。如果合营公司决定不录用某人,合营公司毋须对任何个人或一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14.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计划与预算14.1 制订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应负责制订合营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下一个财政年度的经营计划和预算应于每年的十一月一日之前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应包括下列事项的详细计划和预测:(a) 有关大楼单位出租、预售和销售的营销和销售计划;(b) 合营公司的预计收支和利润。14.2 检查与执行董事会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完成对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的审批。总经理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15. 第十五条税务、三项基金和利润分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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