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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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3-2609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觉申请和配合监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出 让合同和本协议所进行的监管。出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 拒绝和阻挠监管。对出让人或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 约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监管人提供相关凭证。第十条监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期限及方式 等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期限内,监管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监管人有权对被监管人提交的情况或资料进行核查,认为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

2、求的可要求其再行提交。第十一条监管人有义务为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签 订、履约等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及时将监管情况告知出 让人和受让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出让人和受让人履行出让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 行为的应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让人和受让人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义务且拒不纠正或 整改的,或违反本协议不申请不配合监管人监管的,应根据本 协议的约定接受监管人按本协议第七条采取的监管措施,并承 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监管人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告知义 务,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滥用监管权造成出让人或受让人损失 的,应赔偿出让人或受让人的实际损失。第十四条 本协议三方当

3、事人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不影响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第五章不可抗力第十五条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 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 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 责效力。第十六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 当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尽快(最 迟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一天内)向其他各方书面告 知有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一天内,向其他各方提交本协 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并协商 具体处理办法。第六章

4、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七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协议当事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O因仲裁或诉讼引起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 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协议与出让合同配套使用,且自三方当事人 签订之日起生效。出让人、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调整出 让合同的,亦应签定补充监管协议。第二十条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 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

5、 效。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 知其余各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告知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 承担。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一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当事各方约定后 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 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监管协议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份,三方当事人各执份,具出让人(章):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6、监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附件监管清单(样式)监管事项监管要求监管方案违约整改要求1 .出让人:2 .受让人:1 .监管实施部门:2 .监管时点:3 .监管方案:(1)监管事项认定及违约处置:(2)违处及整改执行情况:(3)监管措施:其 他备注:本监管清单供参考。未尽事宜,可由本协议三方当事人约定同意后新增至监管协议附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10GF-2023-260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2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7、合同包括合同正 文、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 限)、附件3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 划条件)、附件4 (市(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产 业准入要求)和附件5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宗 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 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本合 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 或者空间。四、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联合

8、制定。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 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 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咨询。五、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 定或者补充约定,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双 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 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 内容。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条款中 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口打J,不同意的打X。七、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 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

9、空间范围。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 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 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 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 (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一10米(1985年 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八、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 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相关规定填写。依据规 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 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 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

10、类具体用途上 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九、本合同第八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十、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 可参照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出台的法律政策 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 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十一、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 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 写。十二、交易双方领取合同样本,互约条款后,在市(县)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见证下正式签订合同,并现场拍 昭C 八、O十三、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十四

11、、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 一配置编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使用说明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包括协 议正文和附件(监管清单(样式)。经协议三方当事人约定同 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附件。二、本协议与同一宗地相对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配套使用。三、本协议的监管人为出让宗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 府。四、本协议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联合制定。合同签订前,三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 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 内容;当事人对协议中的专业用词

12、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监管人 或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五、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 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议 三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 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三方同意 内容。六、协议三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口打J,不同意的打X。合同编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

13、行:;账号:O受让人:; 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O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 已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报市(县)人民 政府,双方依据出让方案约定本合同内容,且合同有关内容符 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合同内容与出 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

14、方案为准。第三条 出让人作为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 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集体土地的地下资源、 埋藏物和公用设施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 围。第四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 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 该土地依法建造符合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并合理使用。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 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l

15、o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图示与文字表示不一致 的,以附件1和附件2图示表达为准。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及出让年期为:用途一,出让年期一年,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用途二,出让年期一年,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用途三,出让年期一年,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O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分别按以下约 定起算:(一)出让人按期交付土地的,按交付土地之日

16、起算;出 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按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二)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 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 算;(三)O第八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一月日前将出让宗地 交付受让人,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 规定的土地条件,双方于交地当日签订交地确认书:(一)场地平整达到;周 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 0第九条 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十条本合同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款日期 年月日,定金抵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17、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H条受让人同意按本条第一款第项的约定,通 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一年月日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一年月日前。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一年月日前。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一年月日前。分期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 在

18、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以下第一种 方式,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利息:1.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o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将合 同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 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 测监管系统。本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5个工 作日内重新备案合同。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定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

19、方式,将定金、出 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户名:; 账号:;开户行:O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 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 人账户,并在受让人按第十一条支付出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 内将后续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出让人应当及时查收确 认。第十四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 款后,持本合同、合同备案文件、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 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不动产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开发投资强 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

20、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登记 备案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价值, 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相关费用(含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 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的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

21、件(见附件3)。其中:用地性质;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O受让人同意按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利用本合 同项下出让宗地,具体要求见附件4、附件5。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一项约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 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 面积的%,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即不超过 平方米。受

22、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 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商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 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业设施;(三)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 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 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总套数不少于一套。其中,套型 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占本合同项下受 让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设套型要求为 O(四)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利用要求为 O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

23、围内同步修 建下列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配套项目:口养老、教育、医疗等保障性配套服务设施;其他 O受让人并同意上述配套项目建成后,按本条第二款 第 项履行:(一)不动产产权无偿移交给出让人或政府;(二)由出让人或政府回购;(四)O第十九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 于年月日之前开工,于年一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 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并自行办理延期开工手续。第二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 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 站接口和引入工程,

24、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 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 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给予口受让人口出让人 口其他 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 积率等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 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本条第一项约 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 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

25、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缴纳相应税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新土地用途的市场 价格低于原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的,不需补缴出让价款,已缴 的出让价款不予退还。评估估价期日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 受理改变用途申请的时点为准;10七、本协议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八、本协议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 释。(三)。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使用期限内,原规划 如依法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 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 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四章

2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首次转让的,受让人同意分别符合以下约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 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 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三)O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

27、不得违11 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 让后,受让人应当确保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 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 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转让、抵押双方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出让价款 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 移、抵押登记。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转让或者抵押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 营

28、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于转让或者抵押书面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转让或抵押的书面合同原件;(二)等资料。第五章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止第二十七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所有。出让人同12 意与受让人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征收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受让人建设的附着物的 补偿费归受让人所有。第二十八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 出让人不得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

29、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二)受让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 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三)受让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四)受让人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 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五)O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收回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根据收回时由受让人建设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 予受让人补偿。出让人按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及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三十 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有关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13 用权的,受让人同意及时办理不

30、动产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 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 期申请书,除非有下列情况,出让人应当同意予以续期:(一)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二)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或合同其他约定等需要收回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三)O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依法办理出让、出租等有偿 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出租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出 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合同备案、不动产登 记等手续。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未获同意 或没有申请续期的,受让人同意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 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集

31、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 偿收回。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受让人 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 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14(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O受让人同意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 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其建设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未续期的,受让人不按约定交回

32、不动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注 销登记的,出让人经公告或通知受让人后,可以持本出让合同 及有关补充协议等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H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 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 效力。第三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尽快 (最迟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一天内)向另一方书面 告知有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一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 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

33、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并协商15具体处理办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 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出 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 能支付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市(县)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 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提 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分别按以下约 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

34、年前 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口扣除本合同约 定的定金口其他 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 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 出让人在口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口其他,并由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 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16(三)。该宗地出让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双方同意按本条第二款第 项约定办理:(一)不予补偿;(二)受让人清除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恢复场地平整;(三)出让人继续利

35、用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并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四)O第三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 则,互相监督,严禁造成土地闲置。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 外,因出让人或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的,当事人同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 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向另 一方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分别按以下约定,协商解决有关 补偿事宜:(一)因出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受让人同意,出让 人可有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因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出让人可无偿收回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三)O17第三十六条 受

36、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 期开工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 日,按照出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 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有关约定办理。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 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让 人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 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 行本合同,并可请求受让人按本条第一项约定支付违约金:(一)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 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

37、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二)O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 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 履行本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受 让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分别按以下 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18 标准范围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 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超出本合同约定 标准范围的,出让人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 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

3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的违约金;(三)O第三十九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 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受让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让人可 请求受让人分别按以下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 化和建筑设施:(一)受让人同意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二)O第四十条 受让人同意严格按照经政府部门批准产业准 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受让人违反上述要求 的

39、,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处罚。19第四十一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 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 同项下受让宗地占有延期的,未造成土地闲置的,每延期一日, 出让人同意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按 本合同第七条有关约定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 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并退还已经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 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造

40、成土地闲置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 条有关约定办理。第四十二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 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 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 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 条有关约定起算。第四十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 项目投资额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服务 设施比例、土地闲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20协议编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事项认定存在不一致时,双方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 定的部门、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等开

41、 展评估认定,并以其评估认定结果为准。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O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双方 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 有效。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告知对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告知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 担。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和附件共一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价

42、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21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备案。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一份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备案单位(章):签订日期:年月日22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界 址 图 粘 贴 线比例尺:1:23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采用的高程系:比

43、例尺:1:24附件3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25附件4市(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产业准入要求26附件5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27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首次登记1 .适用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 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 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2 .申请主体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 方申请。3 ,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

44、人身份证明;(3)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 果。4 .审查要点28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土地权属来 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申请人、承包方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 一致;(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 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 面积是否符合要求;(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 事项。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 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承包方核发封

45、皮标 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二)变更登记.适用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 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 变化的;(2)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 的;(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4)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29(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 .申请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 人申请。2 .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 书;(2

46、)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 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 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3)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 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 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 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 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

47、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 .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30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出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口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O受让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口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口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1)申请变更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2)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 事项。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 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承包方核发封皮标 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 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由发包方统一组织承包方申请变更 登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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