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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劳务合同以 公司或者机构,总部设于 为1方(以下简称“雇主”)和以中国 公司或者机构,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另1方(以下简称“中国公司或者机构”)通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日在 签订本合同.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国)(地)(以下简称“工地”) (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劳务,中国公司或者机构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第1条总则1、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公司或者机构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完毕之日止.2、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对上述预付工资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 个月开始偿还,分 个月还清,每月偿还几分之L第103
2、条动员费1、雇主应向人员每人支付 美元的动员费.2、上述动员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雇主随同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1并电 汇至中国银行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帐号.第104条保险1、中国公司或者机构为人员自其离开中国 之日起至返抵中国之日止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随人员的月合同工资以美 元1并向中国公司或者机构支付每人每月 美元保险费.2、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雇主对于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工伤患病或 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不再承担赔偿费.3、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雇主要求,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可向雇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免雇主为人员在项目所在国重复投保.第105
3、条医疗和病假1、雇主应为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病或因工伤提供免费医疗、药品和住院治疗. 所需中药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可代购,但药费、包装费和运费由雇主承担.2、人员如因病或因工伤休假不超过1个月,雇主应支付全部月工资.如休假超过 1个月但不足3个月,雇主应支付%月合同工资.如休假超过3个月仍不痊 愈需送回中国继续治疗,雇主不再支付第4个月的工资,但应承担其回中国的旅费.如 雇主要求中国公司或者机构派人替换该伤或病人员,则替换人员由北京至工地的旅 费亦由雇主承担.3、人员在合同期间如因病或因工伤死,雇方应负责其遗体处理并承担死者遗物 运回中国的费用.第106条交通、通讯工具和差旅费1、雇主应负担人员中
4、国 至工地间的往返旅费及每人往随身携带公斤超重行李费.雇主应于人员合同期满后回中国前 天,将回程旅费及超重 行李费支付给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受权代表.2、雇主应免费向人员提供驻地至工地间(1 . 5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3、雇主应免费向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受权代表、工程师、驻地经理提供1辆小轿 车和供人员采购食品及生活用品的1辆小型货车.如人员人数每超过 人,雇主应增加1辆小型货车.上述车辆所需的司机、燃料,应由雇主免费提供,并负责检修. 此外,人员在节假日可以免费使用雇主的交通工具,用于正当的目的,诸如游览、购物 等.4、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受权代表和人员可以免费使用雇主的通讯工具如:电话、 电
5、传、图文传真等.5、人员如经雇主批准出差,其差旅费应由雇主负担,差旅费的支付相关标准和使 用的货币按雇主的有关规定办理.第107条生活和膳食设施1、雇主应为人员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积的相关标准为:工人为_ -平方米;翻译、会计、技术员为-平方米;受 权代表、工程师、医生、驻地经理为一平方米;雇主还应免 费提供水、电、卧具、空调、淋浴、卫生、洗衣设备和用品及必要的家具和备品(卧 具和家具详见本合同附件3和4) 2、雇主应向人员免费提供厨房、餐厅、炊具、 餐具、制冰机、电冰箱和备品以及水、电、燃料(炊具、餐具,详见本合同附件5和6).3、中餐专用的餐、炊具,可由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在中国代购
6、.所需费用(包括运 输费和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收到中国公司或者机构代购上述物品的帐单后 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帐户.4、中国公司或者机构自费购买人员的主副食.但中国公司或者机构为此而派遣 的必要数量的厨师和帮厨在平日加班和每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应享有相关标准小 时工资.5、人员所需部分副食品,如需从中国空运或海运至项目所在国,物品到达机场或 港口后,有关报关、提货、运输等工作,雇主应给予协助.第108条劳保用品及小工具1、雇主应为人员免费提供1般劳保用品(详见本合同附件7)和专用劳保用品(详 见本合同附件8)以及办公用品,本合同附件7中所列的1般劳保用品可由公司或者机 构在中
7、国包干代购,雇主应向中国公司或者机构支付每人 美元.专用 劳保用品,如需中国公司或者机构代购,由雇主据实支付货款,并承担这些物资的包装费及运费.2、雇主应免费向人员提供各工种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中国 公司或者机构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 收到中国公司或者机构代购手工用小工具的帐单后X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公司或 者机构帐户.3、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实施本工程所必需的其它用品应经双方工地受权代 表协商同意后,由雇主免费提供.第109条保密1、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1切资料及情况 应对第3者保守秘密.2、雇主及其任
8、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或者机构提 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它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3者保守秘密.第210条 涉及第3方的事宜1、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3方的事宜,应由雇主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2、人员因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3方的事 宜,应由雇主协助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公司或者机构负 担.第2101条不可抗力由于天灾,战争,内乱,封锁,暴动,传染病,政变等,使本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时,经 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暂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国旅费.第2102条仲裁凡因
9、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1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 方所在国名称),由(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2103条合同的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受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2104条文字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1份.中国 公司或者机构代表 公司或
10、者机构代表(签字)(签字)第2条人员1、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应按本合同附件1”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2中商定的工 种、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时间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人 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2、附件1和2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1般不得变更,在 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1 .人员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内容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如雇主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中国公司或者机构,而中国公司 或者机构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2 .人工作人员作期限期满之
11、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或者机构.3 .人工作人员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 司.3、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 或者机构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第3条签证和其它证件1、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1切必 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2、雇主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 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1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雇主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具体明确提出由中国公司或 者机构提供的全部必要的
12、证件,如因雇主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 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中国公司或者机构不负责任.3、如雇主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 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则雇主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 国时,则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义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如中国公司或者机构没有按雇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雇主无法为 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工作人员资、回程旅费等由中国公司或者机构负担.4、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应按本合同附件1和2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时间、职称、 护照
13、号码、发照时间和单位、出发时间通知雇主或雇主在项目所在国的受权代表. 雇主应在接到中国公司或者机构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 手续,并通知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同时雇主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 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第4条 对中国公司或者机构人员的要求人员应:(1 )符合双方在附件1商定的技术条件;(2 )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3)尊重雇主人员的技术指导;(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规章制度;(6 )与雇主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第5条对雇主的要求雇主应:(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
14、术指导;(2 )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生活习惯;(3 )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4)保障人员的安全;(5 )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工地的受权代表商定.第6条工作时间1、人员每周工作6天(遇有节日应包括在内),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 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与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受权代表在工地商定.2、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 间,合同工资照付.3、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 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 间.4、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义天有薪休息.第7条合同工资1、人员的月合同工资(
15、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期第1年内按以下相关标准(美元)支付:1 .半熟练工,帮厨,服务人员2 .熟练技工,厨师3 .工长4 .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5 .驻地经理6 .工程师,医师,会计师7 .高级工程师,8 .副受权代表9 .受权代表2、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人员应自第2年始,每年月合同工资递增%.第8条夜班及加班1、根据工程的需要,雇主要求人员在夜班工作和加班,应商得中国公司或者机构 受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 小时.2、夜班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9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 雇主应按合同工资1 5 0 %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雇主应按合同工资2 0 0
16、 %支 付加班费.3、人员平日加班(指8小时之外的工作小时,非属于夜间),雇主应按合同工资 1 5 0 %支付加班费.人员在节假日或每周休息日加班(指所有工作小时不论是否属 于夜间),雇主均应按合同工资2 0 0 %支付加班费.4、小时的合同工资,按下式计算:月合同工资2 5X8第9条工资和加班费支付1、人工作人员资支付应自人员离开中国 之日起至回到中国之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1 / 2 5.2、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应按雇主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 日后X天内即 日前提前雇主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审核批准.3、工资单审核或者签字后,雇主应在
17、每月工资结算日后 天即 日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其中:%电汇至北京中 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帐号;%支付给中 国公司或者机构工地受权代表.如雇主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天支付所欠付款总 额的%。(千分之几)以美元向中国公司或者机构支付利息.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北京的中国银行之日(起息日)起.第10条税金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应负责为人员交纳中国政府所征收的1切税金;雇主应负责为 人员交纳项目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1切税金.第101条 节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1、按项目所在国的政府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2、人员应享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和
18、中国春节2天,国庆节1天的休假,共 天.3、人员每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X X天的回国年度休假.雇主应承担休假人员从驻地至中国 间的返往旅费.人工作人员作不满1年,其实际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工作月数X=休假天数 1 24、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 全部合同工资.5、因本工程需要并应雇主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 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北京间的往返旅费 雇主照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第102条预付工资1、雇主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即应向中国公司或者机构受权代表以当地货币支付每人相当于X X义美元的预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