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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室。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O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 事活动。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 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 个:股东名称(姓名)12
2、3住所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签章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 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 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
3、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 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 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
4、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 例签章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任。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 下列 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戈上(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5、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 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 召开。公
6、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 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7、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长1人。第一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 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 得超过三年)。第二十六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 生。第二十七条、董事任期 年(注:不 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 资方案。(四)制订
8、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会议。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
9、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 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1人,并根据公 司情况设若干 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 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10、人。(七)聘 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A)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 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11、、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七章、监事会(或:监事)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 得少于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 设监事会,设 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 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
12、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 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查验证。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 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 足以弥补上一年度 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
13、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 配。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册外,不 得另立会计 账册。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九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 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 东会确认后 十五日内成立。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
14、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 职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 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 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公司
15、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 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做出修正案。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 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 后生效。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甲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乙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