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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30 CCS B 4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0142022 畜禽养殖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Code on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22-09-29 发布 2023-01-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014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及定义.1 4 控制要素.1 5 控制措施.2 DB11/T 2014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全红、刘希艳、李小凤、陈连武、王振雨、沙品洁、李琳、肖帅、黄健、吴文钢。DB11/T 20142022 1 畜禽养殖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质量安全控制要素及控制措施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
3、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6568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DB11/T 868 生鲜乳贮运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控制要素 畜禽养殖质量安全控制涉及产前、产中、产后及通用环节,包括产地环境等14个控制要素,环境要求等41个控制点,见表1。表 1 畜禽养殖质量安全控制要素表 环 节 控 制 要 素 控 制 点 产 前 产 地 环 境 场 区 位 置、场 区 布
4、 局、环 境 要 求 畜 禽 引 种 种 畜 禽 来 源、检 疫 证 明、隔 离 期 投 入 品 管 理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采 购、配 置、贮 存、记 录)、兽 药及 疫 苗(采 购、贮 存、记 录)产 中 养 殖 管 理 饲 养 模 式、饲 养 管 理 疫 病 防 控 卫 生 防 疫(人 员 消 毒、饮 水 消 毒、环 境 消 毒、鼠 虫 及 鸟害 控 制)、疫 病 免 疫、疫 病 检 测、无 害 化 处 理 投 入 品 使 用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使 用 要 求、记 录)、兽 药(使 用 要求、记 录)、疫 苗 DB11/T 20142022 2 表 1 畜禽养殖
5、质量安全控制要素表(续)环 节 控 制 要 素 控 制 点 产 后 产 品 收 集 禽 蛋 收 集、生 鲜 乳 收 集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检 测 要 求、检 测 记 录 包 装 贮 运 包 装 材 料、贮 存 运 输 溯 源 管 理 溯 源、召 回 及 处 理 通 用 人 员 管 理 健 康 状 况、技 术 人 员 资 质 要 求、工 作 要 求 视 频 监 控 视 频 监 控 养 殖 过 程 检 查 养 殖 过 程 检 查 记 录 管 理 记 录 管 理 5 控制措施 5.1 产前环节 5.1.1 产地环境 5.1.1.1 场区位置 养殖场周边没有对养殖产生污染的污染源。5.1.1.2
6、 场区布局 场区布局应符合NY/T 682的规定。5.1.1.3 环境要求 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要求,并定期对畜禽场舍区空气、饮用水等指标进行监测。5.1.2 畜禽引种 5.1.2.1 种畜禽来源 引进的种畜禽应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生长发育良好、符合品种特征。境外引种应符合国家出入境等相关规定。5.1.2.2 检疫证明 引进的种畜禽应附有检疫合格证明。5.1.2.3 隔离期 引进的畜禽经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养殖场隔离区,猪、牛、羊等中大型动物隔离期为45 d,禽类、兔等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 d,确认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生产使用。5.1.
7、3 投入品管理 5.1.3.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配制、贮存、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DB11/T 20142022 3 采购。采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农村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来自取得经营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销商。饲料原料和配合饲料应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卫生指标符合GB 13078的要求。采购时,应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到货后应进行入库管理,入库时按批次做好留样。配制。养殖场自行生产配合饲料时,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及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产阶段需求,并如实记录配方。贮存。应设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贮存专用库房,明确专人管理;应控制库房内温度和湿度,防止饲
8、料等发霉变质;不同种类饲料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贮存期间应做好防护,防止虫、鼠、微生物及有毒物的污染。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好出库管理。记录。应做好采购记录。采购记录至少包括采购日期、名称、采购量、生产单位或供应商、联系人等信息。5.1.3.2 兽药及疫苗 兽药及疫苗的采购、贮存、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采购。兽药、疫苗应购于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销商;兽药质量应符合 兽药质量标准。采购时,宜留存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等证明材料,到货后应进行入库管理,入库时按批次进行留样。贮存。应设置兽药、疫苗贮存专用药房,明确专人管理;药房应配备药品货架、药品柜、
9、冰箱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药品应按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要求整齐摆放、标识清晰。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出库管理,并及时清理过期药品。记录。应做好采购记录。采购记录至少包含采购日期、名称、采购量、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生产单位或供应商、供货方联系人、经办人等信息。5.2 产中环节 5.2.1 养殖管理 5.2.1.1 饲养模式 应按畜禽品种、不同生长期及不同生产阶段进行分群管理、分段饲养,合理控制饲养密度,实行“单元式”或“全进全出制”的饲养模式。5.2.1.2 饲养管理 畜禽栋舍温湿度、通风应符合不同生长期及不同生产阶段的畜禽生产需求,饲养人员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饲养管理,饲养过程中应及时清除粪便、
10、污水,随时观察畜禽健康状态。应建立生产记录,至少包括栋舍号、时间、数量日变动情况(出生、调入、调出、死淘)、存栏数等信息。5.2.2 疫病防控 5.2.2.1 卫生防疫 人员、饮用水、环境等的卫生防疫应符合以下要求:人员消毒。饲养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场区消毒程序消毒后方可进入饲养区、栋舍。原则上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饲养区,检查巡查人员,应更换防护服、鞋靴和头套,按消毒程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场区应建立非工作人员进出登记表,至少包括进场时间、人员、进场事项、联系方式等信息。DB11/T 20142022 4 饮水消毒。应选用国家许可使用的动物饮用水消毒剂,定期对畜禽饮用水进行消毒。应建立消毒记录,至
11、少包括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生产厂家、用药剂量(使用量、使用浓度)、消毒方法、操作员等信息。环境消毒。应定期对场区、栋舍设备设施、用具、库房等进行清扫和消毒并填写消毒记录,每批畜禽出栏后,应对栋舍进行全面清扫消毒。鼠虫及鸟害控制。应选用安全的抗寄生虫药物、灭蝇药、灭鼠药定期对畜禽群体和畜禽场进行驱虫、灭蝇、灭鼠,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药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舍应安装防鸟网、挡鼠板等设备设施,防止鸟类等动物入侵。5.2.2.2 疫病免疫 应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在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指导下计划免疫。疫苗应按说明书使用,接种后检测免疫抗体效果,加施免疫标识,录入免疫信息,
12、并建立免疫记录,包括免疫时间、栋舍号、存栏数量、免疫日龄、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疫人员等信息。5.2.2.3 疫病检测 应在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指导下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并建立疫病检测记录,至少包括采样日期、栋舍号、采样数量、检测项目、检测单位、检测结果等信息。发生疫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根据疫病性质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养殖场应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疫病监测、监督检查及流行病学调查。5.2.2.4 无害化处理 非重大动物疫情死亡的畜禽应及时送至病死动物处理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记录,至少包括日期、类型、数量(体积)、
13、处理或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信息。粪污无害化处理应参照GB/T 36195的要求进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畜禽场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隔离、扑杀、销毁等。5.2.3 投入品使用 5.2.3.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和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使用要求。应按照标签或产品使用说明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应使用过期、变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获得绿色、有机认证的应执行相应标准。记录。应建立投入品使用记录,至少包括栋舍号、开始使用时间、投入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加工日期、用量、停止使用时间等信息。5.2.3.2 兽药
14、 兽药的使用和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使用要求。应按照说明书的内容(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休药期)或执业兽医的处方用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不应使用假劣兽药;不应使用过期、变质的药物或人用药物;不应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不应将抗生素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畜禽用于疫病预防;获得绿色、有机认证的应执行相应标准。DB11/T 20142022 5 记录。使用兽药后应填写投入品使用记录,并同步建立诊疗记录,至少包括时间、栋舍号、日龄、发病数、病因、诊疗人员、用药名称、用药方法、诊疗结果等信息。5.2.3.3 疫苗 应按规定使用疫苗对畜禽生长生
15、产过程中的动物疫病进行免疫,并填写投入品使用记录。5.3 产后环节 5.3.1 产品收集 5.3.1.1 禽蛋收集 集蛋前,集蛋人员应洗手消毒,盛放禽蛋的用具、运输工具也应消毒。集蛋过程中应清除蛋壳表面污物,消毒后运到蛋库保存。5.3.1.2 生鲜乳收集 挤奶前应确保挤奶设备清洁卫生,对畜体逐一做健康检查,温水清洗乳房后用干净毛巾擦干;病畜奶或抗生素奶应单独存放;挤奶后应对乳头进行药浴消毒,并对挤奶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5.3.2 质量安全检测 5.3.2.1 检测要求 应对即将上市的禽蛋、生鲜乳等畜禽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5.3.2.2 检测记录 应建立畜禽
16、产品自检、委托检测记录,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栋舍号、检测单位、检测项目、判定标准、检测结果等信息。5.3.3 包装贮运 5.3.3.1 包装材料 禽蛋包装材料应环保、无毒、无挥发性有害物质产生。5.3.3.2 贮存运输 生鲜乳的贮存、运输应符合 DB 11/T 868 的要求,贮奶间、贮奶罐及其附属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禽蛋应贮存在具有温控设施设备的专用蛋库,运输应避免暴晒和雨淋。5.3.4 溯源管理 5.3.4.1 溯源 应建立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产过程,采取有效手段对产品进行溯源。5.3.4.2 召回及处理 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召回,并进行相应处理。5.4 通用环节 DB11
17、/T 20142022 6 5.4.1 人员管理 5.4.1.1 健康状况 养殖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相应传染病,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1 次,取得相关健康证明。奶牛场工作人员健康卫生状况应符合 GB/T 16568 的相关规定。5.4.1.2 技术人员资质要求 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相关的人员应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5.4.1.3 工作要求 进入生产区,应按照养殖场生物安全防疫要求执行。每栋养殖舍(区)宜固定专人饲养,配备固定工具,饲养人员不宜串栋,工具不宜交叉使用。5.4.2 视频监控 养殖场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畜禽养殖过程,强化过程管理。5.4.3 养殖过程检查 应对照表1畜禽养殖质量安全控制要素表,定期对畜禽养殖过程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检查时应建立养殖过程检查记录,至少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5.4.4 记录管理 宜安排专人负责记录管理,定期收集各环节的生产和质量安全记录,并对照相关要求检查记录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妥善保存不少于2年。记录宜建立电子档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