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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级政策: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 分方案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明光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 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 及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市,实现明光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 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
2、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 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部
3、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四、划分类型明光市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 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或实现污染物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五、划分区域(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距离明光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500米 范围内的区域。1 .距离明光市城市规
4、划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 中住宅规划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明光市目前有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已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 护区一、二级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2)集中式地下水源地。柳巷镇、泊岗乡备用水源深水井周边90米范围内陆域。(3)村民集中取水点。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 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 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米50米范围
5、内的区域。3 .文物历史遗迹、风景旅游保护区。明光市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在明光市旅游总体规划 中所规划的旅游风景区及现有建成旅游风景区。4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 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1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2 .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3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4 .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和旅游风景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5 .明光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区、文教
6、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外延 500米范围内的区域。6 .明光市城市规划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 宅规划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7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市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街道)在规划建立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 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 物综合利用。六、工作要求(-)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 养殖场(户)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
7、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应采 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并限期实 现关停、搬迁或转产。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要在2017年底全部 完成关闭、搬迁或转产。(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不得超过限养区 最大承重量,要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其污染防治措施或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 要求或实现污染物综合利用。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 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削
8、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 合利用,减轻恶臭气体污染。(三)在可养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 殖规模,采取畜禽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有效削减排 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四)由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乡镇(街道)配合,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内规 模养殖场调查登记,报市环保局审查,确定整治名单。市政府组织环保、农委、 财政、水务、旅游、文广新、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禁养区内关停、搬迁计划。 对限养区、可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由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乡 镇(街道)配合,制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计划。对限养区、可养区内新建、改
9、 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环评,其中涉及入河排污的由 水务部门先行入河排污口审查,落实“三同时”制度。(五)市发改、环保、农委、水务、国土、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 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 健康发展。七、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成立市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 环保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农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环保、农业、水务、 旅游、文广新、财政、国土、发改、林业、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及各乡镇(街 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
10、委(畜牧局),具体负责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 组织协调、计划制定、督查安排等工作。市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 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并列入年终考核,做到任务 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做好畜禽养殖场 污染治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其中:环保部门负责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农业部门要科学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畜 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绿色畜牧业发展模式,实行生态养殖; 各乡镇(街道)应当承担畜禽污染
11、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协助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 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改、财政、水务、旅游、文广新、林 业、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国土、城管执法、国税、地税、供 电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二)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 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 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市环保局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 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要求 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或实现污染物综合利用,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排污费。(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市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 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 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 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