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权责清单模板2019年版.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86815173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4.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权责清单模板2019年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县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权责清单模板2019年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县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权责清单模板2019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权责清单模板2019年版.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县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权责清单模板(2019年版)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 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 范围1行政许可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 立、变更、终止的审 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主席令第39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 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 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 施以职业技

2、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 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

3、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四、 六十一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育 行政审批服 务股、学前 教育办公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2行政许可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中小学教 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 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 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的公民,要求有 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 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 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

5、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四、 六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师 发展中心、 教育行政申 批服务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3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违反民 办教育促进法第六 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 罚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井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

7、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行政处罚 法第十五、 三H一、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育 行政审

8、批服 务股、学前 教育办公室、学校安 全管理办公 室、局办公 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A)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行政处罚对社会组织和

9、个人擅 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 罚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 举办者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10、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黄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

11、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 法第十五、 三十一、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育 行政审批服 务股、学前 教育办公室、学校安 全管理办公 室、局办公 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5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举办 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 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

12、门予 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 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13、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法第十五、 三十一、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基础 教育办公 室、学校安 全管理办公 室、局办公 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14、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门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 师资格的,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 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 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

16、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瓷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

17、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 法第十五、 三十一、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师 发展中心、 局办公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7行政处罚对教师使用假资格证 书的行为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 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 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

18、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瓷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杳,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19、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 法第十五、 三十一、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师 发展中心、 局办公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行政处罚对幼儿园违反幼儿 园管理条例第二十 七条

20、规定情形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 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 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 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 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21、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更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H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22、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 法第十五、 三十一、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学前 教育办公室、学校安 全管理办公 室、教育装 备信息及教 育工程管理 中心、局办 公室)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股室负 责人及具体 经办人9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 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

23、门对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 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 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24、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更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行政处罚 法第十五、 三H一、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学前 教育办公室、学校安 全管理办公 室、教育装 备信

25、息及教 育工程管理 中心、局办公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口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费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0行政处罚对违反贵州省义务 教育条例第六十七 条规定情形的处罚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教师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 补习的

26、:(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标准 的。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2 .调杳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资,提

27、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8、行政处罚 法第十五、 三十一、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师 发展中心、 人事股、局 办公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11行政奖励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 表彰和奖励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 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1 .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 .审行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 .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 .法律法规规

29、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小学校长 培训规定第 十七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师 发展中心、 局办公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12行政奖励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 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 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和奖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 表彰和奖励。1 .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 .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

30、育规 定第十九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师 发展中心、 局办公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13行政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予以表彰、奖励。对 有重大贡献的教师, 授予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 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 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 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1 .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

31、荐对象进行公示。4 .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 正)第三十三 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基础 教育办公 室、教育教 研室、教师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予荣誉称号。发展中心、 局办公室)14行政奖励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给 予表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对在义 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 .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 .审查

32、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 .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 法(2018年 修正)第十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基础 教育办公 室、局办公 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货人及具 体经办人15行政奖励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 条件成绩显著;保育、 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 显著的奖励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 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 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33、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1 .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 .审杳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 .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幼儿园管理 条例第二十 六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学前 教育办公 室、教育教 研室、局办 公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16行政检查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发布)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 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 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

34、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 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 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 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 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 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1 .检杳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杳。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并跟踪监测。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教育督导条 例第十一条县教育和科

35、 技局(教育 督导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 人、具体承办人17行政检查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 查指导,督促学校建 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 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 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 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 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 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需事故;(三)及

36、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 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 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 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 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 .处置责任: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F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事后监

37、管责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 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小学幼儿 园安全管理办 法第七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校安 办、教育督 导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 人、具体承办人18其他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 广告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 第24号修订)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 审批机关备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7) 7号)第5项1 .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38、理由)。2 .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 提出预审意见。3 .决定责任: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报审依法作出是否准许 的决定,或不准许的应告知理由。民办教育促 进法(2016 年11月7日修 订)第四十 二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教育 行政审批服 务股、学前 教育办公 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19其它类对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 .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3 .决定阶段责任:提请研究,对申请对象提出的要求依法作 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或不准许的应告知理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 法(2018年 修正)第十一 条县教育和科 技局(基础 教育办公 室)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股室 负责人及具 体经办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