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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工作。组 织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法 律法规;组织推进质量振兴 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 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研 究分析区域产品质量状况。贯彻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推进质量 发展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质量工作。研究分析报告区域产品质量状况。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2负责全县标准化工作。指导 协调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 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 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 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 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 理全县组
2、织机构代码和商品 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 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 章。依法组织修订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工作。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 码工作。案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 犯罪案件侦查工作4机动车 安全技 术检验县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实行 资格管理和计量认 证管理,对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设备 进行检定,对执行 国家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1)中华 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 全法;(2)中华 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 例;(3)机动 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
3、督检 验检疫总局 令第 号);(4)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 加强和改进 机动车检验 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 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 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 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 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 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 严格查处出具虚假检验结 果等违法违规检验问题。县交警队负责建立统一的检 验监管网络平台, 对监管系统的应用 情况进行检查、每 季度汇总分析、通 报。建立检验监管 中心,对检验过程 的全程监控和检验 数据监测。对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
4、等违 法违规检验的行为 进行查处。5制售分 离食品 小作坊 的监督 管理乡镇人民 政府、街 道办事处明确机构和安排人 员,加强对食品小 作坊和食品摊贩的 日常巡查,及时制 止反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的行为,做好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监督管理的有 关工作湖南省食 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管理 条例(湖南 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79号公 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宣 传,协助有关部门 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食 品安全相关工作县食品药 品监督管 理局负责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综合协 调、负责餐饮类食 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局
5、负责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评估、食 品安全信息公布以 及食品安全事故调 查县质监局负责制售分离食品 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县工商局负责现场制售食品 小作坊和流通类食 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县农业 局、县林 业局、县 畜牧水产 局、县商 务局、县 公安局、 县城市管 理局等有 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 好食品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监督管理的 有关工作6农药监 管县质监局对生产领域农药产 品质量的监管;农 药企业标准备案1、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2、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 药管理条 例;3、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4、湖南省 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 强农药管理 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
6、4134 号)。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 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 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 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 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 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 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 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 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 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 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 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 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 该市农业厅、质监局、工商 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 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 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 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 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 题积累了经验。县农业局负责农药管理的牵 头协调、
7、使用指导, 并协助上级农业部 门做好农药产品登 记县安监局对属于危险化学品 的农药的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县经信局负责农药行业管 理,承担全县农药 (含卫生杀虫剂) 生产定点核准和生 产批准书审核县工商局对违反工商行政管 理法律法规,生产、 经营农药的,或者 违反农药管理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县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或 环保达标证明,负 责假劣农药及含农 药的废弃物处置的 监督管理县林业局负责对林业用农药 的安全、合理使用 的指导县粮食局负责对储粮用农药 的安全、合理使用 的指导县卫生局负责对卫生用农药 的安全、合理使用 的指导7超限、 超载运 输管理县质监局1、对治超工作所需 的
8、检测设备依法实 施计量检定;2、定 期公布经整治验收 合格的承压类汽车 罐车充装站单位名 单;3、协助国家质 检总局实施缺陷汽 车召回制度;4、检 查从事改装、拼装 车辆生产企业的生 产场所及标准执行 情况,5、依法查处 无标生产行为;6、 查处不符合认证要 求的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1、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路法2、中 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 条例3、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 4、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 5、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路安全保护 条例6、省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 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 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 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 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
9、,遭到 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 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 信、工商、质检、安监等部 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 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 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 追究刑事责任。县交通运 输局1、组织路政、运政 等交通运输行政执 法人员开展执法, 依法查处违法超限 运输车辆;2、加强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车辆超限超 载长效管理经营性货运站、货 物集散地货物装载 源头监管;3、加强 超限检测站点建设 和管理;4、建立货 运企业及从业人员 信息系统及信誉档 案,登记、抄告超 限超载运输车辆和 企业等信息,并结 合道路运输企.业质 量信誉考核制度, 根据职责分工加强 车辆源头管理;5、 加快运
10、力结构调 整,加强运输市场 管理;6、配合有关 部门开展非法改 装、拼装车辆查处 工作县公安局1、加强车辆登记管 理,禁止非法和违 规车辆登记使用; 2、加强对货运车辆 的查验工作,对不 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与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 或车辆强制性认证 一致性证书不一致 的车辆,严格按有 关规定处理;3、会 同质监部门加强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的监管;4、 组织交警开展路面 执法,指挥货运车 辆就近进入超限检工作意见的 通知(湘政 办 函 2014188号)7、湖南 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 全法办法 8、湖南省 公路路政管 理办法(试 行)测站进行检测,依 法查处超载等交通
11、违法行为和非法 改、拼装车辆;5、 对超载货运车辆驾 驶人严格执行违法 记分制度,并将发 现的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驾驶人、车 属单位、货物装载 源头单位信息抄告 交通运管部门;6、 维护治超检测站点 的交通及治安秩 序;依法查处阻碍 执行职务等违法犯 罪行为县经信局1、加强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公告管 理;2、监督、检查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 品,会同相关部门 查处违规汽车生产 企业及产品;3、配 合有关部门开展源 头治理工作,做好 企业治超宣传工作县工商局1、会同相关部门查 处非法拼装、改装 汽车及非法买卖拼 装、改装汽车行为, 依法取缔非法拼 装、改装汽车企业 和窝点;2、配合 相关部门加强对货
12、 物集散站(场)监 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8住宅小 区电梯 安全监 管县质监局负责住宅小区电梯 的安全检查,排查 安全隐患并下达安 全监察指令书责令 物业限期整改,对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的电梯责令立即停 止使用、查封;对 小区物业配备的电 梯安全管理员的资 质进行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第五 十七条住 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 二款、第十条 第一款、第二 十二条第(五)项、第 二十三条第(五)项某住宅小区电梯故障,存在 严重安全隐患,需修理改 造。县质监局到现场检查后 依法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责令物业立即停止使用故 障电梯。物业向房管部门申 请动用住宅专
13、项维修资金。县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电梯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 使用审批9校车安 全监管县教育局1、依照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省政府的 规定,负责校车安 全管理的有关工 作,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参 与制定和修订湖 南省校车安全管 理条例实施办 法。2、在县政 府领导下依法制 定、调整学校设置 规划,保障学生就 近入学或者在寄宿 制学校入学,减少 学生上下学的交通 风险,参与制定并 实施与当地经济发 展水平和校车服务 需求相适应的校车(1)国务院 校车安全 管理条例;(2)省教育 厅等23厅局 关于印发湖 南省中小学 校幼儿园校 车安全管理 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 职责的通知(湘
14、教发 (2013 ) 6号)服务方案,会同公 安、交通等职能部 门加强校车交通安 全监察和审查备案 工作,配合相关部 门对校车进行安全 检查,建立健全校 车安全管理信息共 享机制,设立并公 布举报电话、举报 网络平台。3、推 动建立校车使用许 可制度的工作机 制,做好校车使用 许可申请的受理、 分送、审查和上报 工作,全面掌握学 生上下学和现有校 车状况以及校车需 求,做好过渡期的 相关工作。4、加 强对学校的监管, 指导、督促学校落 实上下学交通组织 和建立健全校车安 全管理制度和车辆 台账,明确和落实 校车安全管理责 任,加强对校车的 日常管理,发现学 生搭乘非法营运车 辆应及时制止,并
15、通报相关部门,组 织学校开展交通安 全教育和校车安全 事故应急处理演 练。5、参与开展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县公安局1、依照法律法规和 省政府的规定,负 责校车安全管理的 有关工作,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校车安 全管理工作协调机 制。2、参与制定并 实施校车服务方 案,建立健全校车 安全管理工作协调 机制和信息共享机 制,依法对校车使 用许可申请提出意 见,做好校车标牌 发放回收工作。3、 做好校车驾驶人资 格申请的受理、审 查和认定工作,校 车驾驶人审验和校 车安全技术检验工 作,设立并公布举 报电话、举报网络 平台4、加强对校 车行驶线路的道路 交通秩序管理,加 强对校车运行情况 的监督
16、检查,依法 查处校车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收 缴并强制报废作为 接送学生车辆使用 的拼装车或者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 车;查处使用未取 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 用未取得校车驾驶 资格的人员驾驶校 车,伪造、变造或 者使用伪造、变造 的校车标牌等行 为,以及机动车驾 驶人不按规定避让 校车的交通违法行 为;查处违反校 车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配 合教育行政部门组 织学校开展交通安 全教育,每年对校 车驾驶人进行审 验,按期对校车进 行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5、参与开展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督导检查。县交通运 输局1、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省政府的规 定,负责校车安全
17、 管理的有关工作,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2、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 方案,建立健全校 车安全管理工作协 调机制和信息共享 机制,做好校车使 用许可申请的审查 工作,建立并督促 汽车维修企业落实 校车维修质量保证 期制度3、加强对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 务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 工作。3负责全县计量工作。组织推 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 制度;依法管理全县计量器 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负责规范和监督全县商品计 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监督管
18、理计量器具,执行强制 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范 围内实施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 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负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 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 量标准。负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的监督 管理。组织仲裁检定和计量纠纷调解。承担限制商品的过度包装计量监 督管理工作。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的校车服务提 供者的监管,依照 条例规定对取 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的企业或者个体 经营者的有关违规 行为给予处罚4、 在县政府领导下会 同有关部门发展城 市和农村公共交 通,合理规划、设 置公共交通线路和 站点,按照标准设 置校车
19、停靠站点预 告标识和校车停靠 站点标牌,施划校 车停靠站点标线, 及时改善道路安全 通行条件、消除安 全隐患,设立并公 布举报电话、举报 网络平台。5、参 加校车安全管理工 作督导检查。1、依法负责校车运 营公司和校车维修 企业的登记注册并 监督管理,建立校 车营运公司登记注 册的“绿色通道”,县工商局依法查处取缔无照 经营。2、依法规 范和维护校车市场 经营秩序,负责监 督管理校车市场交 易行为。3、参加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县质监局1、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省、市政府 的规定,负责校车 安全管理的有关工 作,参加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协调机 制。2、加强对校 车生产企业的质量 监管,督促
20、校车生 产企业落实企业主 体责任,建立健全 产品质量保证体 系,并保证其所生 产(包括改装)的 校车符合校车安全 国家标准3、参与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和信息共享机制, 履行校车安全管理 的相关职责;对生 产不符合校车安全 国家标准的校车 的,依照法律法规 进行查处4、参加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督导检查。10饭店安 全监管县质监局负责饭店中电梯、 锅炉等特种设备的 安全检查;对特种 设备操作人员的资 质进行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 法;中 华人民共和县旅游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 对星级饭店发生的 突发性安全事件进国星级酒店 评定标准 (GB/T14308行处理、调查;协 助
21、相关部门对星级 饭店安全制度、应 急预案、应急演练 情况进行检查-2010),旅 游饭店星级 的划分与评 定(GB/T14308 -2010 )实施 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 例;中 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旅馆业治 安管理办法经营高危 性体育项目 许可管理办 法县安监局对饭店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管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 流行病调查,组织 开展中毒人员的医 疗救治县食药监 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指导旅馆业治安管 理指导旅馆业治安 管理;负责对饭店 建设的消防设计审 核、验收
22、、备案; 对饭店履行法定消 防安全职责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县体育局负责对外经营性酒 店游泳池安全检查 及安全事故处理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检验机构监管为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未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是否向社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检验服务,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 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 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二)获证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
23、容1 .计量认证等资质证书是否有效;2 .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申请计量认证;3 .有无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4 .是否经整改合格后从事检验服务活动;5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后是否办理相 应变更手续;6 .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7 .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8 .有无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报告有无重大失误;9 .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10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是否作出相应的标 识或说明;11 .有无未经委托人同
24、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12 .是否按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13 .有无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数据;14 .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1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三)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1 .评审组是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是否按照评审计划实施评审;2 .评审组的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现场评审的要求和程序;3 .评审过程是否公正、客观;4 .评审结论和材料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检验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二)组织检验机构参加省局开展的能力验证;(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开展复查;(四)根据
25、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检验机构监管程序1 .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 立“邵东县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2 .按照省质监局公布的“湖南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对“基本档案” 进行核对,划分为“邵东县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有资质检验机构 名单)和“邵东县未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无资质检验机构名单), 并进行动态调整;3 .对获证检验机构按照计划每年至少监管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开展检 验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查处。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 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撤消、吊销)的
26、建议及时上报;4 .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邵东县重点监 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由县局上报市质监局。()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L根据情况派出行政工作人员(不参与评审活动)对评审组的活动实施监督。5 .评审组将评审结论和不符合项报给县质监局。(三)专项监督检查程序1 .确定监管范围。2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3 .组织实施检资。4 .后处理。(四)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湖南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中发现的 不符合项,
27、应以书面形式列出整改要求,责令相关机构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行为 的,应依法进行查处,有违法所有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管结果,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三)对涉及重大不符合项的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四)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对吊销证书的处罚建议要逐级上报,由省质 监局实施。(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 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
28、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修理)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 为;(二)是否存在生产(修理)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 等行为;(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五)生产(修理)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 作要求。(二)实施检查。按
29、照检查计戈IJ,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 原则,质监部门切实履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 责任,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修理)企 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获证il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 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 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 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行政区域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五、监督检查措施在依法履行职责过
30、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考核通用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时,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 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直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管结果,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整改;(二)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吊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计量检定人员监管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 靠,制定本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在法定计量检定机
31、构等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 计量检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 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 证。(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
32、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 术状况;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 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 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二)不定期检查。与
33、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点内容。(三)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 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四、监督检查程序(-)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 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行政区域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 为进行查处,并上报
34、整改后处理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 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 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 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
35、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 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开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全县合格评定工作。依 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 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 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 法规和规章,宣传合格评定国际指 南、准则、标准。依法监督认证工作机构。监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认证认 可和合格评定工作。依法对全县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 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实施监督, 规范市场认证行为。5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 织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 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 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纤维质 量监督检查工作;受委托组 织协调一般产品质量事故的 调查
36、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 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检 查后处理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 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 受委托组织协调一般产品质量事 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对重要工业产品(不含食 品产品)获证企业的生产加工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 督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由事业单位特 种设备安全监(四)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 性、准确性,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县
37、质监局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县有关 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 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 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 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落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 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
38、要求;(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 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 术法规,在企事业单位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 询问、检查相
39、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 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行政区域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并对 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 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
40、证书。(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 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 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其证书。(四)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 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五)按照湖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建立相关计 量标准或者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的;对不按照计量校准规范 进行计量校准的;对超出计量标准范围开展计量校准、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
41、 具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的;对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以计量校准机构的名义出具 计量校准报告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六)按照湖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 和省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用于内部计量校准 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后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 “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
42、象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三)抽取部分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 定期巡查、回访。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县质量技术监督
43、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 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生产许 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 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归档。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 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专项检查可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
44、度提交自查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报告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 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二)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 手续。(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 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 度:一、监督检
45、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 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 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开展定
46、期检验;(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 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 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 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 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 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戈九并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 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 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二)专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