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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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章程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的董事、党委书记,有关职能部 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主持、集体讨论、院 长决定的制度。院长在行政管理中,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 决定承担责任。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由院长签发和公布。第三十五条党委会实行书记办公会制度。书记办公会 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书记办公会的为副书记、党委办公 室主任。根据需要,党委委员、党总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 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程序: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 收集整理各委员需上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报书记确定会议召 开时间、议题。会上,在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

2、上,由 书记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决议后贯彻执行。第三节 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学院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 门。学院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代表学院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职能、政策执行和对外联系。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 制,根据学科专业情况设系(二级学院)。系(二级学院) 设主任(二级学院院长)1人,全面负责系(二级学院)教 学、科研、行政以及学生管理工作。各系(二级学院)根据 需要,可配备副主任(二级学院副院长)以及系(二级学院) 办公室管理人员。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 教学督导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

3、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辅助单 位,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组织,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第四节学术组织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 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 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 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委员和 学科评议组人选等有关学位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 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报省 政府学位办备案。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 委员会主要开

4、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 工作。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等工作。学校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第四十六条学院设立社会科学联合会,并报成都市社 会科学联合会备案。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指导学校科研 学会和协会的工作。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工作。第五节民主管理第四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 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第四十八条学院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 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

5、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 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外国语大学成 都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 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履行职责。第五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 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 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 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活 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履行 职责。第五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 自的章程开展

6、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章教职工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 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专 职教师为主。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享有下 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 待遇;(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

7、训;(七)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A)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和执行学院的规 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 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文 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 动;(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 智力、体质诸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不利于学生 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七

8、)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A)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五条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 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第五十六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任 制。学院与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签订聘任合同,其内 容包括聘任期、聘任岗位、工资报酬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 院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师、职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制度,对所聘用的教职员工加强思想品德 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五

9、十八条学院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 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 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九条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 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 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 分。第六十条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障教师 在教学、研究和学习等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探索自由。第五章学生与学员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取得学院学籍,并在本校注册接 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第六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

10、学贷款等;(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 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 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 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 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 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

11、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 助学金等的相应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 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收合格学生。学院招生简章和广 告按规定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第六十五条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院的学籍 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 院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院推荐就业,学 院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第六十七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职业规划、 人生导航、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提倡并支持学 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

12、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 娱、体育等活动。第六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 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维护学生 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 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 者处分。学院实行申诉制度,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辩或根据 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七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 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 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

13、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 明。第六章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开展 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法保障 来校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留学生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积极开展与省内外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 和涉外机构的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使 用效益,加强与其他高等院校之间的教育教学管理信息的横 向联系与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管理课题的理论研究和科技项 目的研究,共同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第七十三条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 展教育教学研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学管理的一些重 点课题进行立项研究。努力形成一批具有

14、较高水平的教学成 果,做到以教育科研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第七十四条“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大力开展科研活 动和协同创新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引进社会先进管理模 式,积极争取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教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 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职衔的中 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学校授予校 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 关活动,广泛联系、团结和服务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精神, 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推动学校发展。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根 据法律、

15、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尊重捐赠 者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捐赠者、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第七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 收取学费、融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出资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 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国 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院的借款、接收的捐赠财 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十九条举办者用于办学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 应完全过户到学院名下。第八十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

16、和方 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管理、 科学使用学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八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科学配置、 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第八十三条 学校收入的使用和分配按国家相关规定 和举办者双方协议执行。第八十四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对外进行投资、融 资和项目合作。第八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 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校依法保护 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其他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 无形资产。第八十六条学校构建新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 全校内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

17、 优质服务与安全保障。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八十七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 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学性质时,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 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 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 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八十八条学校分立、合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 继续开展活动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经过董 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 销登记。第八十九条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 准的;(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18、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 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 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 院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 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九十三条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第九十四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9、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 按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九章学校标识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学校的校训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 学校的教风为“敬业、爱生、博学、善教二 学校的学风为“尊师、爱校、乐学、自强二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一)学校的徽标为椭圆形图案。图案上方为郭沫若字 体的中文校名“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图案中间为象 形的学院英文名缩写CISISU,图案下方为“中国成都”, 三部分共同构成。(二)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内容为郭沫若字体的中文校 名“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 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川夕卜足殄人存,邳存例5.5cm x

20、1.2cm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举办者与学校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五节民主管理 教职工学生与学员对外交流与合作 经费、资产与后勤 变更与终止学校标识附则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长方形旗帜,长宽比 为3:2,旗面由学校徽标和郭沫若字体的中文校名构成。M外国於* A遑阈都等用第一百条 学校校歌是“独立学院之歌”,四川外国语 大学成都学院集体作词,敖昌群作曲。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第一百零二条学校网址为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制定经学校教职工大会

21、讨论、院 长办公会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一百零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 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董事会批准;或者董事 会提出修订提议,启动本章程修订:(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三)学校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等变化;(四)学校名称、办学目标、办学理念、管理体制、运 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六)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七)其他应修订的情形。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据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五条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

22、容,法律法规和上 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 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订或废止。第一百零六条学院办公室对章程实施进行监督,受理 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章程序言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由四川外国语大学和四川德 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创办于2000年,2004年经 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院秉承四川外国语大学优良传统,遵照“传播世界先 进文化,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培养时代创新人才,服务经济 社会发展”的办学宗旨,

23、坚持“特色建校,质量立校,人才 强校,科研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外语及 国际化特色鲜明、综合素质优良、具有创新理念、适应社会 需求、社会认同度高的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为目标,把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办学自主权,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英 文 名称为 Chengdu Institute Sichuan Internatio

24、nal Studies Universityo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大观镇 高尔夫大道367号。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可视需要设立或调 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校是公益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 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 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董 事会领导、党委政治核心、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

25、时 开展非全日制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协调发展专科教育, 积极发展国际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远程教育等。经 批准开展研究生教育。第八条 学校以文学为主,以外语类专业为特色,经济 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社 会需求、办学条件,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或调整 学科及专业。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 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 及其他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与

26、四川外国语大学共同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第十二条举办者推选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推荐院长 人选,通过学校董事会任免学院院长和其他院领导;规划学 校的发展;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学校办学重要事项 行使决策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三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维护学 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 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办 学条件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 业,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自主调节各系、学科招 生比例;(二)组织实施教

27、育教学活动;(三)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 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对受教育者颁 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办学;(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学院的教育教学质 量;(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三)依法接受监督;(四)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五)确保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六)确保学院的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

28、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 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 表等9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 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4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八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及其他院领导;(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

29、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审批学院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和分配 制度方案;(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A)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决策权;(五)提名院长人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依法 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 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30、;(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 算,制定学院规章制度;(三)拟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四)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 责人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五)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聘任以外的学院工作人员, 实施奖惩;(六)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 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七)负责和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A)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实 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九)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十)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

31、路线,热爱教育事 业;(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 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 管理能力;(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身体健康;第二十三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 准。第二十四条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可续聘。第二十五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

32、的。第二十六条 院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 院长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对 院长负责。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 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委员 会。第二十九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党委 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 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 题的决策,支持

33、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 依法治教、规范管理;(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 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 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 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建立中 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 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 内监督执纪机构,在

34、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 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 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书记按照“协商推荐,程序选举, 上级批准,工委备案”的方式产生。学院党委书记可以配备 专职人员,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董事(长)、院长等兼任。 学院党委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专职负责人。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三十二条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 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讨论 的事项须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做 出决议。董事会应对所议事宜形成记录,董事应当在记录上 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 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均未达到法定票数时,董事长有权最 终决定。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制度。院长办公会是 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为副院长、院长助理和学院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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