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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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 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 见(粤府办2020) 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 府办函(2020) 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一、总体目标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的原则,2021 年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途径,规范现有机构,全区最少建成 1家具

2、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创建试点;选取两所有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 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3年各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镇(街道)建成1家以上由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供给进一 服务、督促检查和监督执法。区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开展本系统 检查和联合检查,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综 合监管,进行定期巡查,通过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 职能部门抽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巡查发

3、现或投诉举报 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对应的职能部门处理。对不符合 相关要求的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告知,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不达标却仍然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提请市场监管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 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相关职能部门定期 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情况。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 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同时开展除托育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不 属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范畴,仍然由该经营项目对应的主 管部门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监管。(区卫生健康局、 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水利局、区 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三、保障措施(一)落实用地保障。各镇(街道)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 保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婴幼儿 照护服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 方式予以

5、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以有偿使用 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规划用地性质评估后确定。允 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 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使用 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 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自然资源分局,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二)落实财政支持。区、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将婴幼 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落实资金 支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日常办公、监管指导、专业研究和人 才队伍培养等;同时,落实奖励扶持经费,支持示范性及普惠性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 以及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形式,通过提供场地、 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优先支持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人口密集区的国有营业场地等公有资产可优先考虑建设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责)(三)落实税费等费用优惠。严格执行关于养老、托育、 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 76号)中的优惠政策,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 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

7、税前扣除。备案通过的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 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 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准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其提供的普惠性托 位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参考同等服务档 次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明码标价并主动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办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 (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 局、区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四)落实

8、队伍建设。加强育婴、保育、保健及托育管理等 相关技术技能人才培训,有关部门要协调指导技工院校、职业院 校、高等学校根据需求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探索开发适合 婴幼儿早期护理教育方向的课程体系。落实上级急需紧缺职业(工 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作为急需 紧缺人员纳入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员, 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将育婴员、保育员等与婴幼 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 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进“南粤家政”母婴 服务培训项目,支持开发托育师等“南粤家政”工程相关工种的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符合条件的

9、纳入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 畴。托育从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配齐合格从 业人员,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 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 员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支持从业者成立婴幼儿照护服 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开展 人员培训、调查研究、工作交流等活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教育研究。(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 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各镇(街道)、各部 门要

10、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 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 由分管卫生健康的区领导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 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 务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镇(街道)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部门依职能承担政策咨询、登记备案、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 工作,共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规范发展。(二)加强数字监管,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互联网、大 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等方面进行线上线下的全服务过程 的动态管理,以利于更好地强化业务指导

11、、提供优质服务和实施 监督检查。区、镇(街道)两级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 位要通过海报、宣传栏、网站、新闻媒体、各类新媒体等途径积 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提 高群众知晓率,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加强示范引领。积极支持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 创建活动,在区、镇(街道)财政给予一定经费予以奖励扶持下, 规划建设一批形式多样、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示范性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优先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 动辐射作用,全面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提升。步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得 到基本满足。到

12、2025年持续推进机构与家庭、单位、村(居)委会的有 效融合,每个村(居)委会或相邻村(居)委会均有提供全日托、 半日托、计时托或临时托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 有条件的幼儿园均开设托班;每千常住人口托位数不少于5. 5托 位/千人,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 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布局合理、管理 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 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多层次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1 .落实休假待遇,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

13、护特别规定广东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 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加强劳动监督检 查,保障已婚育龄妇女在孕期、产假期间的待遇。倡导母乳喂养 及未满1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 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延长哺乳时间等积极措 施,加强公共场所和单位内部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 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 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 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2 .强化优生优育服务。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免费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4、、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 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 安全水平。(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负责)3 .推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做实家庭医 生签约服务。由区妇幼保健院牵头,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通 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题讲座等方式,利用新媒 体手段,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 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15、,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 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继续推进各级各类型 的科学育儿项目工作,倡导各镇(街道)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和村(居)委会建立示范性科学育儿指导中心(站),开展婴幼 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每个村(居)委 会全年开展不少于6次科学育儿活动。(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 局、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鼓励支持提供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1 .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镇(街道)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 中,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 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16、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 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 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5号)规定,参照配建教育设施的做法,按照不低于5. 5 托位/千人的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 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 入使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区国有资产管 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城区和已建成 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已有设施但不能满足需求的,要 在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

17、成建设。对于利用存 量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 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 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统筹 考虑户籍人口和新市民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区发改局、区 住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自然资源分局,各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2 .加大对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发挥公共服务设 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村(居)委员会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 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将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公共

18、服务用房范围,加强婴幼 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会卫生、文化、体育 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家庭综 合服务中心、妇女之家及儿童活动园地、人口文化中心等场地进 行改造,利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 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开展服务。(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 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3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和引导社 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鼓励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9、内容列入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等,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设施改造和建设,提供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鼓励在社区、产 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 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业楼宇、学校、医院等青 年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与驻地镇(街道)、社区 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一定 比例的普惠性托位,提供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 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等服务。(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 局、

20、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 工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4 .探索建立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 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 镇(街道)在新规划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 3岁幼儿托班。依托幼儿园开展托班服务的,须符合相关卫生评 价标准且经区教育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应及时将已开设托班的幼 儿园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信息推送方式由教育部门和卫 生健康部门商定后明确。对持教育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开办的现 有全日制托儿所进行重新核准。对符合全日制幼儿园办学条件, 自愿转型为附设托班的普惠性幼儿园的,重新核发办学

21、许可证, 纳入幼儿园管理;对不符合办园条件,自愿选择为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的,注销原核发办学许可证,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注册登 记和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有关部门商议后确定。加大普惠性幼 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 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可享有学前教 育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原已设有托班的幼儿园,在符合国家有 关设置标准的前提下,继续开设托班。(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 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负责)(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体系1 .规范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

22、门申请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中应登记为托育服务,机构名 称应符合相关登记管理规定,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未按 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不得开展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注册登 记后,应及时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 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办理登记后15日内,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或其 他途径,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机构的 备案申请后,机构所在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需要, 联合相关部

23、门,按照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 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对机构进行实地察看,并将情况反馈给区卫 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示通过备案的机构 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 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2 .规范机构设置,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类开展婴幼儿照护 服务的机构应独立举办或托幼一体举办,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 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并对婴幼儿的 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场地应 全封闭独立设置,在服

24、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根据入托婴幼 儿数量等情况按标准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 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安装视频安 防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 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托育机构应按月 收取托育服务费,实行预收服务费的,最多不超过3个月。托育 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监督检查;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 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 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 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

25、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其公示共享,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 惩戒。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 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区卫生健 康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3 .加强卫生保健。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 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

26、安全、饮用 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每 3年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 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严格落实佛山市托育机构卫 生评价标准(试行)和卫生保健工作日常监督检查标准,由区 妇幼保健院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和卫生保健人员 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年要组织1次从业人员卫生保健知 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积极使用佛山市“学生健康信息监护系统 及时规范报告入托婴幼儿的日常健康症状监测信息。(区卫生健 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4 .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 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 建立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 各部门依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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