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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决策部 署,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 效,推进我县文化和旅游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全域旅 游培育新兴支柱产业的意见及关于印发旅游产业高质 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3年)的通知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一、旅游用地保障政策(一)优先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予以用地保障支持,并纳入 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5亿元 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推荐支持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调 度,争取省、市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二)拓宽全
2、域旅游用地保障渠道。对发展全域旅游涉及 的生态景观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或流转的方式取得,全域旅 游(全域旅游点、民宿)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 承包、入股、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可按征收或租赁成本价缴纳租金;使用农 用地和未利用地,在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功能的前提下,可 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全域旅游公共设施项目用地, 可采取划拨的方式供给。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 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中“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 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3、二、实行扶持奖励政策(一)建设期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 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建设期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城建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契税按地方留成部分100% 给予奖励。(二)经营期扶持政策。1 .普惠奖励:旅游项目自经营之日起,相关政策参照文 件规定的税费支持政策执行。2 .增量奖励:普惠政策期满后,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 (含20%)以上的旅游企业, 每年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且同比增长15% (含15%)以上的旅游企业,每年一 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元)且
4、同比增长10% (含10%)以上的旅游企业,每年一次 性奖励企业20万元。三、文旅扶持奖励对于民间投资的文旅企业,在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规定的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L对新获得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点),给予一 次性奖补,具体标准:5A级500万元,4A级100万元,3A 级20万元。2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国家级300万元,省级 50万元。3 .对新评定的星级饭店、绿色旅游代店给予一次性奖补, 具体标准为:五星级6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5万 元,金树叶3万元,银树叶2万元。4 .对新评定的省级以上
5、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 补,具体标准为:5A级50万元,4A级20万元,3A级10万o5 .对于民间投资的旅游厕所,按照旅游厕所1A、2A、3A 标准建设,由县文广新旅局和住建部门认定后,县财政分别 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20年完成旅游厕所任务 后统一按照6万元进行补助)。6 .对我县工业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崇仁地域特色的工 艺品、土特产、纪念品等文化旅游商品,积极参加文化旅游 商品博览会,获得国家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二、 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文旅部 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2万、1 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
6、的,按一、二、三 等奖分别给予2万、1万、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多个层 级表彰或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进行奖励。四、文旅重点业态扶持政策(一)推进旅游民宿发展。在享受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民宿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文件奖励政策同时享受如下民宿奖励政策:1. 加大财政支持,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民宿发展资金, 用于民宿特色村创建、高端精品民宿综合体建设奖补、品牌 建设与营销推进等。实行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每栋精品民宿 经营户给予5000元补助。标准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 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分别达20户、30户的村庄(自然村、景 区),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给予投资者补助。精品民宿
7、 综合体给予30万元补助。加强民宿用地保障,每年安排15亩以上专项建设用地 指标,用于保障民宿特色村、高端民宿综合体等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的项目用地,用地类别主要以商服类用地为主。同时 采取长期租用、整体收购、拆旧建新和农民自营等各种方式 推进民宿建设。(二)发展“旅游+”产业。重点扶持现代农业旅游、研学旅游、中医药旅游、体育 旅游、演艺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文创等“旅游+ ”产业。 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三)推动游客购物中心建设及文创产品研发。1 .鼓励游客购物中心运行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300万 元以上,在景区、乡村旅游点、星级宾馆、游客集散中
8、心等 地方且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购物中心,符合当地 旅游发展需要,可提前申报,经县文广新旅局和县住建局验 收合格后给子适当奖补,经营面积600-800平方米的奖补6 万元;800-1000平方米奖补8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奖补10 万元封顶。2 .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奖补。获得举办的文创产品评 比活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万元;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文创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 元2万元。(四)注重旅游人才培养。对在内从事专职、兼职导游(讲解员)工作人员,经县文 广新旅局认定并报县政府批准获得金牌导游(讲解员)称号 的,给予专职导游(讲解员)1万元奖励、兼
9、职导游(讲解 员)0.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量称号的县优 秀旅游从业人员参别给予1万元、0. 8万元、05万元的奖励。五、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政策(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到崇仁旅游,在崇仁辖区内住宿 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当年(指公历年,下 同)游客总量累计达到2000至5000人次以内,按照10元/ 人次予以奖励;当年游客总量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超出 部分按照15元/人次予以奖励;当年游客总量累计达到10000 人次以上,超出部分按照20元/人次予以奖励。(二)鼓励各乡(镇)、旅游企业牵头组织主办,利用当 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组织举办全县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 经县
10、政府同意,在县文旅主管部门备案的,参与人数在600 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给予6 万元补助。六、监督审核(一)对旅游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县文广新旅 局撤销和追回奖励,并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二)A级景区、星级饭店创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各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 为唯一标准。(三)星级民宿创建认证以省文旅厅、市文广新旅局公 布的官方文件为唯一标准。(四)对获省、市以上的其他类荣誉称号的认证以国家 文化和旅游部、省文旅厅、市文广新旅局、县文广新旅局等 各级部门的评定为唯一标准。七、其它事项(一)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文化旅游企业,不能享 受本政策:1、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2、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3、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的;4、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解 释权归县文化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前施行的相关办 法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