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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协议模板(三篇)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协议模板篇一项目名称: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委托方和受托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 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第一条委托咨询服务的项目名称、编制类型及工作方案 (一)委托项目名称:(二)委托编制类型: (三)工作方案:1、收集资料,根据驻地迁移事项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阐述驻地迁移的合
2、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拟采取的消除及应对风险的措施,得出风险 评估结论;2、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后,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对驻地迁移事项进行专家论证, 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3、设计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形成意见的情 况报告。第二条咨询项目概况(一)地点:(二)事项:第三条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的期限:(二)咨询地点: (三)进度要求: 第四条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2、提供工作条件:无限制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签订后 10
3、 日内提供上述材料。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纸质原件交回委托方,电子资料受托方自行保管。 5、其他:无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应在受托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咨询成果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 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有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四)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五)因为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增加费用,数额由 双方协定,并签订补充协
4、议。(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 用,否则后果由委托方自负。第六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成果,并使本咨询成果达到合同 规定的要求。(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由于工作深度不够,导致该项目无法得到审批或 通过论证,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四)受托方免费向委托方提供书面咨询成果报告 2 份,电子资料 1 份。第七条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发票开具(一)合同金额(二)付款方式: (三)发票开具: 第八条交付与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受
5、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1、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 点为:书面资料(一式 2 份),电子资料 1 份。时间:202 年月日前2、以其他形式作为咨询成果,则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无 (三)成果验收1、委托方按审查方式(评审、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委托方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2、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 (委托方不具备编制条件则编制时间顺延),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 10 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
6、视为违规;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 验收不合格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按第九条处理。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 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委托方支付违 约金(不超过尚未支付咨询费用部分的*%)。受托方对于已收取咨询费用不予返还,对于实际发生的咨询费用的不足部分,委托方予以补偿。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 计算,
7、每延误一天,按应付费用的 2向受托方偿付违约金。(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受托方不按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 2作为违约金。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 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 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的*%,作为违约金。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不能提交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的违 约金。第十条通知与送达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 (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
8、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在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 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应提前 五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 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 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 方均可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
9、 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 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 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 确定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委托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三)其他方式:无第十三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两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并签
10、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 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共 0 件。委托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签订日期:年月日受托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签订日期:年月日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协议模板篇二本合同委托方为:(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以下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 年月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乙方接受甲方
11、委托,签定本合同。合同一般条款第一条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第三条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 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 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第四条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第五条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中详细说明。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12、 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第七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7.1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7.2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7.3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7.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 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7.5 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 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7.6 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
13、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 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第八条甲方的权力与责任8.1 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8.2 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 方主要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达 乙方时解除。乙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8.3 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 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8.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
14、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 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8.6 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8.7 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给他的需甲方决 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8.8 甲方依据附录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第九条乙方权力与责任9.1 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9.2 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 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9.3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的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得甲方书面同意
15、后, 由甲方承担费用。9.4 乙方按附录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中 规定。9.5 乙方必须按附录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 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 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9.6 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 效实施,乙方可在这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 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 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9.7 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
16、权和开工、停工、返工 和复工令权。9.8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 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报等报酬和非直 接支付。9.9 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 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十条调解与仲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 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第十一条违约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
17、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 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 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可视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 偿的权利。第十二条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 条款中规定。第十三条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文件,作为本 合同书的一部分。本合同书签于:年月日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8、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协议模板篇三 (以下简称“客户” )与(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章前言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3.1 委托函或中标函;3.2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3.3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3.4 附录:附录 a: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附录 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
19、务; 附录 c:报酬和支付;3.5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 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录 a 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 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 服务的报酬。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份。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第二章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一、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义: 1.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
20、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1.2 “服务”是指工程咨询单位根据本协议书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 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 a 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2)“附加服务”是指附录 a 中列出的各项附加服务,以及经双方书面协议,在正常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书第 7.9 条的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1.3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客户的设备、 设施及其他物品。1.4 “客户”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询单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 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5 “工程咨
21、询单位”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受客户聘用提供服务的一方,及 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6 “第三方”是指客户、工程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1.7 “协议书”是指由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和专用条件,附录 a(服务范围)、附录 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 )、附录 c(报酬和支付),委托函、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以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 和修正文件等组成的文件。1.8 “合同”是指与本协议书委托的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客户与任何第三方 签字的合同。1.9 “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1.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
22、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二、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2.1 服务范围: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见附录 a。2.2 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2.3 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1) 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2) 根据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工程咨询单位应:(a)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合同中上述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应在本协议书附录 a 中加以说明,或以书面的形式,另行商得工程咨询单位同意。(b) 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
23、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公正地进行工作。(c)在变更 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单位应尽快通知客户 )。2.4 客户的财产工程咨询单位使用的由客户提供或支付费用的物品,属于客户的财产。当服 务完成或终止时,工程咨询单位应将尚未消费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客户,并按 客户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三、客户的义务3.1 客户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他能获取 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3.2
24、 客户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就工程咨询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 客户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和答复。3.3 客户应负责咨询服务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咨询单位履 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工程咨询单位收集需 要的信息。3.4 客户应尽其所能对工程咨询单位的人员以及下属提供如下协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2) 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渠道;(3) 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5) 允许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为服务目的和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项目所在 国或工作所在地,以及将履行服务中
25、所赚外币汇出项目所在国或工作所在地的手续。(6) 工程咨询单位为客户项目出境考察时,除制装费外,其他一切费用应由客 户负担。3.5 为了服务的需要,客户应免费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附录 b 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3.6 在与工程咨询单位协商后,客户应按照附录b 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工程咨询单位挑选和提供职员,以及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客户提供的职员在涉及服务时,只应接受工程咨询单位的指示。工程咨询单位应与客户安排的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四、双方代表和职员4.1 工程咨询单位和客户,根据协议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要能胜任本职工 作,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如果客户未能按规
26、定提供职员及其他人员的服务,工 程咨询单位可自行安排,并作为附加的服务。4.2 为了执行本协议书,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4.3 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 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 更换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则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担更换费用。五、责任与赔偿5.1 如果确认工程咨询单位违反了 2.3(1)条款的规定,客户提出索赔,则工程咨询单位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客户赔偿。5.2 如果确认客户违反了对工程咨询单位应尽义务,工程咨询单位提出索赔,则客户应负责向工程咨询单位
27、赔偿。5.3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 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他方面。5.4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 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超过部分的索赔。5.5 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完全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的 各种费用支出。5.6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应共同对另一方负责赔偿,负责赔偿的任何 一方所支付的赔偿额,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一部分比例。5.7 双方必须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法律规定的更早时间之前 正式提出索赔
28、,在规定时间之外提供索赔无效。5.8 除因工程咨询单位故意违约或缺乏谨慎而渎职引起的索赔外,客户应保 障工程咨询单位免受因客户或第三方提出的其没有保险的、或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的索赔造成的影响。5.9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任何职员,在根据协议履行义务中的行为或失职只向 客户负责,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负责。六、工程咨询单位的保险6.1 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客户可要求工程咨询单位进行以 下保险:(1)在允许条件下,对 5.1 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责任进行保险; (2)对公共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3)对客户提供的财产进行保险。6.2 上述各项保险的费用应由客户负担。七、协议书的开始、完成、
29、变更与终止7.1 本协议书从双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7.2 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 根据双方协议延期的例外。7.3 当客户或工程咨询单位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进 行变更,另签补充协议书。如客户书面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 议书,并视为一项附加的服务。7.4 如果客户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拖延,工程咨询单位应将此情况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通知客户,对导致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完成服务时间应相 应延长。7.5 如果出现非工程咨询单位应负责的情况,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务不能按时履行时,工程咨询单位应立即通知客户。如由此使某些服务不得已
30、减慢或暂停时,该部分服务完成期限应予延长。对于暂停服务的还应加 42 天以内的恢复服务期限。7.6 客户至少在 56 天前通知工程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工程咨询单位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将开支减至最少。7.7 如果客户认为工程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工程咨询单位要求按期履行服务。如 21 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客户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 35 天内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书。7.8 工程咨询单位在支付通知单应支付的日期后 30 天,仍未收到客户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款项时,或根据 7.5、7.6 款已暂停服务超过天时,可向客户发出通知要求支付。天后可发出进一步通
31、知,再过天后, 可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情况下,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7.9 当根据 7.5 条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非根据 7.7 款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以外,工程咨询单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对此,工程咨询单位有权得到所需的额外时间和费用。7.10 本协议书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八、支付8.1 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的报酬,按照本协议书条件和附 录 c 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8.2 如果客户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
32、工程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报酬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该利息补偿不影响第 7.8 款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8.3 支付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协议书专用条件约定。8.4 如果客户对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单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单 24 小时内向工程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客户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 8.2 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工程咨询单位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8.5 除按协议书规定的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个月内,客 户可在发出通知后不少于 7 天请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咨询单位
33、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九、争端的解决9.1 双方应本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端或分歧。如在 14 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一致,应将争端事项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调解人由双方协商聘请,或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授权机构申请选派一名调解员。双方应在聘请调解员 14 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 联合与调解员共同商定交流有关资料的计划和将采取的协商步骤。协商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如双方接受调解员的最终建议,就解决争端达成一致意见,应写成 书面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约束双方遵照执行。如双方在约定期间未达成一 致协议,任一方可请调解员提供一份给双方的无约束力的书
34、面意见。除经双方书 面同意,调解员的上述意见不能作为随后任何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调解中,各方 作证等支出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双方均摊,或按调解员决定分摊。如双方在聘请调解员 28 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可按 9.2 条款规定,将争端事项提交仲裁。9.2 如调解失败,经双方同意,调解员可将双方已协商一致的事项写出记录。 争端的其余事项可提交给仲裁员。除调解员将双方一致事项的记录可交给仲裁员外,在聘请仲裁员后,调解员的任务将终止,不再作为仲裁中的证人,也不再提供调解中得出的其他证据。仲裁按照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双方同意仲裁为终局,同意裁决结果,放弃以任何形式的上述权利。十、其他10.
35、1 本协议书的语言及遵循的法律见协议书专用条件的规定。10.2 因国家(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明的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服务费用和服务持续期的改变,要签字补充协议,调解和修正协议文本,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10.3 没有对方的同意,客户或工程咨询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10.4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客户仅有权为本协议书中的 工程和其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此时不需取得工程咨询单位的许可。当事的双方互相提供的文件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 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如有违背,要追究法律责任。10.5 除非本协议书专
36、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 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二年内出版,则须取得客户批准。10.6 如发现工程咨询单位有以下过失,尽管会按照有关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范围的法律进行处罚,工程咨询单位还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2.3(1)条款的规定, 客户可根据 7.6 项的规定终止本协议:(1) 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官员或其他人在选聘过程或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行为 或行动,而馈送、接受或索要财物;(2) 为影响选聘过程或协议的执行,而谎报事实,给客户造成损失,包括采用 合谋办法,以抑制或减小自由、公开竞争的效果。10.7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在专用条件中写
37、明的地点收到时生 效。以书面回执或回函确认。10.8 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第三章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第一节对应通用条件的有关条款: 一、定义1.1 项目是:。1.2 职员的提供:工程咨询单位应对提供的工作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向客户 提出能够胜任工作的必要证明。1.3 代表:如果客户要求工程咨询单位有一名被授权的驻地代表时,工程咨 询单位可随时将赋予他的任何义务和权利委托给获得客户批准的人员,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该类委托。委托和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其副本送达客户之后 方可生效。如果委托涉及合同管理义务时,应同时单独通知承包商。1.4 责任和提出索
38、赔的期限:本协议书生效日期为责任起始日期。责任终止日期根据适当法律或法规决定,本项目应不尽于服务完成或终止日期;每次提出索 赔的一方应在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 28 日内提出详细索赔依据和具体要求。1.5 赔偿的限额:协议书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为完成正常的服务(或其中规定部分),客户付给工程咨询单位的最高费用,或不超过 万元。对双方履约延误规定有按日赔偿率,以及双方支付或赔偿延误规 定有按日付利息的,其赔偿总额均不得超过以上赔偿限额。工程咨询单位履约延误执行按日赔偿率赔偿的,不再因延误而偿付其他赔偿或补偿。二、服务开始日期及服务完成日期:2
39、.1 服务开始日期,选用以下第种方案: (1)在协议书生效后天内,或。(2) 在工程咨询单位收到协议书规定的第一次付款后天内; 或 。(3) 在工程咨询单位的银行确认已根据协议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 天内。2.2 服务完成日期:自服务开始日期起内完成。三、支付的时间:当地货币在客户收到工程咨询单位支付通知单 28 天内,外币在客户收到工程咨询单位支付通知单 56 天内。四、协议书规定的货币: 五、仲裁:应向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省(市、自治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六、协议书的语言和法律: 语言: 遵循的法律: 七、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总部所在地:。八、通知:客户的地址: 电子邮件: 传真
40、: 工程咨询单位地址: 电子邮件: 传真: 第二节附加条款根据第 2.3(1)条款提出的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除了要达到本行业同等专家的技能水平和行业道德行为准则外,要求做到:一、对于为地区、或行业、或专项、或项目、或企业提供规划咨询等委托任务:认真调查分析委托规划咨询对象的现状基础和特点、优势与劣势、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外部影响因素变化、可持续发展要求等, 做到咨询成果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和综合性,尽可能符合国家、社会和客户的最佳利益。二、对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根
41、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 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等要求,做出概略分析论证,坚持实事 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咨 询意见。三、对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 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和必要的多方案论证;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咨询意见。四、对于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对委
42、托评估的咨询成果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各项内容,从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要求等方面,全面评估论证,尽可能提出优化方案; 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有利和不利因素,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地提出评估意见。五、对于工程设计等委托任务:遵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现 行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采用先进 适用技术,达到工艺技术指标和预定的设计要求,以及分阶段设计的深度要求。 六、对于招标咨询服务: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较好地反映项目特点、体现项目意图,招标须
43、知和技术规范全面明确,工程量和标底计 算可靠,合同条件周全合理,客户和投标人风险分配明确适当,招标程序合理, 解答投标人质疑符合项目要求,较好地平衡招投标双方关系,评标客观、公正。 七、对于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对委托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认真研究,提出问题和优化建议;根据委托,对工 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部件进行检验,杜绝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产品;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费用支付及时检查,按时提出分析和改进对策的报告,实现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八、对于投产后咨询服务:对项目的运行、维护需求和客户的运行、维护资源分析全面,制定的运行、维护工作计划
44、有针对性;编写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 以及人员培训计划等符合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能抓住重要关键部位或工序;提供的运行、维护专业管理和培训符合计划和规程要求。九、根据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导则的要求,并参考 fidic 应用指南第 3 章建议的附加条款第 49 条关于对咨询成果进行质量评价的规定,补充以下条款:服务完成 30 日内,工程咨询单位负责质量管理的负责人要会同客户,按照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发布的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的规定和第 11 条规定的质量目标要求,联合进行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履行服务的工程咨询单位的代表负责做出必要说明,并有权对质量评价结论申述意见。质量评价合格作为对
45、服务成果的验收和客户向工程咨询单位最终结清服务报酬尾款( 不超过服务报酬的 %)的依据。十、根据 fidic 应用指南第 3 章建议的附加条款 45,工程咨询单位不应被要求代表客户向客户的任何承包商或任何雇员支付款项。十一、客户保证 (填入借款人 )已从(填入贷款机构名称 )获得了 (填入金额)的贷款,其中一定比例将用于本协议书规定的合理付款,将 按照贷款协议条款规定,并经(填入贷款机构名称)批准时支付。十二、工程咨询单位可就其在履行服务期间的发明获得专利,并可将该发明 出售、保留或从中获益,客户对此无任何权利。十三、如果本协议书中任何规定的任何部分被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无效,则应 认为该部分已被从协议书中删去,此条规定的剩余部分及协议书其他规定仍继续 有效。客户(盖章):工程咨询单位(盖章): 客户授权代表(签字):工程咨询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