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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通用 12 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通用1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1 1为使生产系统发生突发事故时超标的氨氮液体及时收集入池,不致流入外排水沟,确保外排水达标排放特制订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规定:一、必须将超标的氨氮液体及时收集入池不得流入或扫入外排水沟、落地肥料清理后可装袋送入氨化渣肥库。二、该收集入池的液体三天内应按要求送入氨化吸收塔循环
2、池使用,以确保应急池空池,处于备用状态。三、处罚:1、废液入池三天内达不到无水要求,推迟一天处罚车间100元,罚安全员 50 元。2、应急池内水位较高不及时关闭进池闸板导致应急池水溢流,处罚车间 100 元,罚当班工长或值班主任100 元、罚安全员 50 元。3、造粒层溢流物料严禁用水冲洗、应用石粉掺和装袋送入渣肥库,清洗造粒喷头的液体应及时收集入池不得溢流,地面应保持干净不得有积液,否则按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进行处罚。4、废液未及时收集流入外排水沟按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环保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2 2一、事故应急池的管理
3、要求一、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要求1、技术要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 xx),要求评估企业是否采取了防止事故废水排出厂界的措施,重点分析论证事故应急池现有防控措施的完备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不同情景下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与污水管线连接情况等指标确定企业风险等级,要求采取措施解决评估发现的问题。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将企业事故应急池等作为隐患排查重要内容,指导企业从应急池规范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处理等方面进行排查,保障应急池切实发挥作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
4、 xx)明确了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要求,建立“单元-厂区-园区/区域”的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应急储存设施及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的控制及封堵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 xx77 号)要求,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或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2、建设要求事故应急池在满足容积的前提下,某些特殊行业建设时还需考虑其他方面的要求。例如石化行业,事故应急池建设时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等措施;池
5、内设置必要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事故应急池需建设必要的导液管(沟),使得事故废水能顺利流入应急池内,应急池位置及导液沟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 30m 等;事故应急池一般宜采取地下式,以利于收集废水防止漫流,而对于容积较大的事故应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与其相关的用电设备的电源需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 xx)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线路发生故障停电时,供电系统仍保证连续供电,即双电源供电),确保事故废水能全部泵入事故应急池。二、事故应急池的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各环境风险企业应按规范要求建设。在事故应急池监管
6、工作中,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两个管理部门。其中,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企业事业单位有没有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容积够不够,相关辅助系统及设施是否齐全三方面问题。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 xx34 号)文件,在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章节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评估指标,明确了上述三个问题的具体评估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事故应急池平面布置是否安全合理,相关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机泵等相关设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等。例如,石化行业事故状态下,事故应急池火灾危险类别按甲类进行运行管理,事故应急池与防火堤距离不小于7m 等。1、新建、
7、改建、扩建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纺织染整、污水处理厂等环境风险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应急池建设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对未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 xx77 号)要求,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不得进行项目“三同时”验收。此外,如果将事故应急池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一部分,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
8、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执行相关管理工作。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2、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对于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企业要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建设事故应急池或结合环保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建设事故应急池。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
9、导致雨水排放超标的企业,可依据违反水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可依据水法第八十三四条“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规定,责令企业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或直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3、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对于化工园区,20 xx 年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10、(环发20 xx54 号),要求园区完善防控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环境安全。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苏环办20 xx25 号),明确园区企业要建设事故应急池,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容积大小一般为“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废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流体体积之和。2020年发布的T/CPCIF 00492020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标准明确了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的建设原则、规模、建设内容等。此标准适用于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以及环境风险评价要求应设园区事故
11、应急设施(池)的其他园区可参照。实际环境管理工作中,环保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加强对园区内事故应急池的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依托污水处理厂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或单独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事故应急池联通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而对于因缺少事故应急池而导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园区,环境监管部门可督促园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3 3事故应急池建设要求事故应急池建设要求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环境风险企业应按规范要求建设,并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事故应急池应按最大设计容积进行建设。
12、对于建设型式,GB50483 规定:应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在条文解释中明确了地下式水池有利于收集各类事故排水,以防止应急用水到处漫流,对于容积较大的事故应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其相关的用电设备应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级负荷供电,确保事故废水能全部泵人事故应急池。HJ169 也提出废水收集尽可能采取非动力自流方式。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规定:应急池位置设置应合理,应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人应急池或全部收集;通向应急池的阀(闸)应打开。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
13、的技术措施。事故池废水监管事故池废水监管应急储存设施内的事故废水,应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做到回用或达标排放。对于进入事故应急池的废水最终去向,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 xx)规定:对排人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根据废水水质情况,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回用、达标直接排放、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采取其它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池的关系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池的关系环境监管工作中,一般要求企业单独设置事故应急池、污水收集池、事故存液池、清洁下水排放缓冲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池等设施。其中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可与事故应急池共用,在非事故状
14、态下需要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池及时空置。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4 41 1、目的、目的为了使公司生产废水、事故及消防废水得到有效接纳、处置,避免各类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适用于公司事故应急池的管理。3 3、职责、职责3.1EHS 部职责3.1.1 负责制定公司级水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制度。3.1.2 负责监督检查事故池、雨水池和在线设施运行情况、运行记录。3.1.3 负责组织公司级水污染事故应急演练。3.1.4 负责协调环保部门对事故池的监管。3.2
15、发电部职责3.2.1 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储罐,储槽、污水池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检查;3.2.2负责生产异常排污、超标排放及事故排污时及时通知EHS部门,并做好异常排污的接纳、处理工作。3.2.3 负责跑、冒、滴、漏、串污染事故及异常排污、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的排查。3.2.4 负责事故应急池设施设备完好及稳定运行、并做好运行记录和存档。3.4.3 负责公司事故池的管理及事故状态下事故水的切换。3.5 技术支持部职责3.5.1 负责事故池相关设备的检修,确保设备状态正常;3.5.2 负责配合事故应急状态下应急处置。4 4、事故应急池管理、事故应急池管理4.1 事故应急池日常管理4.1.1 严禁随意往事
16、故应急池排放、倾倒超标废水、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4.1.2 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类等物料串入事故应急池系统。4.1.3 各生产部门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要确保废水及时排往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避免冒池串入雨水系统。4.1.4 生产装置停工检修或处理故障,应严格按停工检修环保制度执行,文明停车、吹扫、排放,避免冲击污水处理场。严禁将高含硫、含氨、酸碱等污水及油品物料直排下水道。4.1.5 正常状态下应保持事故应急池空池状态,并确保相关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4.1.6 事故应急池应及时清理池内杂物及淤泥,以免对污水处理系统产生不良影响。4.1.7 发电部对事故池内的污水应及时
17、用泵送到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确保事故池在正常状况下处于低液位。4.2 事故应急池异常管理4.2.1 发电部部应加强对事故应急池的管理和巡检,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相关规程及时处理,以免污染外部水体。4.2.2 当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开、停工、检修、蒸汽吹扫或者事故状态下,应加强现场巡检,及时向EHS 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4.2.3 异常状态下收集的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及前期雨水应尽快处理完毕,保持事故应急池处于低液位状态。4.2.4 事故应急池相关附属设备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4.2.5 当排往事故池的废水量较大,需要向其他事故池转移废水时,技术支持部部应配
18、合增加临时泵安装及配管、沙袋围筑等5 5、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5.1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令第22 号)5.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 xx】113 号6本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时,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5 5依据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环保等相关法规、标准,化工企业应该做到清污分流,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应该从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来,避免事故状态下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据此特制定本制度。1、修建事故缓冲池修建事故缓冲池,把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和一些不正常的污水,都收集到事故缓冲池中,事故过
19、后再进行处理,处理符合排放要求再往外排。2、储罐围堰内增设通往事故缓冲池的独立管道和阀门,用于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与未受污染的“清净下水”的切换,切换按以下步骤进行:平时将反应装置区和储罐区围堰的通往事故缓冲池的阀门打开,将雨水系统的阀门关闭,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被直接排放到事故处理池;平时遇到需要冲洗设备或雨天等,将通往事故缓冲池的阀门关闭,雨水和冲洗水等被限制在装置区和储罐区围堰之内,经检测人员取样分析,如确认未被污染,打开通往雨水系统的阀门,将场地内积水排至雨水系统;若分析结果显示“清净下水”已被污染,则用污水泵将受污染水送至事故缓冲池。3、事故缓冲池严防渗漏,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污
20、染,要有专人管理与维护,保证事故缓冲池始终在备用状态。事故缓冲池严禁作他用。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有“清净下水”处理内容,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中要把“清净下水”处理作为一项内容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故应急救援演练台帐。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6 6由于“导则”的方法比较具体,各项参数都可以落实,因而一般按照“导则”的规定计算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很多设计人员将按照“导则”中公式计算的结果,直接作为事故池的有效容积(“导则”和“规范”都未直接提出事故池容积安全余量要求。)确定应急事故池容积的诸多因素中有两个重要因素:消防用水量和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雨水量,按现行设计规范计算的这
21、两个量都不是最大值。消防用水量:按现行消防设计规范,根据消防给水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得到,而现行消防规范中规定的消防给水流量是设计必须保证最小流量,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是设计中必须保证最小时间,因此,由两者的乘积得到的消防用水量是设计必须保证的最小用水量,因而火灾时实际消防用水量完全可能比按照规范设计的水质大得多。对于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用水量,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导则”,即为年平均一天的降雨量;二是按照“规范”中规定的“当地最大降雨量”。但按照雨水排水系统设计理论,某一时段的降雨量,由汇水面积和设计暴雨强度决定,而暴雨强度计算中有个重要参数设计重现期,是根据排水区
22、域的重要性、经济条件等因素来取值,而理论上可取无穷大。“当地最大降雨量”只有相对最大,没有绝对最大,实际一定存在比其更大的降雨量。现行消防设计规范都明确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也就是说消防要考虑短时间内第二起火灾应对的事故池清空时间,现行规范或导致都未作出要求,事故池清空时间完全有可能受本企业或外协单位污水处理能力的限制而超过 48h,因而短时间内第二次火灾产生事故废水,会因事故池不能完全容纳而外溢。因此,按目前的应急事故池容量计算依据所确定的事故池,完全有可能容纳不下事故发生时实际产生的废水量而外溢。因而要求事故池最好设在厂区地势最低处,而且应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在厂区围墙开设门
23、洞处采取预备沙包等措施,纺织事故池废水外溢流淌至厂区外水体,同事因明确相应的临时移动存储设施(如有组织槽车转运等)。另一方面,排水管网排水能力的设计也有与上述同样的情况,其也有可能一时不能适应实际的排水流量而暂时外溢,此外,当事故池也为高于事故池进水口后,随着也为上升,排水管网的排水能力逐渐减小(水量的实际坡降减小),这是附件地面暂时积水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也要求应急事故池尽可能位于雨水管径大的管网末端附近。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1.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并安全交底。2.封闭作业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隔离,
24、进行机械通风和气体检测,对作业环境进行判定,确认环境安全方可进入,必须有人监护。3.作业者要正确选择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有监护者在有限空间外全过程持续监护。4.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中二次事故特点突出,企业应加强应急方面的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应做到: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应做到:1.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3.定期进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4.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5.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首先做好自身防护。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7 7一、目的一、目的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
25、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二、责任二、责任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三、适用范围: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四、法规依据: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375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五、工伤事故范围五、工伤事故范围(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
26、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
27、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六、工伤事故分类六、工伤事故分类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 12 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4、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 人以上(含 3 人)的
28、事故。七、事故的报告七、事故的报告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xxxxx。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xxxxx;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八、事故报告内容八、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
29、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现场目击者;班组、车间负
30、责人;安全干部;企业主要领导等。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1、。(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
32、者的。(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8 8总则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48 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33、。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2.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2.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2.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
34、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2.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2.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2.10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3.1 犯罪或者违法;3.2 自杀或者自残;3.3 斗殴;3.4 酗酒;3.5 蓄意违章;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4.2 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
35、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 48 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 3 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4.4 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 10 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 5 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
36、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 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 10 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5.1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37、。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5.5 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6.1 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6.2 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6.3 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7、伤亡事故的结案7.1 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7.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9 91
38、1、目的、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3 3、管理职责、管理职责3.1 安环部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负责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3.2 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3.3 企管部:保证救护车辆安排、协助事故单位
39、做好工伤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人力中心)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3.5 事故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负责轻伤及微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 4、工伤事故、工伤事故4.1 工伤事故范围4.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40、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a、故意犯罪的;b、醉酒或者吸毒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5 5、事故等级划分、事故等级划分本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参照国家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将事故等级分为五级:5.1 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5.2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在
41、105个法定工作日(一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以下的伤害,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5.2.1 轻伤 1 级:表皮划伤或肌肉挫(拉)伤、肿胀无骨折,休息日 7 天(含)以内,医药费 5000 元(含)以内;5.2.2 轻伤 2 级:因伤休息 8-15 天(含)以内,医疗费用 10000 元(含)以内;5.2.3 轻伤 3 级:因伤休息 16-105 工作日(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 元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伤害;5.3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损失工作日在105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轻伤)的伤害,无死亡的事故。5.4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1 人的事故。5.5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
42、死亡2 人以上的事故。5.6 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安全环保部参照以上标准进行事故级别鉴定并考核。6 6、事故报告、事故报告6.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并运用各种快速方法分别向本单位领导、公司安环部报告,如需用车,直接向总裁办申请。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体,应做好标记。6.2.工伤事故现场,需经安环部勘察同意后方可撤消,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保留现场,由事故单位划出警戒区域,设置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6.3.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的分析、报告按如下规定进行。6.3.1 轻伤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参加人员:事故责任者(伤者住院,
43、视情节需要可到医院了解)、知情人、当事人、有关领导和安环员。在了解事故经过、分析原因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落实整改负责人、整改具体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计划。分析出事故责任者(分为直接、间接责任者或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考核处理意见。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安环部。6.3.2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环部或授权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具体参加人员和会议程序与轻伤事故相同。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 48 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公司安环部。6.3.3 跨部门的事故由公司安环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或联合)召开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分析会议,事故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会同安环部编写
44、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6.4 事故处理由公司安环部根据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分别按轻、重伤情况报送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结案。6.5 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报程序报公司并立即上报各级政府机关(安监、公安、工会等)进行事故处理。7 7、事故考核、事故考核7.1 本处罚标准适用于:7.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1.2 所有进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7.2 险肇事故:7.2.1 一般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处罚如下: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考核 500 元;车间主任(副)考核 400 元;责任班长考核 300 元;责任者考核 200-5
45、00 元(根据责任大小)。7.2.2 重大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 1000 元;车间主任(副)扣罚 800 元;责任班长扣罚 600 元;责任者考核 500-1000 元(根据责任大小)。7.3 轻伤事故:7.3.1 轻伤一级:考核事故责任人 50-100 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100 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200元,厂(部)级领导,300 元。7.3.2轻伤二级:考核事故责任人100-2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200 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300元;厂(部)级领导 500 元。7.3.3轻伤三
46、级:考核事故责任人200-5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考核取较低金额);责任安全员(班组长)400 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500-800 元,厂(部)级领导 800-1000 元,7.3.4 工伤费用小于 5000 元的事故,可不计入年度工伤指标内。7.3.5 升级为重伤的:按重伤考核标准执行追加考核(补罚差额)。7.4 重伤事故7.4.1 重伤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考核 500-10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考核取较低金额)。7.4.2 考核重伤事故单位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1000-2000 元。7.4.3
47、 考核重伤事故单位的单位主管领导(厂、部长)责任者3000 元。7.4.4 同一班组年度内发生 1 起以上重伤事故,责任班长撤职;同一车间,年度内发生 2 起重伤事故,车间主任降职、降薪。7.4.5 同一单位,月度内发生 2 起重伤事故,取消月度安全评比资格;7.5 工亡事故7.5.1工亡事故单位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免于考核)。7.5.2 发生工亡事故的厂(部)直接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考核 2000-3000 元;7.5.3 发生工亡事故的厂主管领导责任者(厂、部长),考核5000 元7.5.4 公司主管领
48、导责任者按公司个人经济责任制考核。7.5.5 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年度安全先进评选资格。7.5.6 发生死亡事故,责任班长撤职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其工作;车间主任(包括工段长)通报批评并试用 3 个月(按 80%工资发放);同一车间年度内发生 2 起死亡事故,车间主任撤职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另行安排工作;主管副厂长、厂长降职、降薪。7.5.7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考核相关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助理、科长、区域负责人)500-1000 元。7.6 重大死亡事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责任人的考核及行政处分由董事会决定。7.7 火灾事故的考
49、核按照火灾事故损失的 20-50%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并考核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直接领导、安环员和责任人500-2000元。7.8工伤事故损失即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可从各单位在奖金总额中提取的事故基金中列支)。7.9 对隐瞒事故不报单位的考核7.9.1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每起按事故损失的20%考核(不包括事故考核处理);7.9.2 考核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者 500-1000元;7.9.3 事故处理仍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考核。7.10 厂外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上报总裁办,厂外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不做工伤事故考核处理。7.11
50、 对外包施工单位事故外包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发生的事故,参照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处理,所发生的各类赔偿、费用由外包施工单位自行承担。7.12 发生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加倍处罚责任单位。8 8、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篇 1010一、目的一、目的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3 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