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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市中区体育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乐山市市中区体育总会。第二条 乐山市市中区体育总会是全区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 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 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是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联 系、团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 的团体和个人,努力发展体育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服务。第四条本会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乐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 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
2、关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乐山市市中区体育总会办公地址:9号,邮编:614000,电话: 0833o第一早第一早业务范I第六条 乐山市市中区体育总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和普及群众体育运动,不断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市民整体 素质,大力促进体育社会化。(二)对我区体育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措施提出 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三)举办、承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承办全区、全市、全省、 全国性比赛和其它体育活动。(四)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 爱等优良品德,树立遵纪守法
3、观念。(五)组织、参加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 促进体育科学化。(六)举办各种体育培训班,不断提高社会体育队伍的整体素质。(七)加强与全区各群众体育组织的联系,加强对区内各群众体育组 织的指导,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八)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体育交流,加强同国内友好城市、各兄弟 区县体育联系和交流。(九)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体育产业 化。=第二早 会贝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下列群众体育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一)全区性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二)全区性单项体育协会;(三)大中型企业体协;(四)其它区级群众体育组织。团体会员
4、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 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个人会员不超过100名,可吸收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事业且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士参 加,不实行替换原则。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委会或常委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或聘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
5、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H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聘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 以除名。第四早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乐山市市中区体育总会全体委员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由以下各方面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一)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推选的委
6、员;(二)区教育局、区农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 门和其它企业、学校等团体推选的委员;(三)体育职能部门推选的委员。第十六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原则上两年开一次,必要时可 提前召开。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报本会备案。委 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全体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其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本会工作报告;(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本会对年事已高的主席、副主席和贡献突出的委员授予荣誉委员或其它荣誉称号。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委最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由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H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发展我区体育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建议;(二)审议对我区重大
8、体育活动方案的建议;(三)讨论决定本会组织发展等重大议题。(四)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本会的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于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名誉主席、顾问。第二十三条 本会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部、竞赛部、财务部。其 中:市中区文化体育局体育股履行体育总会办公室、竞赛部职责,负责总 会日常事务;对体育社团组织的竞赛、裁判员培训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中区文化体育局办公室履行体育总会人事部、财务部职责,对全区性体 育社团成立、变更、撤销及领导成员任免、分工等事项进行指导,并办理 机构人事方面的具体工作;对体育社团组织的财务工作、财产物资等进行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
9、任。第二十五条 乐山市市中区体育总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和常委会;(二)检查全体委员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体委员会或常 委会决定;(四)决定内设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本会按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和办法收取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10、单项协会自律性罚款;(六)赞助及其他市场开发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 章和管理制度。第三H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接 受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乐山市市中区 民政局和乐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委员 会审议。第三十五
11、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乐 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乐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局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乐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局和乐 山市市中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H-条 本会名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 得用于商业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需经乐山市市中区体育总会第二届全体委员会表 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