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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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服 务和监管,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 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 业,促进我县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XX省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除林地、 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经 济组织使用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其他用

2、于农业 的土地。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 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 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自-1-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XX县农水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登记表2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台账-10-附件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是否首次租赁农地是口 否口意向受让农地转出方转出方式土地用途地块名称面积(亩)地块四至流转期限年,自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

3、。附件1.2.3.-1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印章)年 月日查核见 审审意(单位印章)年 月日附件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登记表乡镇 村 编号:转出方代表人联系电话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地址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流转期限年,自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转出方式面积(亩)用途土地四至-12-附件1.2.3.发包方和 备案人签章 及备案日期-13-附件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台账乡镇序号转出方受让方合同编号合同签订 日期合同到期 日期面积 (亩)用途案期 备日14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本细则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包括本 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

4、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 农场等以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和农民,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农业 企业。第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通过县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鼓励承包方 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土地经营权。鼓励村集体经 济组织依法开展集中成片流转,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协调 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 和风险防范相关工作。第二章原则条件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

5、重农民意愿,切实发 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 多办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产业,通过建 立利益联结机制、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 农村同步发展、农民同步进步。-2-(二)坚持政策底线。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准确 把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鼓励什么、限制什么、 禁止什么的政策界限。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 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让农民成为流转土地 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坚持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 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强化耕地农 业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

6、、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 地,依法维护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粮食属性。禁止闲置、荒芜 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米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 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 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料和饲草饲料生 产。Ui)坚持成员优先。在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等 相同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 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流转主体生产管理和市场 营销能力等因素,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 营,防止垒大户。第

7、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具备以-3-下条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三)受让方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 乡村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第三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主 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 意向协议书。整村(组)流转承包地的,要充分尊重农民 意愿,对于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发包方可采取互换等方 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 资源的,应当按

8、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受让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流转意向协议书。第九条流转意向协议书签订后,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 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料。(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4-(二)受让主体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资信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 资信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三)注册资金及流动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自然人提 供资金来源证明和相关说明);(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六)流转项目规划;(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A)其他相关材料。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含)至 100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初审 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审 核;土地流转面积10000亩(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 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层报市 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查,材料齐 全的,予以受理。受让主体所提交材料原件需退回的,现场 核对后,留存复印件。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跨乡镇的由 涉及乡镇联合组织)按照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要求依-5-

10、 法组织同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职 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 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征信情况,以及经营项 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 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审查审核通过的,流转双方通过县农村产权 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 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不得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不得进行意向受让方登记,不 得准许进场流转农地。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监 督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 土地经

11、营权。第四章 合同签订备案、资金结算和交易鉴证第十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在县农 村产权交易平台成交后,要按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时 间内,签订流转合同。鼓励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做好 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工作,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6- 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 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 粮化”,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 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六条 流

12、转合同签订后,受让主体向发包方备案, 备案登记表附流转合同原件一式两份,发包方存档一份,报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一份。第十七条交易资金按照农村产权交易规定,实行统一 进场结算制度,不得场外结算。第十八条完成流转合同签订和交易资金结算后,应取 得农村产权交易鉴证。第十九条受让主体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 等手续。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牵头组 织每年定期到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和经营地块,对租赁农 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监督 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 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指导租地企业(组织

13、或个人)合理使用 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 等级不下降。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 “非粮化”,严控以获取高额征地补偿费为目的大肆圈占土-7- 地和以发展生态旅游的名义进行非农化建设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每年 定期到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审查资金流动和租金缴纳等 情况,确保及时支付农民租金,发现资金隐患,应及时采取 措施,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二条 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负责地上设施的维 护和维修,合同到期后完整交还;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 行设施改建,应征得承包方同意,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妥善管理

14、该流转土地上未列入合同的水 系、道路、构筑物等设施,如需使用或变动,须征得承包方 和发包方同意。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不再继续租赁的,租地企业(组 织或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及时将租赁土地 交还农民。第六章风险防范第二十四条 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集体经济组织 备案的,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五条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 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要设立风险保障金。流转合同签订后, 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依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土地经营权 流转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于 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8-

15、 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要依合同约定处置风险保障金。第二十六条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 供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第二十七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 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 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监 督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先付租金、后用地,防范承包农 户权益受损。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 强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 盾。乡镇、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 积极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化解矛盾、 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 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 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纳入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 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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