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_张守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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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 张守文 * 内容提要 “ 政府与市场 的关系 ” 是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问 题,基 于社会经济领域的 “ 双向运动 ” ,应客观看待政府与市场的功用,并结合 “ 两个失灵 ” 辩证施 治; 同 时,基 于资源 配置系统中的 “ 二元配置 ” 以及我国突出的 行政干预过多问 题,应 特别强调转变政府 职 能, 简政放权,充分保护市 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 。 为 此,应 加强法律规 制,通 过转变立法的思 路 、 结构和内 容,来 提升各类主体能力以及整体经济治理能 力,强 调既要遵循 “ 司马迁定 理 ” ,又要破解 “ 黄宗羲定律 ” ,从而全面推进国家的经济法治建设

2、。 关键词 政府职能 市场配置 简政放权 经济法治 一 、 导论: 背景与问题 中国经济高歌猛进的快速增长时代已经过去,但实 现强国富民 、 建设法治国家的任 务却依然艰巨 。 全球性金融危机 过 后,各 国经济普遍低 迷,我 国受诸多因素的影 响,也 开始了经济中高速增长的 “ 新常态 ” 。 在这一重要时期,如何有效促进结构调整 、 公平分 配和法治建设,如何跨越 “ 中等收入陷阱 ” ,保 障民 生,实 现国泰民 安,都 面临着重大挑 战 。 如何构建良好的国家治理体 系,提 升国家治理能 力,有 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 系, 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已成为中国法学研究需要关注的重

3、大现实课题 。 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展 开,特 别是经济领域的简政放权与市场化的推 进, “ 发 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 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重要 命 题,亦 有学者认为 其已构成重大理论创新 。 对此尽管认同者甚 众,但 也存在诸多歧见 。 其 实,对 市场和 政府的功能或作用的认识,数百年来一直是重要的基本 理论问 题,与 之相关的大量见仁 见智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极 大地丰富了社会科学各领域的理 论,构 成了现时研 究的重要基础 。 政府与市场的关 系是社会科学诸多领域研究的重要前 提,由 此可以形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参见张卓元: 使市场在资

4、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重大理论创新和亮点 ,载 深圳特区报 2013 年 11 月 13 日 A03 版 。 60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 成贯穿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 “ 公私二元 结构假设 ” ,这 对于法学领域有关公法和私法问 题的研究也大有裨益 。 从既往成果来看,由于市场和政府在作用的方向 、 领域 、 范围 、 力度方面等既密切相 关又有诸多不同,因而往往被合并研究,并形成了所谓 “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这一 社会科 学普遍关注的重要基本问题 。 在当前全面深化政治 、 经济 、 社会等各领域改 革,摒 弃传 统的国家管制,强调建立现代国 家治理体 系,从 而更加重视法治的时代背景

5、 下,深 入探 讨市场和政府的功用及其法治保障问题甚为必要 。 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复 杂性和系统 性,现 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必然是巨大的 系统工程,而具体的经济治理 体系或相关经济制度只是其子系 统,其 中所蕴含的 “ 政府 与市场关系 ” ,还同时体现于 政治 、 经济 、 社会等诸多系统的关联互动之 中,因 而需要从 多个系统的视角审视 。 此外,国家的经济治理离不开经 济立法和经济法治的推 进,而 由 此形成的法律系统或法治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则直接影 响市场和政府的功 用,因 而需要 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展开系统分析 。 有鉴于此,在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框架下,从多 层次系统分析以

6、及相应的多学 科的视角,来思考中国新时期 “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 ” 是必要的,其中涉及 经济改 革和法治建设方面亟待回答 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 例 如,如 何明确市场与政府功用的适 当定位? 如何在政府错位 、 越位或市场缺位的情况下进 行法律的调 整,从 而构建两者的 良好关系? 如何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推进经济法治,来 保障市场和政府各自功用的有效 发挥? 等等 。 本文试图强调: 针对现实经济 生活中存在的市场化以及反向的政府弥补市场失灵 的 “ 双向运动 ” ,必须结合现实问题辨证施治; 市场和政府作为整体资源配置系统 的两个 子系统,在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各有其重要功用,

7、由此会形成 “ 二元配置 ” 的格 局,保障两个配置系统各尽所能,是当代法治的重要使命; 基于市场配置 资源的重要作 用,应依法界定政府职能,切实简 政放 权,在 不涉及公共物品 、 公共利益的领 域,应 保障 市场的充分自由; 针对 “ 双向运动 ” 和 “ 二元 配置 ” 方面的突出问 题,需 要加强法律规 制, 既要通过立法转变,有效界定相 关主体的权利和权 力,又 要提升治理能 力,切 实保障相 关主体利益 。 为此,本文将从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展开分析,首先是引入波兰尼的 “ 双向运 动 ” 理 论,并由此强调辨证施治的必要性; 其次是结合 “ 二元配置 ” 的格局,强调必须简 政放

8、权, 尤其应将限权与放权相结合,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 自由 权; 最后是结合上述两个维 度,强调推进立法转变,并由此 提升治理能力 。 在上述问题的探讨过程 中,针 对经济治 由于市场和政府是两个最基本的资源配置系统 ,而法律则要对资源配置所 涉及的权利和权力加以规定 ,因 而法律的 大量内容,都是有关市场与政府的功能或职能 、 权利或职权 、 义务或职责等 方面的规 定,从 而使资源配置也成为法律 上的一个核心问题 。 而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正是当代法治的重要使命 。 61 、 、 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5 期 理体系或资源配置系统的整体 性问 题,本 文将侧重于系统分析以及更为具体的

9、结构和 功能分析,同时,也会涉及相关社会科学理论,因为这对于论文主题的研讨很有必要 。 二 、 “ 双向运动 ” 与辨证施治 在社会的资源配置系统中,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是 两种最重要的子系 统,对 两种配 置的定位 、 范围 、 冲突和协调的讨论,形成了有关 “ 政府与市场关系 ” 的历久弥新 的话题 。 经久不息的讨论 、 不胜其数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不尽 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的认识 。 但无论 论者如何极端,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市场和政府各自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 近些年来,波兰尼( Karl Polanyi) 早年提出的著名的 “ 双向运动 ” 理 论,受 到了越来 越多的关注 。 他强调: 在

10、一切都商品化的市场经济里,经 济活动在社会关系中居于决定 性地位,形成了经济自由主义的 运 动; 而与此相对 应,为 了防止市场机制给社会带来的 侵害,还存在反向的社会自我保护运动,并因而需要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 。 其实,在市场化和反市场化的 “ 双向运动 ” 中,许多人更关注市场在资源配置 方面的 效率,而波兰尼等人则更多地看到了市场的不足,强 调适度的国家干预的必要 。 如果同 时兼顾上述两个方面,就会达成 “ 双手 并用 ” 的共 识,即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 下,市 场 的 “ 无形之手 ” 和政府的 “ 有形之手 ” 都各 有其功 用,尽 管它们作用的领域 、 范围 、 方向不

11、同,但都会在资源 配置方面产生影响 。 因 此,世 界各国实际上实行的都是混合经济体 制,而并非绝对纯粹的市场经济体制 。 当然,基于效 率的考 虑,凡 是市场配置更有效 的, 就应实行市场化; 只有存在市场失灵,且政府配置更 具有合理性 时,才 需要政府配 置; 相 对于政府配置,市场配置的范围更广 、 规模更大,在 总体上也更有效 。 因 此,就 资源配置 而言,通常都应交由市场配置,市场的 “ 无形之手 ” 具有优先性 、 决定性地位 。 市场配置具有优先性,也意味着它的有限性 。 市场 在资源配置方面虽然规模大 、 范 围广,但其范围 、 领域并非无处不 至 、 无远弗 届,在 其内在

12、不足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领 域, 特别是公共物品和外部效应 、 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等方 面,更 需要政府配 置,因 为其中 不仅涉及效率,更涉及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实现 。 各国政 府实施的宏观调控 、 市场监管以 及对公平分配的促进等,正是对市场有限性的重要补 缺 。 从历史上 看,只 要能够有效解 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整体的资源配置系统就能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 。 因此,尽管中国正在积极力推市场化,建立现代市 场体 系,发 展统一市 场,但 仍要实 事求是地辩证看待市场和政 府各自的功能和作 用,不 能矫枉过 正,对 “ 市场的决定性作 例如,主张自由放任的学者 ,如斯密 、 哈耶克等,都不否认

13、政府的作用; 同 样,主 张国家干预的学 者,如 凯恩斯 、 斯蒂格 利茨等,也并不否认市场的重要作用 。 参见英波兰尼: 大转型: 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 ,冯刚 、 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36 114 164 页 。 62 ( ( (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 用 ” 尤其不能作绝对理解 。 从市场内在的功能和外在的作用来看,其 在资源配置方面是 更有效率的,但这种配置不能保障公平和正义 。 因此,从 公平 、 正义的角度 看,不 能一切 都交给市场,有些方面仍需通过政府配 置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 只有在 “ 双向运动 ” 和 整体资源配置系统中全面审视,才能辩

14、证地理解市场和政府的关系 。 既然在现实的经济和 社会生活中存在 “ 双向运动 ” ,需 要在资源配置方面 “ 双手并 用 ” ,因而市场和政府 应各尽所 能,以 确保国家在经济治理中 “ 辨证施治 ” ,既 充分发挥 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又要弥补市场失 灵,并 基于市场和政府的 “ 两个失灵 ” ,实 施有效 的治理和动态的调整 。 在此过程中,既要像中医那样先辨其 “ 证 ” ,找到市场配置 和政府 配置各自的不足,又要 “ 辩证 ” 审视和有效施治,明晰两种配置各自的优势,扬长 避 短,各 尽其用 。 其实,对于市场和政府配置资源的功用,经济自由主 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重要代表 人物早有论

15、述 。 例如,斯密认为,市场规模影响专业分工,并进而影 响生产率和 “ 经济增 长 ” ,因此,推进市场化 和扩大市场规 模,就 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 用,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 。 上述观点 也被概括为 “ 斯密定理 ” 。 而凯恩斯则认 为, 仅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无法保障 “ 经济的稳定增长 ” ,在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时,必 须 加强国家干预,运用 “ 政府之手 ” 来提供有 效需求 。 上述观点被其追随者奉为 “ 凯恩斯 定律 ” 。 斯密和凯恩斯的理论,分 别揭示了市场和政府的重要功 用,如 果把两个方面结 合起来,就更有助于在经济领域辨证施治 。 对于如何在经济治

16、理方面辨证施治,我国的司马迁曾有系统概 括,即 “ 善者因 之,其 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 与之争 。 ” 其 中, “ 善者因之 ” 强调国家最好 的经济治理是顺其自然,不加干 预,在 今天看来就是强调市场的作 用,市 场能解决的都 交给市场 。 而 “ 其次利导之 ” 则强调在尊重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国家可因势利导,进 行一 定的鼓励 、 引导 、 调控 。 而 “ 其次整齐之 ” 则是指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应依法加以 限制和 强制,使其整齐有序 。 可见,在辨证施治的治理体系中,司马迁根据不同情况,首先考虑的是 “ 因之 ” ,即 顺 应私人经济的自 由发 展,减 少对私人

17、经济的干 预; 在确需干预 时,才 需要政府 “ 利导 斯密特别强调, “ 分工的程度,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 ” ,参见英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上卷 ) ,郭 大 力 、 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6 页 。 对于斯密定理,近些年还有许多深入的拓展研究,参见王瑶: 斯密定 理和规模经济 : 试论马歇尔冲突是一伪命题 ,载 经济学动态 2011 年第 5 期; 杨永 华: 卓炯与舒尔茨 、 杨小 凯: 斯 密定理研究比较 ,载 学术研究 2008 年第 1 期 。 在 2008 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后 ,我国也面临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 题,为 了扩大内 需,中 央政府

18、启动了 4 万亿元的 投资计划,这通常被认为是凯恩斯理论的当代实践 。 参见王曦 、 陆荣: 危机下四万亿 投资计划的短期作用和长期影 响 ,载 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4 期 。 司马迁在 史记 货殖列传 中提出的这一思想,也被称为 “ 善因论 ” 。 依据该理论,在今天需要政 府善于因 应,放 开不 必要的管制,这样才能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良好效应,可谓 “ 善因有善果 ” 。 有的学者认为 ,司马迁对孔子 、 孟子思想中主张 “ 因 ” 或自由放任的部分也有继承 。 参见石世奇: 司马迁 的善因论和 对治生之学的贡献 ,载 北京大学学报 哲社版) 1989 年第

19、6 期 。 63 ; 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5 期 之 ” 和 “ 整齐之 ” ,在今天就是实施宏观调控 和市场监 管,这 正是现代国家的两项重要经 济职能 。 此外, “ 教诲之 ” 是强 调政府要加强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教育和劝 告; 而 “ 最下 者与之争 ” 则认为国家与民争利是最不可取的,因此,政府应当退出 竞争性领 域,专 心提 供公共物品 。 司马迁有关辨证施 治的上述思想及其所确定的基本原 理,可 以概括为 “ 司马迁定 理 ” 。 它不仅综合了斯密和凯 恩斯的理 论,而 且提出更早 、 更全面 。 在其有关经济治理 方式和价值取舍的系统思考中,对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以 及国家

20、干预的强弱程度等都 作出了排序,对于今天的辨证 施治具有难得的借鉴意义 。 司马迁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 或系统来看待,这与今天的理 解很一致 。 目前国家实施的简政放权 、 微刺激等措 施,就 是 “ 因之 ” 和 “ 利导之 ” 协调并用的体现 。 在我国构建经济治理体系的过程 中,要 充分发 挥市场的作用,就 应强调 “ 善者因之 ” 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 用,就 应重视 “ 利导之 ” 和 “ 整齐之 ” 。 司马迁之所以倡导 “ 善者因之 ” ,把市场的作用放在首位,是因为市场是一个 众多主 体从事纷繁博弈的复杂性系统 。 尽管政府系统也很复 杂,并 且从经济的角度 看,政 府也 是一个经

21、济组织,在财政 、 金融等 领域从事着经济活 动,但 两个系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 功用 、 目标毕竟不同 。 如果说市 场是基于对私人利益的主观追求来实现有利于公益的 客观结果,那么,政府至少在名义上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保 障来力图促进有利于公益的结 果,但未必有效率 。 总之,在 “ 双向运动 ” 中界定和区 分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 、 政府配置与市场配 置,就 是强调两类主体 、 两类配置要各司其职 、 各尽所能 、 各得其 所,并 在经济治理上辩证施 治,解决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为此,需要针 对我国目前最为突出的政府干预 过多 、 市场化程度不足的问题,全面实施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化

22、。 三 、 “ 二元配置 ” 与简政放权 基于上述的市场化与政府弥补市场 失灵的 “ 双向运动 ” ,形 成了市场与政府在资源 配置领域的 “ 二元配置 ” ,对此,必须依据辨证施治的思想,针对不同层面 、 不同向 度的配 置,在法律上界定相关主体的职权与权利,明确政府 与市场的边 界,从 而有效定分止 争, 同时,要通过简政放权,减少过多的政府禁锢,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和保障 。 ( 一) 双层配置: 重在限权与放权相结合 市场和政府对资源 的 “ 二元配置 ” ,分 别位于不同层 面,从 而体现为 “ 双层配置 ” 。 由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 ,也是信用经济,因而道 德因素对市场经济的良

23、性发展非常重要 ,这 在许多经济立法 中已有所体现 。 例如,我国民商法 、 经济法领域的许多 法律对于诚实信用 、 公序良俗或公认的商业道德都有具体规 定 。 64统 。 对此,斯密曾说过, “ 在人类社会这个大 棋盘 上,每 个棋子有其自己的行动原则 ” 。 场的监管,都应严格依法定职 权进 行,那 些不应有的行政审批必须废除 。 在简政放权 瑠 瑡 瑠 瑏瑡 (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 无论政府抑或市场,都 是由存在不同意志 、 目标的众多主体及其行为所构成的复杂系 瑏 同理,在市场这个大棋盘上,各类 从事博弈的主体通过其营利活 动,提 高了资源配置效 率,增加了社会总体福利,客观上增

24、进了社会公益 。 而政府作为受托提供公共物品的主 体,则必须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无论其与市场主体 的博 弈,还 是其系统内部的博 弈,如 果背离了公共利益,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 由于政府 亦由普 通人构 成,在 行使公权力 时可能假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主体权益,因此,在法律上才普遍强调 “ 限制公 权力 ” , 并将政府职能限定于公共物品的提供或公共利益的保护 。 事实上,政府的资源配置能 力很 强,如 不依法限制则可能扭曲市场配置 。 例 如,国 家大规模的财政收支,尤其是其 征税权 、 发债权 、 政府采购权 、 转移支付权的行 使,对 资 源配置的影响非常巨大; 又如,国 家金融调

25、控权的行 使,无 论是利率调控权还是其他金 融工具的调整权,都影响市场 的资源配置 。 至于政府具体的财政补贴 、 税收优惠 、 贴息 贷款等,对市场主体更是有直接影响 。 尽管政府的资 源配置行为是基于弥补市场失灵 、 保障公共利益的名义或目标而实施的,有时会产生积极 的额外收 益,但 也可能会扭曲市 场的资源配置,因此,此类行为必须严格限定,依法实施,以保障市场的资源配置 。 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取决于其职能 。 如果政府职 能不清或不当膨 胀,就 会使其配 置范围和领域大为扩张,从而挤 压市场配 置,因此,在 法律上限定政府职能和限制政府 权力非常必要 。 我国曾明确政府 的经济职能是宏

26、观调控和市场监 管,早 在十年前我国 就将政府的职能确定为宏观调节 、 市场监管 、 社会管 理 、 公共服务 。 其 中,前 两项是现代 国家的重要经济职能,将其称 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更为合适 。 在经济领域为市场提 供公共物品,这样的定位是正 确的 。 但在实践 中,间 接的宏观调控和特定的市场监 管, 往往被等同于直接的行政干预,这是极大的误解 。 此外,对 市场运行的调控和对特定市 瑏 过程中,应该减掉的是扭曲市场 配置又无助于公共利益的行政行 为,而 并非必要的 、 合 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 。 因此,在双层配置的法律规制方面,重点是转变政 府职 能,摒 弃其不应有的职 能,把

27、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都交给市 场,从 而将对公权力的限制与对私权利的保障有机结合 起来,真正实现 “ 简政放权 ” 。 要明确和坚持 “ 剩余原则 ” ,即 除依据法定原则应由政府 配置资源的领域外,其他的或 剩余的领域都应交给市场 。 法律要着重通过限制政府职 瑏 斯密由此强调 ,当每个社会成员与立法机关所选用的指导其行动的原则一致时 ,人 类社会这盘棋就可以顺利和谐地 走下去,否则,这盘棋就会下的很艰苦,且人类社会必然时刻处于高 度的混乱之中 。 参 见英斯 密: 道德情操论 , 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302 页 。 近两年国务院已多次作出取消 、 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28、目等事项的 “ 决定 ” 。 此外, 2014 年 4 月 22 日公布的 国务院 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发 2014 16 号 ) ,要 求各部门要对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进行清理 。 65 系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保护宪法赋予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 。 “ 审批经济 ” , 对市场主体和 全社会实则很 “ 不经济 ” 。 无论其对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 瑢 瑣 瑢 瑏瑣 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5 期 能,来明晰和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 双层配置体现了市场系统和政府系 统的 “ 异面性 ” ,两 个配置系统不是同一层面的 对立关系 。 按照司马迁的 “ 最下者与之争

29、 ” ,政府不应与市场主体在同一层面竞 争,应 回 归政府的非营利性或公 益 性,这 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 。 同 时,上 述的 “ 异面性 ” 也表 明,凡是市场层面能够解决的 问 题,就 不应由政府解决 。 进 而言 之,如 果传统上由政府 办理的事项,交由市场解决更有效率,则无需政府直 接办理 。 政府目标的实现并不需要 都由其直接承担具体事务,而 是完全可以按照专业化分 工,交 给市场解决 。 因 此,政 府 应更多地重视购买服务,甚至在原本要特别体现国家政 策的专项转移支付领 域,亦 可适 度市场化 。 这尤其有助于提高 政府绩效以及整体资源配置系统的效率 。 与此相 关,对 于政府

30、采购的规模,对于国有企 业的性质 、 层级 、 规模和数 量,对 于推进混合所有 制,以 及政府影响经济的广度和深度等问题,都应认真思考并在法律上作出调整 。 提出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存在 “ 异面性 ” ,强 调两者并非同一平面上的非此即彼的 关系,还因为市场是基于私益 、 效率而配置资源的系 统,政 府是基于公益 、 公正而配置资 源的系统( 至少出发点应该如此) 。 基于上述的分层分类来界定政府的边 界,就 应强调 打造 “ 有限政府 ” ,政府应固守职分,而不应越层跨界,不当地干扰市场系统,以保 障市场 瑏 打造 “ 有限政府 ” ,必然强调 “ 简政 ” ,并要求 对政府 “ 限权 ”

31、 ,对 市场主体 “ 放权 ” ,从 而通过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促进自由交易和自由 竞 争,并 由此提高经济效率 。 在政 府简政放权的过程中,行政审 批问题必须解决 。 因行政 审批过多过滥而形成的政府的 瑏 的负面影响,还是滋生的寻租 腐败 、 效率低下等问 题,都 使其备受诟病 。 市场化更强调 市场主体自担风险 、 自承其责,而无需政府事无巨细,大 包大 揽,事 事监督在前 。 政企不 分或政商不清,都难以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双层配置 。 ( 二) 双向配置: 重在经济自由权的保障 上述有关双层配置和 “ 双向运动 ” 的探 讨,解 释了两类配置所处层面的不同 。 从

32、配 置方向上看,市场主体是向着私益最大化的方向配置资 源,而 政府主体则试图向着公益 最大化的方向配置资源,由此形成了 “ 双向配置 ” 。 由于资源配置所处层面和方 向不 同, 两个系统中需要法律保障的权利和权力也不同 。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 不只是经济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场所或商品交换关系 瑏 经济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市场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是经济宪法的重要 范畴 。 此 外,经 济自由权还要体现在各个部 门法中 。 例如,经济法领域的经济自由权 ,就是市场主 体的经济博弈权或称市场对策权 ,可 以体现为企业的经 营自 由权 、 公平竞争权 、 正当竞争权,等等 。 政府经由大量的行政

33、审批而获取经济收益 ,实际上易将 政府变为借助行政权力谋取部门利益或单位利益的经济主 体,由此形成的 “ 审批经济 ” 贻害无穷,必须根治 。 66 的总 和,它 本身就是一种配置资源的 “ 制度 ” , 良好的市场安排有助于保护产权 、 保障 制,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和门槛, 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 。 增长 ” , 因而国家的干预和政府的 配置是必要的 。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是解决市 瑤 瑥 瑦 瑧 瑨 瑤 瑏瑥 瑏瑦 瑏瑧 瑏瑨 ( 7 (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 瑏交易安全,并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积极作用,其中涉及的核 心问题是权利分配以及由此决 定的资源归属 。 这也与科斯定理的要求一致

34、。 在市场化的运动中,重 点是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 权,明 确市场主体的各类产 权,保障其交易和竞 争的自 由; 同 时,还 需要尊重经济规 律,特 别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 律,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构建统一市场 。 在此过程中,必须真正 “ 简政放权 ” ,只 有简化行 政手续,简并政府职能,减少行政 干 预,把 相关权利真正还给市场主 体,解 放市场主 体, 才会真正推进市场化 。 依据前述斯密定理,推进市场化,建设统一市场,有 助于扩大市场规 模,提 高资源配 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 为了实现 上述目 标,必 须对市场主体的权利进行界 定,无 论是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抑或其他权利

35、,都应依法界定和 保 护,由 此使物权法 、 合同法 、 知识 产权法 、 侵权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可或缺 。 此 外,市 场规模的扩 大,市 场的不断统 一,都不应允许限制 、 分割市场的行为 。 因此,保障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法等非常重要 。 与此同时,还要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各类限制,特别 是限制交易的各类措 施,如 限购 、 限贷 、 限价等,都要慎用,因为尽管其短期内可能有利 于经济稳定等政策目标的实 现,但 长期看却不利于资源配置 。 同时,斯密强调的专业分工,也 要求尽量放开市场准入的限 瑏 瑏 与上述市场化方向相对,政府以弥补市场失灵为直 接目标的资源配 置,涉 及权力的 界定与

36、分配,这是对政府经济领域的公权力或称经济职权的重要界分 。 依据前述凯恩斯理论,市场配置虽可促进 经济的 “ 增长 ” ,但 不能保障经济的 “ 稳定 瑏 瑏场失灵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 和重要经济职 权,这 些职权必须 法定 。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职权如何确定以及是 否明 晰,是 直接影响经济体制架 构的核心问题,关系到长期的 资源配置效率 。 我国改革开放之 初,宪 法仍规定国家 “ 实 瑏 与此相关联,有的学者认为, “ 竞争市场被当成一种无需任何相互关照就能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制度 ” 。 参见美斯 密 德: 财产 、 权力和公共选择 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

37、,黄祖辉等译,上海三 联书店 、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 版,第 35 页 。 2014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批准了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国发 2014 号) ,强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 注册制度便利化 ,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 在促进专业分工方面 ,还可运用其他措施,如国家可以 通过税 收优惠或者减少重复征税的手段 ,来 鼓励专业化和分 工的细化 。 经济的稳定增长 ,是各国宏观经济的核心目标,为此,在相关国家的立法 中亦高度重 视,甚 至体现于专门立法中 。 其 中,最为著名的是德国 1967 年的 经济稳

38、定增长促进法 。 对于凯恩斯理论 ,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 。 有的学者认为,凯恩斯理论更适用于今 天的中国 。 参见龚 刚: 回归凯恩 斯 写于 通论 发表 70 周年 ,载 经济学 季刊) 2007 年第 1 期 。 67 行计划 经济 ” ,与 之相对 应,政 府配置系统亦占主要地位 。 直至 1993 年宪法修正案确 目标 。 由于宏观调控是宏观层面的 、 间接的调控, 不直接针对某类市场 主 体,因 而不能 瑩 瑠 瑩 瑐瑠 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5 期 瑏定国家 “ 实行市场经济 ” ,并规定 “ 国家加强 经济立 法,完 善宏观调控 ” ,相 应的市场配置 和政府配置这两个系统

39、才在宪 法上初步确 立,相 关 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作为政 府重要的经济职权,才在各类立法中逐渐明晰 。 如前所述,法律的 重要功能是定分止争 。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 面,首 先要依法 “ 定分 ” ,即分清两者各自的边界,明晰各自的职能和作用,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 与权力 。 在政府职能之外的,都可以交给市场,交给社会 。 据 此,在 国家经济职权的法律界定 中, 政府除享有和行使宏观 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以 外,其 他的都应 “ 保留为市场主体的权 利 ” 。 上述政府职能和职权的 界 分,以 往一直较为模 糊,但 对于保障市场作用的发挥至 关重要,对此应特别予以明确 。 唯有如 此,才

40、 能 “ 止争 ” ,包 括止住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争 论,防止政府与民争利,防止政府垄断和滥用行政权,等等 。 在界定政府职权方面,明确政 府的权力清 单,是 防止政府权力膨胀的重要手 段,尤 其对政府的行政 权更要严格限制 。 但对于政府的经济职 权,应 考虑留有一定的空间 。 例如,为了保障经济的均衡 、 协调 、 可持续发 展,促 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增 长,必 须构建宏 观调控的制度体系,而该体系中的宏观调控权就不同于 一般的行政权 力,其 行使需要政 府审时度势,在一定的调控区间内相机抉择,以实现经济 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直接 瑐 将其等同于直接的政府干预,也 不能等同于较为微观层面的市

41、场监管 。 市场监管权虽 然更接近于行政权,可以大体适用规范行政权的原理,但亦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 。 宏观调控权和市场监管权作 为政府重要的经济职 权,其 行使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 济自由权的保障以及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要 防止由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 此 外,由于调控权和监管权关乎多个层面的体制或分权,也 会影响政府作用的发挥和公共 物品的供给,因此,政府在行使上述经济职权时,应强 调社会资源配置系统的整体 性,兼 顾市场配置和政府 配置两个子系 统,并 不断推进其协调互 补,综 合发挥各自的积极功 用 。 总之,上述的 “ 二元配 置 ” ,体 现了市场与政府两类配置系统的不同层面和

42、不同向 度 。 无论是推进市场化,还是强调对政府的调控权和监 管权的约 束,都 离不开相应的法 律规制 。 通过 “ 简政放权 ” ,减少政府 对市场的禁 锢,释 放市场的活 力,更 好地保障市场 主体的经济自由权,从 而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 率,是 “ 双向配置 ” 的重中之重 。 与此同 时,在立法上明晰政 府的经济职 能,并 将其经济职权限定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瑏 我国当时的 宪法 第 15 条规 定: “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 。 ” 这是宪法所确定的经济体制 。 同 时还规定 “ 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 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保 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43、 。 ” 这一规定表 明,国家的经济计划是配置资源的主要形式,因此当时主要以政府配置系统为主导 。 我国 2013 年的 “ 改革决定 ” ,对宏观调控有准确的描述,这对于澄清相关误解很有助益 。 68 律 ” 。 瑐 如果不在法律上对此加以界定并 严格遵 行,市 场配置就会受到政府配置的诸多 课题 。 瑐 瑡 瑐瑢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 ( 或市场监管权) ,更有助于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提升其配置资源的效率 。 在 “ 二元配置 ” 的格局中,简政放权之所以成为我国改革的方向,并要在多种 法律中 加以体现,是因为政府总是存 在行政干预的冲动 。 尽管历次改革大都以简政放权为重 要路径

44、和目 标,但 总 是 存 在 行 政 干 预 “ 先 减 后 增 ” 的 循 环,这 也 可 以 称 为 “ 黄 宗 羲 定 瑡 侵扰 。 因此,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立法,提升经济治理能力 。 四 、 立法转变与能力提升 上述的 “ 双向运动 ” 和 “ 二元配置 ” ,都 需要加强法律规 制,只 有将其纳入法治的框 架,才能更好地发挥两个配置 系统的重要功用 。 在我国构建现代经济治理体系的过程 中,要保障市场和政府功用的有效发挥,非常迫切的 任 务,就 是结合现实的突出问 题,推 进立法转变,并通过加强法律规制来提升法治水平和经济治理能力 。 ( 一) 立法转变 前面有关 “ 二元配置

45、 ” 的探讨,已 分析了通过简政放 权,将 限权与放权相结 合,从 而 更好地保障市场主体经济自由 权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据此,我 国必须加快立法转 变,对 各类重要权利和权力予以法定 。 为此,尤其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转变立法思路 。 即在立法上应更多体现简 政放权 、 保护市场主体经济自由 权的精神 。 过去的许多立法更多地体现了管理甚至管 制的思 想,对 政 府权力强调过 多, 而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关注不够,这 不仅形成了一大批名为 “ 管理法 ” 、 “ 管理条例 ” 之类 的法律 、 法规,而且在其立法宗旨和具体制度设计中,也 大量贯穿着上述思 想,从 而形成 了 “ 管理型

46、 ” 立法 。 如何从 “ 管理型 ” 立法向 “ 治理型 ” 立法转变,是 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 瑢 建设现代国家的经济治理 体 系,需 要政府和市场各司其 职,各 尽其能 。 同 时,亦 须 充分考虑各类主体尤其是市场主体的权利 、 利益,以 及主体之间的相关博弈 。 在此基础 上形成的法律制度才可能取得更好的实效,从而实现良好的 “ 治理 ” 。 因此,以往 偏重于 政府的 “ 管理 ” 或 “ 管制 ” 的立法思想必须改 变,并 应在相关的立法宗旨 、 基本原则和具 体规则等各个方面加以体现 。 瑐 黄宗羲在 明夷待访录 中曾指出历史上的税收制度 “ 有积累莫返 之害 ” ,即 税费改革

47、之 初,税 负会减 轻,但 后来政府 会不断增加 “ 杂派 ” ,从而加重人民负担 。 对此,有学者将其概括为 “ 黄宗羲定律 ” 。 参见秦 晖: 并税式改革与 “ 黄宗 羲定律 ” ,载 中国经济时报 2000 年 11 月 3 日 。 其实,国家的简政放权同样存在着 “ 先简后繁,先减后 增 ” 的问 题, 与税收问题具有内在一致性 ,也可称为简政放权方面的 “ 黄宗羲定律 ” 。 与 此相关,我国大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解决事前管理过多的问题 。 例如,根据 2014 年 1 月 28 日的 国务院关 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对取消 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并 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决定对 21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69 位 。 因为私人经济的发展是整体经济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富国裕民目标的实现 。 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功用 。 尽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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