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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绿色发展导向, 引领企业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 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 施意见要求,在发展和完善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 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制度,通过优 中选优、表彰先进、政策鼓励,引导企业提高绿色发展的主 动性、自觉性,优化资源、能源投入结构,降低污染物和二 氧化碳排放强度。第四条 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是同
2、类可比范围 内资源能源投入水平、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产品绿 色水平、绿色生产管理水平处于国内或我市领先地位的企业。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绿色发 展“领跑者”企业评选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财政、发展 方面,评选指标与现行统计体系相衔接,做到可量化、可 统计、可验证,指标权重向资源能源投入、污染物和二氧 化碳排放两个维度倾斜,推动评选出一批结构好、强度 低、改善趋势明显的企业,成为我市绿色发展的标杆。二 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相关市级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 成工作合力,强化对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的监管,鼓 励公众对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进行监督,对违反办 法规定的,及时督促整改
3、或者取消称号。六、保障措施为确保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制度落地见效,办 法提出了 3项保障举措。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市 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合力推进 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衔接配合,相关市级部门强化数据 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推动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 选。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发布绿色发展“领跑者” 企业评选相关信息,加大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宣传推 广力度,鼓励公众对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进行监督。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申报第六条 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以企业自愿 为前提,由企业自愿申
4、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 原则。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生产工艺、设备、产品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二)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 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 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三)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 环境、质量等事故。(四)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不 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被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
5、 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参与环境信用评级的企 业,环境信用须为A级或B级。第八条 申报采用“一张表”的形式,申报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第九条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公平合理、科学规范,主要评价企业资源能源投入、 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产品绿色水平、绿色管理水平等方 面。(一)资源能源投入,权重30%o主要评价原辅材料、 水资源、能源等强度,投入结构和消耗强度。(二)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权重50%o主要评价化 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碳的排 放强度,以及
6、年际下降情况。(三)产品绿色水平,权重10%o主要评价产品全生命 周期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消费友好水平。(四)绿色管理水平,权重10%o主要评价企业在经营 管理各个领域、环节的绿色管理水平。第三章 遴选、发布与退出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遴选和发布工作,每年遴选和发布 一次。第三方机构通过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召 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第H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拟入选企业名单 进行公示,并对最终确定的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颁发证 书。第十二条 鼓励公众对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进行 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绿色发展“领
7、跑者”企 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发 现违反规定行为,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 法核实的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督促整改或者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激励政策与遵循要求第十三条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一)企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区要优先支持保障。(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 试点评选,广泛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技术,及时帮助解决 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三)在天津市企业绿色评级评估中,优先认定为深绿 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在申报相
8、关生态环境保护专 项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四)优先推荐为“绿色工厂”(市级)。(五)将获得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信息推送至天津 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六)列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重污染天 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外)。第十四条 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 求:(一)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二)带头推动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降低污染 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三)带头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公众开 放日活动。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参与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工作的 相关人员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评选结果发布之前,一 律
9、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未经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 使用相关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 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环 规范(2019) 4号)同时废止。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政策解读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印发 实施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津环 规范2023) 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有效期五年。一、背景依据2019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
10、局、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 度实施办法(试行)(津环规范20194号),4年来 累计评选出42家次环境保护“领跑者”企业,较好地发挥了 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激发企业环境治理动力,推动企业 环境绩效持续提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 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工为 更好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引领 企业绿色转型,在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评选制度的基 础上,组织制定了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 法,激发企业减污降碳、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企业绿 色低碳发展。二、目的意义实施绿色发展“领跑者”
11、企业评选,是贯彻落实党的 二十大报告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践行天津市绿色低碳发展 行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企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有 利于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工艺升级、产品优化动力,有利 于营造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社会氛围,对推动绿色低碳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三、重要举措主要包括三项举措:一是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评价指标 体系,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全要素、产品全生命周期,从投 入、排放、产品、管理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二是评选绿 色发展“领跑者”企业,以企业自愿为前提,聘请第三方机构 开展评选,简化申报流程、优化评选程序、降低企业负 担。三是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技术研发、宣传推广、金融 支持等方面的激励力度,激励引
12、导企业绿色转型。四、主要内容办法由5个章节16条组成,分为3大板块,主要 包括总则、管理要求、激励政策等方面。第一板块总则,包括第一章,第15条。明确了适用 范围、基本概念、部门职责等内容。提出了绿色发展“领 跑者”企业评选制度,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优中选优、表彰先进、政策鼓励,引导企业提高绿色发展的主动 性、自觉性。第二板块管理要求,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第612 条。明确了申报、遴选、发布与退出等方面的要求。提出 了申报企业需满足合法、守法、无不良社会影响、产品和 工艺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等4项基础条件。委托第三方机构 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绿色发 展“领跑者”企业。建立
13、退出机制,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 的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第三板块激励政策,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第1316 条。明确了激励政策、企业责任等内容。提出了给予绿色 发展“领跑者”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广经验技术、强化金 融支持、优先推优评优、优化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激励政 策,支持绿色绩效好的企业发展壮大,引领更多企业绿色 转型。同时要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要带头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接受社会监督、节约资源能源、实施减污降碳,更 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其他企业绿色发展。五、工作要点办法从2方面明确了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的 重点任务。一是建立科学权威的评选指标体系。坚持导向 明确、科学公平原则,主要评价企业资源能源投入、污染 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产品绿色水平、绿色生产管理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