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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 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工 作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申报条件(一)在黑龙江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 准。二、组织实施(一)企业自主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工业和 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
2、梯度培育平台(http:, 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 信息。(二)市级组织评价。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 据本细则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经 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后,向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行文推荐。(三)全省统一公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各市 (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进行汇总、审核,经公示 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三、相关要求(一)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 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 参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 保参评质量。(二)
3、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 价。下一步拟申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通过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三)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 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四)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 取消复核资格。(五)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 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 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
4、 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对于未在3个月 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六)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 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 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 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 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A)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九)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