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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南太湖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 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 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南太湖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 心。湖州南太湖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用中心) 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第三条 公用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 准,由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公用中心开办资金9021.8万元,由湖州南太湖 新区管委会出资。第五条 公用中心宗旨:按
2、照市委提出的打造全国践行 “两山”理念示范区、长三角区域发展重要增长极、浙北高端 产业集聚地、南太湖地区美丽宜居新城区的要求,制定并组织 实施公用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市政设施的保养、维 修和管理,以及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房产维护和管 理工作,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和投产前的筹建和服务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是公用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 本规范。公用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 章程实施管理。公用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 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用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
3、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六条公用中心业务范围:(一)负责制定新区公用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 织实施;(二)承担新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保养、维修和管理,以 及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三)负责新区管委会房产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四)配合建设发展局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和投产前的筹建 和服务工作;(五)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用中心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 会。第八条 公用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 公用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公用 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 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
4、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 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的权利:(一)提出公用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公用中心主任、副主任;(三)审核(核准)公用中心章程草案;(四)监督公用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了解公用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六)负责对市政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和目标责任考 核;(七)协调解决公用中心建设发展有关问题;(A)查阅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公用中心财务会计报告;(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 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
5、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公用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 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 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用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公用中心宗旨,维护公用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公用中心所在的湖州南太湖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
6、战斗 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 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 群众的职责。第十三条 公用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 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 任分管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公用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提出终止动议;(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按照集体领 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公用中心工作人员和服 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
7、专家论证和风险 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 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 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 使用。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 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 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 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
8、接受举办 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 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十八条 公用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 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 式,公用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公 用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2次,由事业单位主要 负责人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 须经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
9、分配办 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推荐各类先进人员候选人。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公用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 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 理。第二十一条 公用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 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 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 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
10、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公用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 入和其他收入。第二十三条公用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 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二十四条公用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 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公用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公用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 合章程规定的
11、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公用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 时,公用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公用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 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 公用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二十九条公用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
12、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 见;(-)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 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 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条 公用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13、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用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 散:(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三十二条 公用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 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在 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南 太湖新区管委会、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中共湖 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第三十二条 公用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