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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 制,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 局的意见(2022年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9) 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 发(2016) 33号)、原农业部关于印
2、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 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 16号)等相 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 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进行归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 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活动。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信用评价过
3、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三)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一条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通过随机抽查、 材料核实、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系统维护单位的工作状况 和质量。监管系统维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 实施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信息安全义
4、务的;(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串通操 纵评价结果的;(四)被大量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条之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 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造成农产品生 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进行 举报和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
5、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施行。附件: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附件: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分值评分标准主体基础信息(240/80)基本信息40 (1)成立年限。根据成立年限所 处范围进行计算,成立年限在1945年-2000年的该项得10分, (2000, 2002得 9 分,(2002, 2004得 8 分,(2004, 2006得 7 分,(2006, 2008得 6 分,(2008, 2010得 5 分,(2010, 2012) 得 4 分,(2012, 2014)得 3 分,(2014, 2016)得 2 分,201
6、6, 2020 得1分;(2)信息完整度。根据主体基本信息在信用档案中的完整度 计算,完整度0-50%,得5分,完成度(50%-90%),得10分, (90%-100%)得 20 分;(3)产地规模。有1个生产基地的得3分,2个得6分,3 个及以上得10分。投入品采购记录50 (1)按种植、畜禽、水产类产品的投入 品采购记录完整度进行打分(例如,种植类产品需分别上传种子、 农药、化肥的采购记录),最高得5分;(2)按操作频率进行打分。本月新增记录/上月记录 大于等 于1加4分,本月新增记录/上月记录小于1减1分,最多增加 25分;(3)按操作次数打分。每个月使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 慧监管系
7、统或通过系统对接结构化数据的,每生成一条记录得2 分,最高得20分。投入品使用记录(生产过程追溯信息)75 (1)按种植、畜 禽、水产类产品的投入品使用记录完整度进行打分(例如,种植 类产品需分别上传播种、施肥、用药、采收等记录),最高得5 分;(2)按上传频率进行打分。本月新增记录/上月记录 大于等 于1加4分,本月新增记录/上月记录小于1减1分,最多增加 40分;(3)按上传次数打分。每个月使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 慧监管系统或通过系统对接结构化数据的,每生成一条记录得2 分,最高得30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记录75 (1)按合格证开具数量 打分。每个月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
8、系统或通过系统对 接结构化数据的,每生成一条记录得2分,最高得30分;(2)按合格证开具频率打分。本月新增记录/上月记录大于 等于1加4分,本月新增记录/上月记录小于1减1分,最多增 加45分。政府监管信息(300/180)日常巡查检查100 (1)每有一条合格的日常巡查检查记录,增加10分,最多加100分;(2)每有一条不合格的日常巡查检查记录,扣20分;(3)每修复/整改一条不合格的日常巡查检查记录,力口 10分。检验检测200按照产品检测结果打分。每有一条检测合格 记录的得20分,最多加200分;有一项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记录的扣40分,有一项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 加物的
9、得0分;行业认可信息(200/120)产品认证150 (1)按有效期内证书数量打分。 有效期内的有机食品证书每增加1个加30分,绿色食品证书每 增加1个加20分,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每增加一个加5分;(2)按产品认证证书续展率打分,有效期内的证书数量本月 /上月大于等于1的加1分,最多加5分;小于1的扣2分。质量认证20每有一个质量认证的,得2分,最多20分。(质量认证包括HACCP认证、GL0BALGAP认证、ISO 22000认证、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等)。荣誉证书30每有一个荣誉证书,得5分,最多加30分。社会监督信息(100/60)问题投诉50 (1)每有一条被确认属实的问题 投诉,扣5
10、分;(2)主体收到的问题投诉频率,本月投诉次数/上月投诉次数大于等于1的扣2分,小于1的加1分。客户评价50通过消费者或交易主体扫码合格证后的评价结 果,获取数据:(1)每有一条好评记录,加2分,最多加50分;(2)每有一条差评记录,扣4分,最多扣50分;公共信用信息(160/160)处罚记录(1)每有一条被行政、司法机关予 以处罚记录的,扣除50分;(2)每合法合规修复一条处罚记录,增加30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被列入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扣除100分;(2)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被移出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增加 60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海南省行政 区域内经依法登
11、记注册或备案,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食 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下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 管理范围:(-)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以及打造企业品牌的生产主体;(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认定或项目支持的其它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纳入 监管的种养殖大户;(三)在所辖区域内从事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的企业和 营销经纪人。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主体基础信 息
12、、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认可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和公共信用信 息。(一)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主体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年限、联系方式 等基础信息;农产品生产经营与服务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记录、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及可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 格证开具等信息。(-)政府监管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检验抽 检信息等。(三)行业认可信息。包括取得的国际、国内通用的认证或 登记信息;在国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到的表彰、评审中获 得荣誉等。(四)社会监督信息。包括社会公众的投诉信息、所售农产 品的消费者评价信息等。(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行政
13、处罚、行政许可、司法裁决 等国家和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信息,或省公共信用综 合评价结果信息等。第六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 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 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条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相关管理的建设, 并对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各部门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记录、归集的 工作开展考核监督。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安信 用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 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14、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中组织建设农安信用子系统和数据维护,实现信用信息的信息化 管理。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依据监管职责, 负责记录、归集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并向监管系统提 供信息。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所记录信用信息的 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相关管理 工作情况应当列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 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 确认,确保归集信息准确一致。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 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2
1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修改、删除的书面意见,海南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 见后2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第三章信用评级评价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 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评价指标,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履 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和 信用值。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1000分动态记分制,从高到低 分为A、B、C、D、E五等,其中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三级,用AAA、 AA、A来区分。量化评分在900分以上(不含9
16、00分)为AAA级, 801分至900分为AA级,701分至800分为A级,601分至700 分为B级,501分至600分为C级,401分至500分为D级,400 分以下为E级。第十一条 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以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为基础,通过监管系统采集、审核信 用信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初次建立信用档案应坚持正面引 导原则,除两年内已发生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 事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一般信用初始等级认定为B级以上。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监管系统自主填报主体基本信息和行 业认可信息。(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数据来源 农产品生
17、产经营主体提交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信息、 行业管理机构的认证奖励信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评价对象的 社会评价信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评价对象的公共信用信息等。 信用信息产生后,根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进行记分,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 生成相应的信用动态评价结果。(三)监管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 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记录、管理产生的监管 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系统。(四)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通过监 管系统主动上传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农业农村部门
18、按初始信用评定程序进行审核、记分。(五)信用信息纳入监管系统后,由产生信用信息的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告知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主体对评价结果有 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 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 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生产经营 主体。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主体对复核结 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四章信用结果应用第十二条综合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良好诚信
19、生产经营、一般 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分别纳入“守信红名单”、“重 点监控名单”和“惩戒名单”,统一使用监管系统对名单进行动 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A级(含AAA和AA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 上,并满足下列条件,列入守信红名单:(一)连续三年以上生产证照齐全,未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现生产或收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产品。(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四)农业标准化生产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获得“三品 一标”认证或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等。(五)法
20、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 用管理中认定为D级且连续保持3个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况之 一,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发现生产或收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二)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不达标。(三)未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 用管理中认定为E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况 之一,被行政、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的,列入惩戒名单:(-)拒绝接受检查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检验检 测、监督执法中,严重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的;国 家、省、市、县监督抽查判定为禁
21、限性成分不合格产品两次及以 上的。(二)未办理行政许可,超范围生产的。(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四)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五)被列入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重点监控名单和惩 戒名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初步认定。根据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和现场核 实情况,由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形成信用红名单、 重点监控名单和惩戒名单初步认定对象,并以书面告知拟列入对 象。(二)评审认定。农安信用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核实后 的信用红名单、重点监控名单和惩戒名单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 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通过正式文件和监管系统 予以公
22、布。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一)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在红名单生效期限 内,适当减少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 补助、评优评奖、产品认证、品牌推介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二)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在重点监控名 单生效期限内,适当提高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约谈法定代 表人,责成直接负责人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三)对列入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或 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规定,实施信用惩戒。第十八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重点监控名单和 惩戒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一)信
23、用红名单期限为长期,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县、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列入红名单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当 红名单对象信用等级下降且保持3个月以上,取消红名单资格。(二)重点监控名单由农安信用办公室及重点监控对象所属 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内部掌握,不予 以公开。当重点监控对象信用等级上升且保持3个月以上,从重 点监控名单中移除,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档案保存。(三)惩戒名单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由 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当事人对 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从惩戒名单中移除,相关信息作为信 用档案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纳入监管工作目标 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