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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第一篇: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供应商管理总体要求1.1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除原油以外集团公司生产建设所需物资 的供应商。L2供应商管理原则1.1.1 统一管理。建立中国石化统一的供应商网络,所有物资采购 必须在网络内选择供应商,保证供应商选用公开、公正、公平。1.1.2 动态考核。通过对供应商整体实力、供应份额、合同执行情 况,网上报价率、奖惩情况等方面的综合量化考评,实现对供应商的 动态考核。123扶优汰劣。通过业绩引导订货和升降级,大力培育战 略供应商和主力供应商,优化供应商结构,控制供应风险。13中国石化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供应商管理体制
2、。物资装 备部是中国石化供应商的归口管理部门,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是企业层 面供应商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物资装备部负责组织建立中国石化统一的供应商网络,负责制 定中国石化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和规章制度,负责集团化采购物资供 应商的管理,负责对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2.2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和管理 制度,负责自采物资供应商的管理,配合物资装备部对集团化采购物 资供应商实施考核和评价。供应商管理方法1.1.1 供应商资格预审制。所有供应商必须预先经过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后方可加入中国石化供应商网络。严禁先采购后进行资格预 审。1.1.2 供应商
3、供应物资目录制。严格限定准入供应商许可供应产 品目录,物资供应部门不得向供应商采购许可供应产品目录以外的物 资。1.1.3 供应商资质年审制。物资供应部门要对交易供应商的整体 实力和供应风险进行年度综合评估,淘汰不合格供应商。1.1.4 实施供应商动态量化考核货物升降级管理。对交易供应商1.1.5 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 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1.1.6 改变许可证所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改扩建使 用设施或者场所,须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1.7 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源 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禁
4、止伪造、转让许可证。因故遗失,应及时 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许可证。1.1.8 放射源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转入、转出,由转 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入、转出。1.1.9 转入、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 内,分别将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备案。1.1.10 需要将放射源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应当于 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1.1.10.1 书面报告
5、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源的核素、活度、转移时 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 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1.1.10.2 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企业、 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在该活动完 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3.2购置与 运输管理3.2.1 各单位在购置I类、口类、m类放射源时,应与销售单位签 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使用放射源的单 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
6、回的合同规定,在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 原供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供货单位的,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 性废物集中储存单位储存。3.2.2 运输放射源须到当地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得到许可后使用运源专车,并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派专人押运,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得在宾馆饭店等 公共场所过夜。3.3辐射场所安全与防护管理3.3.1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 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3.3.2 各单位应有能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 或设备,储存放射源时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放
7、 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 防射线泄漏、强制通风设施等安全措施。3.3.3 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 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建立完善的 储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登记、检查制度, 做到账物相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源储存室。应根据放射源的潜 在危害程度,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放射源进 行定期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3.4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源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设置明 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识 的,
8、应一并设置。使用、贮存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划分出控 制区、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其入口处应设置有效的 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各 单位应保证其完好和正确使用,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 到意外照射。3.3.5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办理集团公司射线作业许 可证;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 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派专人警戒。3.3.6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源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 殊情况设临时储存场所时,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并设置放 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3.3.7 各单位在装置检、维修
9、期间,应落实放射源的安全保卫措施 和责任,严格执行射线许可证制度,严防被盗、误操作、误照射等事 故的发生。3.3.8 各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放射源、 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3.3.9 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 1次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的环境辐射水平检测。3.3.10 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放射源、射线装置台帐和辐射 工作岗位台帐。3.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3.4.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取得环保部门的辐射
10、防护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工 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3.4.2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 门的专业培训,并记录每次培训情况。各单位应每年组织在岗放 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 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各单位应对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为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体检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3.4.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各单位 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 察。3.4.5 各单位应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 作人员,并将检查结
11、论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各单位对职业健康 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安排。3.4.6 各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妇女参与接触放射源的任何工作。3.4.7 各单位应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将个人 剂量计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并 及时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3.4.8 各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3.4.8.1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3A8.2历次职业健 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3A8.
12、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方法、监测结果。3.485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各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仪器及用品。 放射防护器材、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计量检定。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 放射作业时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携带射线报警仪,必要时穿戴防护用 品,以保证可能的受照剂量低于国家允许的剂量限值。各单位应为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安排 利用休假时间进行健康疗养,费用由单位承担。3.5辐射事故管理3.5.1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
13、等因素, 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 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3.5.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口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 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3.5.1.2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导致10 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5.1.3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m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 源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351.4 一般辐射事故
14、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51.5 各单位应急预案中必须要有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内容,定期 开展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351.6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应立即 停止放射作业,启动应急预案。351.7 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指定的医院或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根 据情况也可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辐 射事故发生后,应按放射性事件报告表的要求,在2小时内报集 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按集团公司放射事故报告表的要求, 在
15、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并抄送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 同时立即向所在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4监督检查与考核351.8 环保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防护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 装置防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环保考核。5附件351.9 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5.2放射源分类表5.3射线装置分类 表5.4放射性事件报告表351.10 司放射事故报告表第四篇:1、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 0 0 74 7 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
16、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职业 卫生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 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各单位 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四条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职业卫生 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第五条组成部分,各单位在执行H S 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 照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
17、有关工作。第六条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群众监督。第七条给予奖励。第二章第八条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 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九条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第十条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保留。第十一条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 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 况。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保 险的有关待遇。第十四条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 康复伤残费、尘
18、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 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 中据实列支。第十五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 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三章第十六条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十七条第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 生部卫监发2002第63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卫监督发200637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 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相关工作,并按有
19、关规定报批。建 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各单位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 价等档案。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 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九条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 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不断改进完善。第二十条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 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 状态
20、,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各单位应根据 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 业卫生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第二十二条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 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 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 化安2 0 0 416 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 石化安2 0 0 22 5 0号)规定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 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
21、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 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 写明职业危害防护内容。第二十五条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 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 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退休前职业健康检 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八条职业
22、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 应工作。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 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观察。第三十条术规范(GBZ8-2007)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 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三十一条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 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二条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 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三
23、十三条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 起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十四条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安 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 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 毒作业。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第三十六条的设备、管线、
24、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 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三十七条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 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 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 害。第三十八条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九条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 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 期检查和
25、记录。第四十条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 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四十一条。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 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 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 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 业卫生监护工作。第四十二条和现场冲洗设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三条业等)人员,必要时检维修前需组织体检,发现健康 状况不适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四十四条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 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
26、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第四十五条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 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 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第四十六条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 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 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第四十九条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 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五十条有关待遇和社会
27、保障,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 4号主席令,2 0 0 2年)、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致病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等有 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 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五十二条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 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 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五十三条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 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 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28、。第五十四条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 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 高遵纪守法意识。基层生产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 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五条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 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 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 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五十六条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 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实时记入供应商档案,根据动态量化考核结果 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升降级。3.5 全面实施业绩引导订货机制。对考核业绩
29、优秀的供应商在采购 时优先选择,并在供应份额和资金支付上给予倾斜。3.6 建立供应商奖惩制度。对在保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供应商进 行嘉奖。对有违约行为的供应商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交易资格、取 消供应商网络成员资格等处罚。供应商管理重点管控内容4.1 凡供应物资用于生产装置、涉及生产建设安全的供应商,准入 前必须进行现场考察。4.2 在重要合同或框架协议签订前,须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对 风险评估过高的供应商,必须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不合格的供应 商不得交易。4.3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指定供应商,严格控制从中间商采购。凡独家采购必须报企业主管领 导审批。4.4 实行
30、供应商管理责任追究制。按照供应商准入谁考察,谁负 责、供应商选用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5检 查与监督物资装备部通过物资供应管理检查、物资供应绩效考核以及其他 专项检查,对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篇:中国石化应急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应急管理规定1基本要求1.1 应急管理工作的界定1.1.1 本规定中所指的应急管理工作,是指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 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 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 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 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活动。1.1.2 本规
31、定中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总部及各单位突然发生,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的,需要 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五十七条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 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第八章第五十八条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因素的防护管理,按照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 45 5 3号)中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 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等 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2、。第六H 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 0 04 5 5 3号)中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主题词: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第五篇: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1基本要求1.1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各炼化、施工、销售、科研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油田企业参照执行。1.2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硫化氢中毒防护设 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3、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2管理内容及要 求2.1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物料 中的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中的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硫分布 图或表,制定相应的加工方案、工艺和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设备维护 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 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2.2 因原料组分、加工流程、装置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 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 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2.3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
34、水系 统或就地排放。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 线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2.4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 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 氢的危害。2.5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 定,并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2.6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 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2.7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存 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硫化氢告知牌。发生源多且集 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区域范围。装置醒
35、目位置应设置风向标。2.8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 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 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低位报警点应 设置在10mg/m3 ,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上述场所操作岗 位应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 , 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30mg/m3o凡进入装置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 仪;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 动(包括酸性水、瓦斯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 均应及时检测现场浓度。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应经国家有关部
36、门认可, 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校验结果记录备查。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2.9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 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 式防毒用具;当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在发生介质泄漏、浓度 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 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选用防硫化氢型的 滤毒罐。禁止任何人员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 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2.10进入含硫化氢介质设 备前,应切断一切
37、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取样分 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 况下方可进入作业。2.11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 危险场所作业,要按照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执行。2.12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污水罐及含 酸性气瓦斯介质等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并有专 人监护。2.13 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检查泄 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 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 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要立即
38、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 案。2.14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 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2.15 凡进入含硫化氢环境的人员均应接受硫化氢防护教育培训, 经考核合格、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 括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 硫化氢检测仪器及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工作区域硫化氢分布、 急性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等,每年培训1次。2.16 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相关培训并执行本 规定。2.17 硫化氢岗位的作业人员应
39、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 前职业健康体检。2.18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 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2.19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定应 急救援预案并建立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 道畅通;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2.20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具, 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 或心肺复苏术,并及时送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气防 站和有关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 社会安全事件。1.2应急管理工作原则1.2
40、.1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 思想,把保障员工、公众的生命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到应急准备、 抢险救援、恢复重建等各环节。12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 非常态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 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切实做到准备在先、防患未然, 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够及时有效处置。1.2.3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中国石化应急指挥 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落实应急职责,实行应 急分级管理。1.2.4 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强各项应急管理制 度的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制度体系
41、, 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1.2.5 坚持整合资源,协同应对的原则。整合各单位应急资源,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区域应急网络,实行区域联防制度。1.2.6 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利用先进适用的监测、 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装备以及信息化建设,提高应对突 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2组织机构2.1 总部的组织机构2.1.1 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 负责中国石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总部机关各部门及各单位均 接受其统一领导。2.1.2 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是中
42、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的执 行机构,由办公厅、生产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局、外事局组成,负 责应急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组织应急准备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响 应期间负责传达和贯彻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具有应急值守、信息汇总 和综合协调职能。2.1.3 安全环保局为常态下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应急管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应急管理工 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2.2各单位的组织机构2.2.1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各级人员的应急职责, 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 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2.2.2 各单位应设置应急指挥中心
43、,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 作;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工作日常办事部门,日常办事部门宜设置或 指定在安全环保部门,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落实应急管理措施, 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3预防与应急准备3.1应急 预案管理3.1.1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 中国石化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风险分析等实际 情况,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1.2 .2符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危险性分析的要求。3.1.2.3 应急组织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落实。3.1.3 .4有明确、具体的应急
44、程序和保障措施,并与应急能力相适 应。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3.1.4 .6各级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同时与中国石化和地方 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其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3.1.3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检维修项目,各单位要与承包商等 相关方进行施工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3.1.4 较大规模集会、节会、庆典、会展、商贸、文化、体育等公 众聚集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方负 责制定。3.1.5 应急预案涉及到的部门、人员均要参与预案的编制,使预案 的制定过程成为隐患排查治理和全员应急知
45、识培训教育的过程。3.1.6 应急预案编制后,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3.1.7 应急预案经评审、完善后,应以文件形式报经单位主要负责 人批准后,发布实施。3.1.8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即下级单位应急预案报上一级 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将应急预案报总部备案,同时应根据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备案。3.1.9 各级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 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修订:3.1.9.1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隶属 关系、经营方式
46、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地域、环境、生产工艺和 技术发生变化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3.1.9.5 应急预案演练及实战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 求修订的。3.2应急预案演练各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 后现场、循序渐进、时空有序等原则,合理安排计划演练的频次、 规模、形式、内容、时间、地点、经费以及责任人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所属二级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基层单位每季度 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应以相关应急预案为 基础,体现和执行应急预案所有环节,确保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 磨合机制、提
47、高应急处置能力的目的。应急演练后,要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演练总结报告,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3.3应 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各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培训计划,制定 培训计划和具体内容,开展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 员、从业人员等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培训,特别是对新入厂、转岗员 工,领导干部职务变动的要适时进行相关应急培训。应急培训的 主要内容3.32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3.322相关应急预案。危害因素识别与风险分析。3.324应急对策与防护措施。应急职责、应急响应及其实施程序。3.326应急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与使用方法。应急救援知识与技
48、能,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标语、 报纸等宣传手段,向中国石化员工和各单位周边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法 律法规和普及安全生产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3.4应急队伍、装备及物资保障3.4.1 中国石化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和 完善区域应急救援中心;整合各单位应急资源,实行区域联防制度; 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签订互助协议,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3.4.2 各单位要结合行业、专业特点建立一支专兼职应急救援抢险 队伍,并加强队伍建设。没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单位必须与邻近的 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3.4.3 各单位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标准和 规定合理配备应急装备和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装备、物资的调配 和更新机制,确保储备充足、调运顺畅。3.4.4 建立健全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