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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学籍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参照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结 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 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旷课两周 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 查后方能注册,即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 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
2、上大学 者,或入学三个月内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不合格者,无论何 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有 关部门将另行查究。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发现 患有疾病者,以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 治疗,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 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及格或修 满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三条本科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要授予学士学 位。第四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按国家特招的残疾 人除外),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五条学生历年
3、如有不及格的课程,于毕业前补 考仍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没列入的或与上级文件有不符的条 款,请按上级主管部门或按省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学生 工作处。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 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 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 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注册,均到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未经学校批准, 对不交各种费用者,学校不
4、予注册,不允许参加学业学习和 各种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两周内及时将报到注册人数 和请假情况,报送校学生处。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 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六条学生每个学期所学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并评定 成绩。开设两个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各 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考试课程均按百分 制计分,考察课程可按百分制也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 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 分及格,不足60分为不及格。考
5、试课程学期成绩的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 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 百分之十五,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教育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评定成绩外,还 可另加评语。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 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分。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限期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 必须重修。对患有慢性病或病残学生,经校门诊部证明确实不能正 常参加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办公 室签署意见,送共体教研室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进 行相适应的考核。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 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实行
6、重修。第十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都实行考 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 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 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 的考核。第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与鉴定,要以高等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 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第十二条考核课程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 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实行重修。第十三条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第十四条凡有重修课程者,一律交纳重修费。第三章 转院(专业)与
7、转学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院(专业)、 转学:1 .学生确有专长,转院(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 长者;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专业)学习者;3 .学校确认有某种特殊情况,特殊困难,不转院(专 业)或不转学而无法继续学习者。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院(专业)、 转学: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2 .由专科转入本科者;3 .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 二年)者;.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非师 范院校者;4 .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七条学生在本校内转
8、院(专业),可按下述方法 办理。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填 写审批表,由院长签字报送学生处审核。2 .拟转入院进行以文化课考核为主的全面考核,考核 材料及考核意见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 准。3 .跨文、理科转院(专业)者,一般不予考虑。但确 有特殊才能者(正式发表省级以上有关科研成果、论文、创 作或在省级以上有关重大比赛中名列前茅),或参加拟转入 院(专业)同年级两门专业主干课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可 予以特殊考虑,报主管校长批准。4 .转院专业学生必须按不同院别的学费标准交纳一定 的费用。第十八条学生转入其他院校按下述方法办理。1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入
9、我校,须转出学校推荐,由 学生处审核,报省主管部门批准,批文通知转出和转入学校, 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2 .学生在外省高校转学,由学校推荐,报省教委批准, 发函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 联系,拟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后,学生持批文 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转院(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 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第二十条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转学前必须经我校有 关部门进行政治思想、学业和健康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接收。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院(专业)、转学后,必须在一年 内取得该专业全部未修课程的成绩,否则按降一年级转院 (专业)、转学。第二十二条对口招生学生转学
10、、转专业,须经俣送学 校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批准,学校同意,方可转学或转专业。第四章升级与重修第二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 跨年级选课。第二十四条优异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学生处可按照所 跳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 八十分以上,其它课程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第二十五条对于补考不及格,实践环节考试考查成绩 补考不及格者,均实行重修,重修成绩不及格,第二次重修 均安排在第八学期。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六条 允许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以休学。1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 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11、2 .创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 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四年,学生学费按复学的所 在年级标准交纳。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 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第二十九条学生自愿参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三年。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 校申请复学。2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3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予复学。第三十一条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而不能坚持正常学
12、习 或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第六章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1 .无论何种原因,具有学籍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者。2 .第三次达到留降级条件者。3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4 .因病须休学拒不休学者。5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6 .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 等疾病者。7 .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8 .因某种特殊原因,自动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者。第三十三条退学须本人申请,经学院呈报学生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后,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再由学院 通知本人。要求接到通告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由家长或 抚养人在有限期内领回。
13、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 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有关证明。第三十五条 退学者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第七章纪律与教育第三十六条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 全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 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 动。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 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
14、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无故不参加 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时数,对旷 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及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要依据颁发的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政 治思想与品德考核的原则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学期或学 年的政治思想与品德的定性、定量综合测评结果载入本人档 案。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 出的学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给以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要依据全日制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奖惩条例和学校所制定的学生奖励的违纪处 罚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八章毕业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时德、 智、体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 表,载入档案。第四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