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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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鼓励 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为学院教职工考核、 评优、晋职、晋级提供有效依据,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范围为我院在教书育人、教学改 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团队或教师、教学管理人员 等。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设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教学成果奖、教材奖、 教学质量工程奖。第二章奖励办法第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一)凡我院为第一申请(或承担)单位申报获准的国家级教育部教研、 教改项目,项目经费划拨学院后,发放奖金10000元

2、。(二)凡我院为第一申请(或承担)单位申报获准的省级教育厅教研、 教改项目,项目经费划拨学院后,学院按资助经费到款的10%发放奖金,奖 金不得高于5000元,金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发放;无经费资助的项目, 奖励1000元o(三)各类教研项目,以在学院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立项时,应向 教务处提交与本项目相关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的复印件)。第五条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要是:(一)凡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申报获得的国家级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 获得特等奖奖励100000元,一等奖奖励50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0元,三 等奖奖励15000元。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二)凡我

3、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申报获得的省级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 获得特等奖奖励3()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 等奖奖励5000元。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三)凡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申报获得市政府各部门奖励的教学成果, 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第六条教学质量工程奖(一)凡我院教师或团队以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成功申报的国家含教育 部重点专业、特色专业、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或实训基地,分别 奖励50000元。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二)凡我院教师或教学团队以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成功申报的省级教 育厅重点专业、特色

4、专业、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或实训基地,分 别奖励15000元。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三)凡我院教师获省级双师型教学名师奖励1()()()()元,省级双师型优 秀教师奖励3()00元。第七条教材奖凡我院教师编写教育部指定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主编15000元/部, 副主编5000元/部;参编3000元/部。凡我院教师编写教育部指定的国家级、省部级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教 材,奖励主编3000元/部,副主编2000元/部;参编1000元/部。凡我院教师编写的公开出版教材,奖励主编2000元/部,副主编1000元 /部。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八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填写太原城市职业技术

5、学院教学 成果奖励申报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通知、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等原件 复印件),经系部初审、汇总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第九条 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 励当学年的教学成果。由教师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 及量化结果,在全院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 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实施。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 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 理意见。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 以上同一项目业绩不重复计算,按

6、最高级别进行认定;多人 合作取得的业绩由第一负责人申报,由第一负责人根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自 行主持分配。如涉及奖金获得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则由获奖者按相关规定 自行缴纳。第十二条所有获奖成果的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软件须 提供专利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为依据,无原始资料、未在数据平台中填 报者,学院不予受理申请奖励。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经学院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者,收回奖金,该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允许申报学院的任何奖励或 项目。第十五条教学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 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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