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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报告处理及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XXXXXX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工 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规定, 结合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第三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分公司安全管理 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分公司重大安全问题的决策。第四条各项目部接到事故、故障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必要 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积极配合事故、故障单位进行处 理。第五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下列事故处理办法:1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办法(附件1).产品质量安全事
2、故(故障)管理办法(附件2)第六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应急救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应 急预案管理工作是降低事故风险,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的重要保障(附件3)。第七条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 -第三十条一般事故以上处理的情况为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I类事故处理的情 况由股份公司宣传部门向股份公司各企业公布,一般M类事故处 理的情况由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
3、%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2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 至1。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2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
4、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项目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11 -列规定处以罚款:1 .发生一般H类以上事故,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事故的调查人员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1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的;.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三十
5、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是经济处罚,由分公司质量、 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条一般I类事故以下责任追究和处罚按照股份公司 和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行使追究和处罚。第三十七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分 公司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2 -附件2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了解、协调和调查处理分公司产品(设计、 制造、施工等)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 (以下简称事故、故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 事故、故障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6、根据铁路交通事故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 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项目部提供的铁路交通产品 (施工)(以下简称分公司产品)发生事故、故障的管理。其他 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轨道交通事故的,均 构成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 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但未构成轨道交通事故的,均属产品质量 安全故障。第四条 分公司
7、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监察各项目部的产品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故障的报告、分析和处理工作 制度,发生事故、故障后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和处理,必要时-13- 组织向局集团公司汇报事故、故障情况。第五条发生事故、故障的各项目部应迅速反应、快速协助抢 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同时积极配合轨道交通事故、 设备故障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产品 质量安全。第六条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事故分 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2 .造成1。人以上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8、)。3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4 .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 时以上。5 .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 车48小 时以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2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3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 .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5 .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6 .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14 - 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7 .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 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
9、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 .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5 .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6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7 .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 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 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
10、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15-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时以上10小时 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小时以下。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 为一般B类事故:81 .造成1人死亡。82 .造
11、成5人以下重伤。83 .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84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8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8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8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84.4 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84.5 客车大破1辆。84.6 机车中破1台。-16-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 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C8.未准备好
12、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 叉杆等部件脱落。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 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17-装载加固材料(或装谿)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 尺寸的)或坠落。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
13、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 .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机。D8.货运列车分离。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
14、耽误列车。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18-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 通过。D13.列车拉铁鞋开车。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辂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 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 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
15、正常行车2 小时以上(仅指正线)。第十五条铁路总公司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 般事故。第十六条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 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第十七条依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设 备故障分为十六类:G1.机车故障。-19-G2车辆故障。G3.动车组故障。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G7.信号设备故障。G8.通信设备故障。G9.供电设备故障。G10.供水设备故障。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G12.列尾装殆故障。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G15.水害、塌方、落石、
16、倒树。G16.其他设备故障。第十八条各项目部接到事故、故障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必 要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积极配合事故、故障单位进行 处理。第十九条分公司接到事故、故障通知后,应立即上报局集团 公司安全质量部,并及时按中国铁路通信信号xx工程局集团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填写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 障)快报表进行上报;同时将铁路交通事故通知书或外转行车-20-设备故障通知书一并上报。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接到事故、故 障报告后,在1小时内上报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并及时按中 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填写产品 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快报表进行上报;同时将铁路交通事故 通知
17、书或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一并上报。第二十条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接到铁路总公司、各铁路局(铁 路公司)、股份公司、局集团公司或其他相关事故、故障单位通 知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企业、单位。第二十一条 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B类事故 以上(含B类),由分公司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 部。第二十二条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B类事故以 上(含B类),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或委派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组织参加铁路总公司、各铁路局(铁路公司)或其他相关事故单 位的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C类事 故,由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
18、单 位参加或配合铁路总公司、各铁路局(铁路公司)或其他相关事 故单位的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四条 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D类事 故,由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铁路局(铁 路公司)或其他相关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必要时-21 - 由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铁路总公司 对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五条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设备故障的,由 分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铁路局(铁路公司)或其他相关 事故单位的设备故障分析、调查和处理,需要局集团公司参加时 由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由股份 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
19、组织参加;由股份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 相关单位参加铁路总公司对设备故障分析、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六条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B类事故 以上(含B类)的,或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多发或故 障频发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或委派 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发生 的事故、故障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 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 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C类事 故,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 进行指导。第二十八条因分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
20、般D类事故 和各类故障,由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对发生的事故、 故障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22-第二十九条分公司制定整改措施后,按中国铁路通信信号 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填写产品质 量安全事故(故障)分析报告进行上报;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 部审核后,按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 法,填写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分析报告,及时上报 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第三十条事故、故障分为责任事故(故障)和非责任事故(故 障)。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 同等责任。故障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
21、任和同等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事故、故障时,国务院、 铁路总公司、各铁路局(铁路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将按铁路 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成事 故、故障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定性。第三十二条分公司接到事故、故障调查组通知后,应派员接 受事故、故障调查,若经核实后,不属本企业、本单位责任的,应 及时向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汇报,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应及 时向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汇报。事故、故障调查组未及时通知分公司接受事故、故障调查, 确定分公司责任的,分公司也应及时向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汇-23- 报,局集团公司安全
22、质量部应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汇报。第三十三条责任事故或责任故障,由事故、故障调查组按铁 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等规定进行定责。第三十四条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负有 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 ;负有主要 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 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 3。%以下。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 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负同等责任的 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第三十五条依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规定, 负有
23、故障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 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的,承担 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第三十六条分公司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 成事故的,由政府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分公司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故障) 的,由局集团公司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局集团公司 内给予通报,情形严重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24-第三十八条在铁路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 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时,按照局集团公 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形严重由政府
24、部门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事故或故障的,对分公 司的业绩考核参照局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对分公司负责 人的责任追究,参照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执行。第四十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规范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的管理, 并设专人负责事故、故障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事故、故障统计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的原则,按事故或故障的类别、等级、性质、原因、责任部门(含 岗位)、经济损失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第四十二条 分公司对一般D类事故、故障频发或发生一般C类 (含C类)及以上事故召开专题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故障
25、分析会, 针对其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具体 措施,并做出考核决定,上报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对分产品事故、故障情况进行 统计、分析、总结,并进行通报,相关资料报局集团公司安全质 量部。第四十四条分公司产品质量主管部门,依据分公司产品质量 安全事故(故障)情况,组织分公司相关部门、项目部从设计、 制造、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以便持续改进产品-25- 质量。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咆括本数,所称的“以 下不包括本数。-26-附件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通信信号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26、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 定和管理工作,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事故中的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提高应对安 全生产、环境事故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至各能力,做好应对风 险和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体系 文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第三条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实 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要按照管理体系文件确定的职责范围, 主动、有序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评估
27、、监测以及与预案的制 定、评审、更新、演练等相关的各项工作,统一接受分公司安全 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分公司安全环境总体应急救援预案 的相关工作;各项目部负责与自身施工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环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内部应急救援预案相关 工作。-27-第四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1 .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确定本项目部的重要危险源和重要 环境因素后,根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类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 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分门别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所 属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各项目部都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 环境事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
28、预案,有关特种 作业岗位要制定岗位应急措施。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内部各级应 急救援预案在组织、程序、措施、资源等方面要相互衔接,形成 完整、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体系。2 .应急救援预案和响应计划应与活动的性质、规模相适应, 并符合下列要求:(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 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通知并与有关当局、近邻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 散问题。3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
29、成人员、职 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28-(5)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 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 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保障应急救援预案贯彻执行的措施;(9)和相关组织、机构联系及合作关系;(10)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管理的措施和要求。4 .需要制订应急预案的事故类型潜在的意外事故与紧急情况主要依据危害辨识与危险评价环 境因数识别与评价及内部审核的结果来确定(包括供方与分承包 方),可考虑:火灾和爆炸、食物中毒、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设备 控制失灵、特殊气候、操作失误、人身伤亡
30、事故。5 .应急措施应具体描述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时采取的措施,主要包 括: 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描述;(2)应急期间的负责人及所有人在应急期间的职责;(3)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4)疏散程序;危险物料的识别和位谿及其要求的应急行动;(6)与外部应急机构的接触;-29-(7)与立法部门及相邻部门的交流;重要记录和设备的保护;(9)装辂布谿图等在应急期间的必要信息。6 .应急设备管理应急设备应按需求充分提供并定期进行测试:(1)报警系统;(2)应急照明和动力;(3)逃生工具和安全避难所;(4)安全隔离阀、开关和切断阀;消防设备和通信设备;(6)急救设备。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管
31、理:分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局集团公司安 全质量部备案;各项目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分公 司备案。7 .项目部新开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要对该工程的危险源、环 境因素、法律法规适用性进行分析,确定本项目潜在事故类型、 性质、区域、分布及事故后果,分类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分公司, 并做好培训、演习,依据演习效果,特别是在发生事故和紧急情 况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并送分公司备案。工程结束, 及时报分公司销案。8 .分公司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30-附件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 产安
32、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承揽的施工生产项目管 理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生产、工作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 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安全质量部是安全事故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公司 内任何项目部和个人对分公司内承揽施工安全事故都有权向分公 司安全质量部检举、控告、投诉。第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损
33、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4 - 训演练和宣传教育,以保证分公司职工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规定 的任务和行动,以及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其执行应急预案 的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保证相关的 管理人员、组织、队伍及周边群众了解应急预案相关的知识和技 能,提高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通过演练,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根
34、据情况的变化及预 案中所暴露出的缺陷,进行更新、完善和改进预案。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 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5 .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 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6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35、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7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类事故、一般II类事故、一般III类 事故。一般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一般H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 1。万元以上1。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涉及局集团公司系 统内两个以上二级单位(部门),需局集团公司统一指挥,进行 应急处谿的施工安全事故。一般”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能够应急处至各的施工安全 事故。本条款所
36、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项目部和个人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 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 法追究责任。-5 -第七条各项目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 时、准确地完成事故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 关部门及上级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九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 理意见。第十条
37、各项目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 法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企业、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 负责人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公司总经 理报告;分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O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分公司安全质量部、 分公司总经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 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
38、。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 .事故的简要经过;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 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4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 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39、失。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以及相关证据,各项目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 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在发生事故后,在场人员尽可能了解或判断事故的类型、地 点和严重程度,并迅速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 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备和工具材料及时消灭或控制事故,如 不可能,迅速组织撤离。第十七条一般类事故以上分别是政府负责调查。-7 -一般类事故由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III类事故由分公司安全
40、质量部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 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 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按事故等级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 府和股份公司及局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 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2 .
41、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3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了解与 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企业、单 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 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 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 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 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 事故调查期限。
42、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 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 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按事故等级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 和股份公司及局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日。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3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
43、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按事故等级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 政府和股份公司及局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后, 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二十八条一般H类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局集团公司应当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日内做出批复;一般类事故,负责 事故调查的股份公司做出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以上 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 以适当延长。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应当结合事故等级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政 府、局集团公司的批复,对分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各项目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 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