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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 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 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 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 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 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
2、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 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 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 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 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刚正 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 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 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第六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刚正与公平,绩效评 价工作
3、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第七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根据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本办法暂划分为银行业、保险 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公司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 标适用的行业。第八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 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 当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 式予以公开。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九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
4、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 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 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 率、经济利润率等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 和经营增长水平。(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 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 产比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 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
5、负债率等5个指标,主要 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第十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 重要性和引导效用确定。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 评价综合指标得分。第三章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包括金 融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关于经营管理情况 的说明等资料。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按 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组 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调整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调整事项进行确认。第十二条金融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与会计预计发生重 大变更的
6、,需要判断变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本一致。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的,应 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评价基础数据。原则上划入资产应纳入评 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资产,不纳入 评价范围。第十四条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 整评价基础数据。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 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项政策对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作为客观 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7、第四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报送的资料,考虑无风险投资报酬率等因素,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 布全国金融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值。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行业及指标类别,划分 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对应五档评价标准 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o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第十八条 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 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 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二汇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二本档基
8、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二指标权数X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工效用系数X (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二指标权数X上档标准系数效用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 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 的,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 难度。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一)效益提升加分。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长率超过行业 平均增长水平10%加1分,超过20%加2分,超过30%加3分,超过 40%加4分,超过50%及以上加5分。(二)管理难度加分。金融企业人均资产总额超过行业年度 人均资
9、产总额的给予加分,超过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每10%加 0.5分,最多加5分。(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算。第二十条 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 不良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扣分:(一)重大损失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 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0的,或者资产损失金 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扣3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 息,或因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而受到处理处罚的,扣2分。(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
10、事项。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与金 融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证据,并在金融企业绩效 评价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 得出的评价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 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 差(E)五种类型。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 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 判定的
11、分数线。(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 (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95分;95分AA90 分;90 分A85 分。(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 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85分BBBA80 分;80 分BB75 分;75分870 分。(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70分CC60 分;60 分050 分。(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o(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第二
12、十四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组 成。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重要事 项说明等内容。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 层次清晰、易于理解。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评价 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第六章工作要求与责任第二十五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向 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 的说明材料。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 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
13、绩效评价基础 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 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 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 告。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将 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 况说明报送财政部。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绩效评价 各项指标的标准值。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
14、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 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 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刚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金融企 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 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金融企 业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 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 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