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业人事制度与人事作业程序( 57页).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86776105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械制造业人事制度与人事作业程序( 57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机械制造业人事制度与人事作业程序( 57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机械制造业人事制度与人事作业程序( 57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械制造业人事制度与人事作业程序( 57页).docx(5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录:一、机械制造业人事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 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 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第三条 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 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第四条 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 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第五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一)作

2、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第六条 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 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二)对于本公司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

3、自携出或出借。(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 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 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 的责任。第九章交卸手续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一)主管人员交卸。(二)经管人员交卸。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 物或事务的人员。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一)单位人员名册。(二)未办及

4、未了事项。(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二)未办及未了事项。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 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 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 前任移交后3 0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第十条经管人

5、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 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 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 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 定。第十章给假与出差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 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一)例假日1 .元旦2 .圣诞节3 .感恩节4 .妇女节(限女性)5 .

6、劳动节(二)每星期六、星期日(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6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 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三) 婚假: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2 .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四)娩假:1 .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2 .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五)丧假:1 .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

7、包括例假日)。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 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

8、公假论,期 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 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 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 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

9、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 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 令延期请假。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 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 员计算。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 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十五条 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

10、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年者给予特别 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 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 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 人事单位备查。(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 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 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

11、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 薪资数额改发奖金。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办法另定。第十一章值 勤第一条 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 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

12、班时间止。(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第三条 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 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第四条 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 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第五条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 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第六条 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

13、人员处理。(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第七条 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 门转呈核阅,报告表另定。第八条 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服务 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第九条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 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条 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 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

14、,其标准另定。第十二章考 绩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 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 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 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 试用期间心得报告。(二)平时考核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 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2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 的

15、参考。(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四)年终考核1 .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2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 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一)试用人员。3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 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 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成)。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

16、、乙、丙等四等级。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4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1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2 .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

17、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1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满一星期者,减发 20%,满两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2 .记过一次者减发20%。3 .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4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第十三章奖 惩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 “记功”“嘉奖”。(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

18、重损害者。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效用者。(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 通告。第二章任聘第一条 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 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二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油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员工

19、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1 .具有博士学位者。2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二)管理师、工程师1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1 .具有硕士学位者。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20、3 .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4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四)其他对本公司或民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第二条 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

21、大过”“记过” 警告”,分别予以惩处。(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2 .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5 .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6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8 .泄漏公司、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1().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11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 0以上者。12 .记大过达2次者。(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

22、”、“记大过”处分。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2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4 .泄漏或虚报事实者。5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8 .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

23、人及顶替者)。(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4 .浪费物料者。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第四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 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第五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第六条 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第七条 本公司为求

24、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 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第十四章待 遇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1.薪资;2.职务加给;3.特别津贴;4.酬劳 金。第二条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第三条 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与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 同予以规定。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 规定。其标准另定。第五条 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 内的员工。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五章福 利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 办法另定。第十六章退休与抚恤第一条 本

25、公司员工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 职务者,可予退休。其办法另定。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 定。第十七章附 则第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第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二、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 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 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

26、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 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 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

27、 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 另定之。第二章雇用及解雇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 请负责人核定。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 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 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旭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第十条 不得录用

28、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一)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二)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三)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至(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 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一)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二)员工调查表二份。(三)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四)保证书一份。(五)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六)2寸半身照片七张。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 定者应拒绝其到工。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薪水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 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薪水。工人有

29、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一)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 者。(二)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三)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四)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五)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 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 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第三章保证

30、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 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 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 证人。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 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 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31、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 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 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 处。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 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 书得予注销。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 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

32、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至上超过十五分钟后到 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 限。(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 以旷工半日论。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 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 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

33、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 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 得超过46小时。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 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 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 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 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 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

34、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 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 调节控制。第五章差假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 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 补准。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 假休息,薪水照给。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 不给薪水。(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 每年不得

35、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薪水,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薪水照给。(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 假6日。假期内薪水照给。(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 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 薪水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薪水减半发给。(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薪水的奖工一日。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 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

36、管单位办理。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 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 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薪水,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 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4 .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2 .国内外专科毕

37、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3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 格者。4 .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1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2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3 .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1 .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 合格者。2 .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七)任用规定1 .晋升者,应

38、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2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 资格的限制。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 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 练。(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39、。第四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 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 理。第四十三条 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 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薪水一 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 雇。第四十五条 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第

40、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绐予特别休假: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 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薪水。第四十九条 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 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第六章工资第五十二条 员工薪水均按日给制支给,薪水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

41、理。第五十三条 新进员工薪水,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 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前项薪水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薪水。第五十四条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薪水。第五十五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薪水。第七章奖惩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

42、请假而工作勤奋者。(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三)爱护公物淖有成绩者。(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淇价值相当平均日给薪水10()倍 以下者。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薪水100倍以 上者。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一)记大功积计三次

43、者。(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断,认为特具功劳者。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薪水50倍以下者。(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一)在公司内斗殴者。(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薪水5()倍以上者。(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八)不注重环境

44、卫生随地便溺者。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六)毁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诬控同事者。(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四)违抗命令

45、情节重大者。(五)窃取公物者。(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 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 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 保守秘密。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 者,得互相抵

46、消。第八章考绩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洪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 均得参加。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 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 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一)特等:90分以上者。(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四)丙等:6()分以上未满7()分者。(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六)戊等:未满5()分者。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 考绩总人数30%。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 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 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 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 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 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