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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局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 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16) 30号),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X司规字 (2021) 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 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编在岗 工作人员。第三条局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证,并申请为公职律师。局成立公职律师管理机构,由分 管法
2、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机构负责人,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 局政策法规科。第四条申请公职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本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 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四)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五)上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七)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第六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局公职律师管理机构负责人同 意并签章的XX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五)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 历或执业经历的材料;(六)个人近期免冠蓝底二寸证件照一张。第七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指导和 监督局机关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对外开展工作,负责公职律师 的遴选、聘任、考评和奖惩工作。
4、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遵循申请自愿的原 则,向政策法规科提出担任公职律师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 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由政策法规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报公职律师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后,将担任公职律师人员的材料提交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上 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申领公职律师证书。第九条局公职律师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 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 师的,应当履行对局内部信息、涉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利 用任职期间获得的重要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局同 一案件后续审理和处理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第十条局公职律师
5、可以受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本单位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 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 意见、建议等;(七)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 法宣传教育;(A)局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局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
6、和发问、质问、辩 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二)申请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局组织的相关业务 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四)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五)受邀参与局相关重大执法决定的讨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局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局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 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 息;(三)不得对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违规在律师事务 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四)不得以律师
7、身份办理局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 事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局公职律师管理机构下设办 公室,主要职责有:(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职律师管理的各项规定, 拟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二)建立公职律师业务档案;(三)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 律师协会的业务培训及其他专业活动;(四)统一组织调配公职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五)负责开展其他与公职律师相关的工作。第十四条局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有:办公室、人事教育 科、调查减灾科、危化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政策法规科、应 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十五条政策法规科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
8、告知人 事教育科,由人事教育科记入个人档案。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 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 请说明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请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 当交回。第十七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和培训,在司 法行政部门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公职律师的日常 业务交流,积极安排公职律师参与相关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的 业务培训活动。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列入公职律师的 年度考核。第十八条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公职律师工作, 支持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第十九条局机关和公职律师所在部门要为公职律师提
9、供必 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并按经费的不同用 途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有关费用。第二十条局机关积极支持公职律师按规定加入律师协会、 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参加教育培训和工作交流。申请办理公职 律师证书、缴纳律师协议会费、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参与培训 交流等费用,按规定据实报销。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根据政策法规科的安排开展日常执业 活动。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开展日常执业活动,应当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按有 关规定装订成册,交政策法规科归档。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科应当对指派公职律师开展的日常执 业活动进行登记,记入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公职律师
10、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结合公职律师履职情况和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出具的公职律师日 常表现的鉴定意见等,确定公职律师的考核等次。第二十五条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等情 形的,应当暂缓考核,待处理结果明确后再予以考核。第二十六条考核等次确定后,由政策法规科将相关材料上 报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公职律师办理年度考核手续。第二十七条公职律师连续两年考核等次被评为优秀的,政 策法规科应报请局党委研究,给予相应奖励。第二十八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故 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相应后果的,由政策法规科报请局党委研 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九条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
11、道德、 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应及时报请区司法局、律师协 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应司法机关处 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政策法规科报局党委研 究决定后,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公职律师证书:(一)未按要求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公职律师工作考核连续二年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严重 违反执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四)利用公职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将公职律师 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区政府相关部门和 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执业道德教育,或者业务培训不合 格的;(七)经局党委决定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或者本人不 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八)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 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九)因健康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或者具有 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情形的。第三十一条需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收 回其公职律师证书,并交区司法局上报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