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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 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J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预算总价等。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0四、签约酬金本合同约定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和附加工作酬金,其计算方法和结果已 涵盖了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监理工作内容以及附加工作、协调工作及 约定延长期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监理人员、交通工具、监理设施、
2、测量仪 器、常用试验器具、材料设备检测费、办公、通讯等费用,监理人不得要求委托 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贴、附加工作报酬。监理人自行承担按规定应缴的各项 税费。签约酬金(大写):五、期限1.监理服务期限: 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 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8. 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 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9. 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
3、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 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 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 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 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
4、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 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 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 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 件;(2)协
5、议书;(3)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有);(4)专用条件;(5)通用 条件;(6)附件、附录;(7)投标文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 纸。2 .监理人义务2. 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1 .1.1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包括: 室内装修、消防、电气、暖通(设备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并对 今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 . 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根据建筑法及合同规定的具体监理范围和任务、设计文件、施工 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等,制定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并 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2)检查设计文
6、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主持技术交底会议,起草会 议纪要;对不符合国家、省市或委托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要 求的地方应予以指出,并书面报告委托人。(3)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含专项)、劳动力 和材料机械设备的组织,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技术 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委托人同意;(4)监督落实各项施工准备,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开工报告,经委托人同 意下达开工报告;(5)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审核各专业阶段各环 节的进度是否相互衔接,协调各单位的现场施工,建立工程进度台帐, 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如发生延误,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6)每
7、周主持工程例会,配合委托人召开各种协调会议,起草会议纪要, 对有关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提出监理意见,落实需要整改的事 项;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周报、月报及阶段报告);就 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人员等问题应当及 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7)负责工程质量控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图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和 标准,对工程的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抽检,有权 对承包人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要求的工序作出整改、返工的指令, 并督促落实;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 工行为,经委托人同意后,有权作出暂停施工的指令
8、;(8)依据国家规定、规范等的要求及工程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审核 施工单位、供应商的企业资质,审核项目现场负责人资质、技术工人 的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进场审 批和变更审批记录;(9)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设备、材料、构件质量,检查其试验报告单、出 厂合格证、质保书等是否齐全、合格,监督施工单位确保供货及时到 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材料、构件,有权禁止进入工地和投入 使用并要求承包人替换;(10)严格进行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实行旁站制 度),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隐蔽记录及自检资料,组织隐蔽验收,并 签字认可;(11)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自检工作
9、,对施工测量、放样、工程主要部位、 主要环节及技术复杂工程加强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定 期检查,保证度量资料的准确;(12)监督承包人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管线及红线外 建(构)筑物进行保护;(13)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人员 工作;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检查施工现场特种 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1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文明、卫生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平 面布置完善合理,材料堆放整齐;落实施工单位用电、消防、排水等 安全措施到位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省市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有关规
10、定,工程实施期间使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15)应制定严格的签证管理制度,对现场签证、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委托人代表提出的设计变更、委托人为加快 进度和现场文明等签发的指令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协助委托人 审核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核实工程量及材料,签证完毕后交由委 托人最终审核确定,协助委托人对施工单位的反索赔工作;(16)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协助委托人组 织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并向委托人和质监部门提供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17)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并在工 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11、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 和签复,以避免委托人为此而额外承担风险;及时按照质量监督机构 和委托人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根据委托人项目要求,使以上 所有资料均经过质量监督等机构的审查,并得以通过。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本工程设计文件、勘测成果、施工合同、投标文 件;(2)建设部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2007) 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4)其他的相关政 策、法规、规程、条例、标准、规范;(5)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 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
12、及规 定;(6)有关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信息等。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o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 3.1本合同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监理单位的在编注册人员,且必须 是协议书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否则,委托人在监理单位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服务于本合同工程的负责人必须是总监理工程师,且取得建设部、人事部或 相同等级部门颁发的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工民建或相关专业,本科 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的实际经验。派驻本合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数及检测试验设备情况依据投标文件和委 托人工程的实际需要,双方约定。(1) 2. 3. 2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
13、工程师每周在施工现场上班时间不少于 3天;2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招标人土建和安装工程各阶段的需要到现场监 理;但必须保证: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始终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驻施工现场,其每天的工作时间与施工单位上班时间一致,每周上班时间为7 天,且未到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2. 3. 3为确保监理工作的连续和稳定,监理机构的人员除通用条款2通.4 情况的,不允许调整。监理人确需更换监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替换 的人员,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的人数不得超过监理机构人数的1/2。2. 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违反附件一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 鹭。2.
14、 3. 5委托人将定期对各岗位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委托人检查发现所派现场 的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或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无条的及时 更换,若监理人不及时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将监理人清退出场,且可不支付已发 生的监理酬金。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各岗位监理人员的考核细则,定期把考核情 况通报委托人。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合同履行职责。2. 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与工期的延期、停窝工签证、 用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工程量等签证,经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必须报委托人 书面批准后才能签发。否则,因监理人监理工程师签证造成委托人工程款项增加 或其
15、它损失(含第三方索赔)的,责任由监理人承担;如委托人已对第三方支出 相应费用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全额追偿。在涉及工程延期 Q 天内和(或)金额0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 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须通知委托人,并说 明原因,并由委托人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 间和份数:(1)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各一份,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 人;(2)工程监理报告(周报、月报及阶段报告、总结);(3)工程质量评估 报告,委托人竣工险收日3天前;(5)完工后30天内,提供委托人完
16、整的并装 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份,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监 理机构文件、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监理日记、监理 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的质量部位的资料(旁站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 隐蔽工程验收报审报验表等),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文件、及由施工单位提供或 检查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等。(4)上述所有文件资料格式适用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3 .委托人义务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O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上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4 .违约责任
17、4.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误、失职或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质量缺陷、进度延误、质量不合格及委托人其他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违约金、损失赔偿款总额不受监理费总额的限制,赔偿损 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理人违约致使委托人遭受的损失、委托人向第三人承担 违约责任、增加的投资成本、另行委托监理单位增加的费用、委托人为实现法律 救济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担保责任保险保费等,委托人 有权从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监理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况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1)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
18、程不能一次通过委托人或公安、消防的竣工验收, 违约金1000元;(2)因监理人工作失职,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设 备,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在 现场施工,每发现一次,违约金1000元;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以及委托人要求旁站监理的工序,发现监理人未全 程旁站的,或虽然旁站,但不能发现承包人的错误做法、不当操作或缺 陷的,每处违约金1000元;(4)对工程质量通病(缺陷)、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现象不能有效控制, 在下次检查中重复出现时,每重复出现一次违约金1000元;现场发现监理人员没有审核相关自检资料即进行隐蔽验收的,或未进行 隐蔽验收即进行
19、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或未在隐蔽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每次 违约金5000元;(6)监理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查的,委托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的全部酬金,并保留索 赔权利;监理人未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形成检查记录和整改意 见,每发现一次违约金1000元;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 及时向有关委托人报告的,委托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的 全部酬金,并保留索赔权利;(8)监理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 而引起的返工或变更,应承担部分责任并进行
20、赔偿,赔偿金额=对委托 人造成的损失又10%、(9)因监理人工作失职,现场发现特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关键部位的状态 存在安全隐患的,材堆放杂乱无序,缺少警示禁止宣传标识,或大量垃 圾未及时清运等现象的,每一类现象违约金1000元;因监理人工作失职,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接到政府主管 部门、委托人通知或第三人投诉3天内不整改到位的,每次违约金1000 元;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工等,视 严重性每次违约金5000至10000元,且委托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扣除未支付的全部酬金,并保留索赔权利;(10)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监理人工作失职,工程若出现事故的,违约金
21、10000元,若出现国家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委托人有权无条件 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的全部酬金,并保留索赔权利;(12)因非委托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或阶段性工期延误,且监理人未能提 前预警并制定相应工期保证调整措施的,每延误一天违约金500元,最 高为应付酬金总额;若工期延误超过15天的,委托人有权无条件终止 合同,扣除未支付的全部酬金,并保留索赔权利;监理人必须对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委托人代表签发的指令等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旦经委托人复核,发现监理人确认的结果超过工 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超出实际工程量,或存在缺项、漏项,须支付 超出部分或漏缺部分两倍的违约金;(13) 监理机构人员到
22、岗天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未经批准迟到早退、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事务,每发现一次,违约金200 元,每人超过3次者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换人员;每发现一人次监理记录不及时、不真实,实测记录没有达到工艺控 制要求,违约金500元;(14) 监理人未按投标文件或本合同条款约定派驻监理人员的,违约金 10000元,同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酬金,委托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并保留索赔权利;监理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或本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 员的,每人次10000元;监理人员如有擅自越权行为,每人次违约金5000元,累计超过三人 次以上的,监理人应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酬金,委托人有权无条件终止 合同,
23、并保留索赔权利。(15)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附件一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每人 次违约金10000元,并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此人员;累计超过三人 次以上的,监理人应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酬金,委托人有权无条件终止 合同,并保留索赔权利。(16) 图纸、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记录等相关 监理资料混乱、丢失、错误或不完整、不同步、不及时提供,或未按时 编制报送相关计划、报告、月(周)报、总结等,每发现一次违约金5007G o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X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X拖延 支付天数。5 .支付5.1 支付货
24、币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too% ,汇率为:_L_o5.2 支付申请每期酬金支付前,监理人除按通用条款提交支付申请书外,应向委托人提交 该期应付款金额的正规合法发票,其中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监理人若无法提供,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5.3 支付酬金本合同约定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和附加工作酬金,其计算方法和结果已 涵盖了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监理工作内容以及附加工作、协调工作及 约定延长期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监理人员、交通工具、监理设施、测量仪 器、常用试验器具、材料设备检测费、办公、通讯等费用,监理人不得要求委托 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贴、附
25、加工作报酬。监理人自行承担按规定应缴的各项 税费。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首付款开工报告签发后的14天 内50%第二次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50%.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 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6.2变更六、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 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 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
26、”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 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 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 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
27、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 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 工作。1. 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 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6. 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但监 理工作内容未增加时,不视为附加
28、工作,监理人同意延长监理期限至完成全部工 作内容。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监理工作内容增加(包 括善后工作以及恢复准备工作,不包括停工日)时,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 金已包含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签约酬金金额内,不再另行计算和支付。7. 2.3附加工作酬金确定方法与6. 2.2相同。8. 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预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增加时,正 常工作酬金不作调整。9. 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 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 .争议解决7.2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
29、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_2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 中,不再另行支付。8.3 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_乙_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X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眼。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由于委托人系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工程 相关的图纸、施工方案等均须永久保密,同时在项目完成后的30天内,监理人应将所有材料移交委托人。监理人申明
30、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L8 . 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因本工程产生资料的著作权均归 委托人。9 .补充条款因监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自身的损失,并赔偿工程相关各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日年 月日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
31、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 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 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32、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 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 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 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
33、条件中约定。2. 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 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
34、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 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 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
35、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 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 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 1. 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 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36、;(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 3. 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 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 3.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7、并通 知委托人。2. 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 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 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
38、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 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 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
39、纸、报告及记录监理 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3.委托人的义务3. 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 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4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 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5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6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
40、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7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8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9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其承担赔偿金
41、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 . 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1.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 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5. 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6. 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1.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 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损害。5 .支
42、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 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
43、终止6. 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7. 2变更7.2. 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 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 2. 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 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 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
44、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 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 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 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 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 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中止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中止履行本合同直
45、至解除本合同。6. 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 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 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 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中止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
46、,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6. 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 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 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 人应承担笫4.1款约定的责任。6. 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 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 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 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 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 2. 3款约定的责任。6. 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 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 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