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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无锡市惠山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意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屋顶、场地或附近建设 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 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 地面分布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及户用光伏项 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网、全部自用和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由项目业主自行选择。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个人等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推进综合协调工作。合理规划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村(居) 委会、国有
2、企业等公共基础建筑物、工商业厂房、农村居民屋顶 各类别屋顶建设比例,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 设协调、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一、规划开发试点工作始终坚持政府统筹引导、市场化操作、自主自 愿的原则,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 断”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全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 各类投资主体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 争。按照“先易后难、稳步开发” “宜建尽建、光储一体、政 企联手、多元投资”等要求,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 效率推进,确保稳步有序做好项目开发工作的原则,根据项 目成熟度和开发难易
3、程度,分类分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 保如期完成试点开发目标任务。投资方案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合理布局农光互补、渔 光互补等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提升土地利用价值;充分考虑全 区户用光伏的投资建设,优先考虑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做到 应建尽建。二、注重宣传绿色低碳一是确保政策宣贯到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二 是对符合布局规划、满足安装和并网接入条件的党政机关、医院、 学校、村(居)委会、国有企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筑物屋顶资源, 统一管控、统一开发,率先配合投资方推进实施,形成示范效应; 三是投资方案要充分考虑光伏建筑一体化方案,采用新技术,使 屋顶光伏发电融入美丽城市建设中。为早日实现双
4、碳目标任务,全区年度综合能耗在1000吨 标准煤以上的新建项目,必须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纳入总 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年度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 煤以上的存量企业,特别是“两高”行业企业,经有资质的 检测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报区住建局备案后100%加装屋顶 分布式光伏,不合格的整改后再行安装。对列入“十四五”城市更新计划范围内的建筑,不纳入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项目,避免造成资金浪费。各单位可先 到项目所在板块进行咨询,决定是否实施。三、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报批流程,明确项目备案、建 设、验收、运维等工作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尽可 能简化程序,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
5、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 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 项目验收。非不动产产权人投资与不动产产权人投资建设光伏项目备 案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非不动产产权人投资项目须提供:(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加盖投资方公章;(2)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加盖产权方公章;(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加盖投资方公章;(4)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承诺表,加盖投资方公章。(5)房屋荷载证明(含计算书、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设计人员资质证书);(6)建设方和投资方签署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赁协议;(二)
6、不动产产权人自建项目须提供:(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加盖自建方公章;(2)企业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加盖自建方公章;(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加盖自建方公章;(4)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承诺表,加盖自建方公章;(5)房屋荷载证明(含计算书、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 质、设计人员资质证书)。无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只要业主能提供有效的 房屋产权证明,经项目所在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出具证 明房屋产权合法有效后方可备案。地面类项目另需提供:供电部门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土地 使用证、土地使用或租用协议;涉及河流、湖泊、湿地以及养殖 水面、休闲农庄、林业用地和农业大棚等的,在
7、符合相关规划和 严格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应不影响 生态环境、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并且不影响生产功能,同时已取得 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户用(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共有部分进行建设 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征得相关共 有权人同意,对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性负责。除 按供电部门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利用私人房屋建设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2)利用独栋建筑(别墅)建设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物 业开工许可证;(3)利用多层住宅建设的,提供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物业开 工许可证、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同一楼宇住户同
8、意建设的 证明材料。(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四、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单位是项目 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中,项目由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建筑物或 场地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或场地的所有权人是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主体;建设单位利用他人的建筑物或场地建设的,建设单位是项 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建筑物、场地租用合同(合作协议)约定,对项目承担 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光伏开发建设各 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各板块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协调
9、机制,对项目备 案主体进行安全生产告知;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区应急 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建筑施工领域外的生产经营企业高处作业人 员(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持证上岗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监督落实项目建设点位是否符 合建筑安全相关标准,是否符合高层建筑的安全设计标准,检查 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指 导属地施工安全的监管,特别是涉及屋顶整修和加固工程,由区 住建局做好对属地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工作,并负责光伏项目投 运前联合消防救援大队对项目的消防状况的检查和指导;区城管Ilf伏
10、组件等光伏项目设备的质量监管;惠山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光伏 项目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惠山区供电 分部负责对光伏项目并网接入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光伏项目后期 运行用电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投资方、屋顶方与施工方等相关单位要签订安全管理协 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邀请行业专家会审;施工前认真开展 安全培训及安全交底,特别是涉及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 处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前应到属地和区住 建局报备项目建设情况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方投资项目由第三方投资者对项目投资风险、项目 运行管理、屋顶承重、安全生产等负责;企业自投项
11、目由企 业自己承担各种风险。投资方与建设方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 标准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建立行业相关产品认证 标准与准入管理体系,提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可靠 性和安全性。五、扶持政策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投资方应切实按照备案 文件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于项 目投产之前,向原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 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原备案机关对重新备案的相关信息要及时 更新。对建有光伏发电项目的工业企业,优先提升其有序用电等级。 区发展改革委对建有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其光伏自发自用电量 可不纳入区、镇(街道)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优先支持建有光伏
12、发电项目的企业申报节能低碳资金、评选绿色工厂及企业增容。供电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 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窗式”受理服务,明确申请条件、 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供电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县项目建设工作,制定明确的并网电 压等级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安全性、灵活性、经济性 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认证后确定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充分 考虑分布式光伏接入需要,积极做好电网规划衔接、变电项目推 进、电网升级改造等工作,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投 产,做到应并尽并,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稳定运行。六、信息报送要求各板块指定专人于每月5日前报送属地分布式光伏项目开 发进度信息到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区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供电部门要做好电量统计、电费结算转付等工作,负责户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的直接登记和集中备案工作,负责 汇总和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数、发电量等相关信息情况,于每 月15日前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信息报送项目所在板块。项目备案后 应及时填报国家可再生能源系统,项目建成投产后应于每季度首 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运行信息网上填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 息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