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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 (社团名称) 诚信自律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 本团体持续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运行机制,实现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 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与时俱进。负责人和理事会 成员按照相关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第二条本团体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 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 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 律作用。对会员单位违反自律规约的,本团体根据相关规定 对会员单位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三条本团体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 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发布行业社会
2、 责任报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开展标准化工作。第四条本团体内设调解机构负责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 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第五条本团体依法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 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 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加强 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第十条 监事(会)不得代表本团体向会员(代表)大会 和媒体发布和公示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或违法、 违规和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 供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 关。第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团体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第十三条 本团体应当随时关注本团体业内的信息动态, 对本团体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及时告知会员。第十五条本团体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 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 存档保管。第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
4、关信息。第十七条由于本团体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团体业内造 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团体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 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 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 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 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第七条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签署诚信 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承诺书内容,做到不强 制入会,不强行服务,规范开展评比达
5、标表彰和培训,不超 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严格规范会费、经营服务 性收费等涉企收费行为。第八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天津市(社团名称).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提升本团体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 平,根据国家及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 制定本制度。具体工作要求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第二条本团体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 聘,薪酬与福利,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表彰与处罚管理等。 人事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第
6、一章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与离职第三条工作人员的聘任应按照本团体内设机构(如秘书 处等)的工作需要,依照章程与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机 构工作职能确定聘任人数。聘任工作人员录用后应签订劳动 合同。第四条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如出 现应予以解聘的情况,可由秘书长审定后报会长(理事长) 并完成相应审批流程。解聘事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五条工作人员离职应提前告知秘书处,并依照有关规 定和协议要求向本团体递交辞职信。离职人员须主动做好离 职交接工作。离职人员薪酬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 理。第六条工作人员岗位涉及保密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劳 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第二章工作人员的薪
7、酬与福利第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第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有带薪参与岗位技能培训 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出差等费用依照相关本团体相关制度规 定报销。第九条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第三章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第十条本团体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本 团体持有的劳动合同由秘书处保存。第十一条秘书处负责建立聘用员工人事档案,并妥善保 存。人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秘书处应收集员工在协会工作 期间需入档的材料,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确认和入档,定期将 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更新完善一次。第四章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本团体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
8、由秘书处按 有关规定流程审批后实施。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由监事 (会)负责内部监督。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天津市 (社团名称)印章与文件管理 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 为确保本团体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依据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团体理事会 审议核定,理事会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团体印章、文件管 理的责任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内设 机构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第三条 本团体文件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核,经法定代表 人批示签发,并负
9、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文件执 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第四条各相关单位的来文、来函,由秘书处负责接收、 登记、呈批和归档。第五条 秘书处应按时间顺序将接收或印发的文件装 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第六条本团体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 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第七条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 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八条加盖本团体印章应依照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 或理事会决议及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符合章程规定。第九条 本团体财务专用章由一般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 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第十条任何人不得私自藏匿或违规使用本团体印章。 本团体印章在获
10、得印章管理责任人和秘书长许可并登记使 用情况后,方可带离本团体办公场所使用。第十一条 本团体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 绍信、证明书等,由秘书处专人保管,经本团体相关负责人 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天津市(社团名称)信息公开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团体业内 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
11、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 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第三条本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 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 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对本团体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本团体的财务情况;(四)本团体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 使用情况;(五)本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六)本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团体的持续责任,本团体应该忠 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
12、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公示载体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 信息公开载体,是公开官方网站或其他平台。其他信息公开 可在本团体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第五条本团体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第六条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 团体信息公开事务。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 确认;(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三)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第八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 须报请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同 意,经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公开发布。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团体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示本团体未 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