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86755398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9.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 为。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 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 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 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市、区城镇供

2、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上海市定价 目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方支付;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 合格的水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 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 0O【文字】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23 年 01 月 18 日) 1.出台背景2021年8月,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 益

3、,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 建设部修订印发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定价原 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 费行为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结合国家要求和地方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供水 价格管理实施细则。2 .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3 .主要考虑一是促进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健全以准许 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的同时,设立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水厂 自用水率、供水负荷

4、率等约束性指标,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二是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用户节水意识,促进社会珍 惜和保护水资源。三是促进城镇供水水质提升。建立有利于推进供水设施改造,二次供水设 施专业化维修养护的价格机制。核定供水价格时,充分考虑水质达标、用水保 障等因素,促进供水企业提高供水可靠性和安全性。4 .具体内容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 计价方式、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和附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定价机制明确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结合供水

5、成本规制的有关要 求,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准许收入由 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并明确了具体范围、核算方法。建立了供水 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监管周期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 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若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 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政府应当予以补偿。(2)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明确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从支持民生和公益服务出发,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 用水、回灌井用水按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为倡导节约用水,将 洗车、洗浴、饮料生产、高尔夫球场用

6、水纳入特种用水范围;明确居民水价阶 梯的级差设置和“一户多人口政策,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制度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并对合表用户水价、转供水价格等做了具体规 定。(3)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明确供水价格由上海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调整。消费 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 议。定价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制定居民 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听证 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调价前连续三年的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成本监 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公开供水

7、成本。(4)水价执行与监督明确供水企业应当多渠道公示各类水价及取、供水量等信息,供水水质、 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明确用户应当缴纳水费的义务,规定环卫绿化、 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 定需要减免水费的,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水费补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5)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新增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由建设单位承 担。用户产权范围内供水设施除已移交给供水企业的,其供水安装工程及延伸 服务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 费、接入费、增

8、容费等费用。已移交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 运行养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结合供水成本规制的有关 要求,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 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 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第九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

9、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包括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 成本监审核定。(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X ( 1 -资 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 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 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 年度财务数据核定。第十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

10、相关税法规定核定。第十一条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计算公式为: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二准许收入计亥定供水量;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 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 (设计 供水量x65%)。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根据供水企业 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二取水量x (1-自用水率)x ( 1-漏损 率)。供水企业本期设计供水量、取水量、自用水率、管网漏损率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核定办法,并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第十二条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

11、业平均供水价格、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本 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第十三条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成本监审需要调整供水 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 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第十四条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 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十五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

12、水、非居 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 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 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用水、回灌井用水等,按照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 行。(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饮料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 定。第十六条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量由市价格主管部

13、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按照一级水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 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 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 ),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 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 能力利用情况。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 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增加用水 的阶梯基数,累

14、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也可选择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 格。第十七条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 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四档水 价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八条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 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 及工艺推广、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第十九条综合考虑上海季节性水量特点,可以适时实行季节性水价。第二十条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 到户。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

15、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 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 件。条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备表计条件的,由转供水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 抄表到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由转供水单位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 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 计量,相应水费应当从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渠道支出,并建立健 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二十二条供水价格由上海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 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

16、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 出定调价建议。第二十三条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 关规定开展听证。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 公开。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调价前连续三年的经营情况和成 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它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定价部门应当在供水价格 调整前,公开供水成本监审报告。听证会举行15日前,成本监审部门应在部 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 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及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定期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

17、 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 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 每年定期公开供水成本。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 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者调整价格的决定。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 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 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 报告等相关

18、信息。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 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费(税)、污水 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 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 的水费补偿。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统 筹考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第二十九条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

19、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三十条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第三十一条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 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 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六章规范收费行为第三十二条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 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 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第三十三条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的二次加压调蓄供 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第三十四条除已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供水设施外,用户产权范围内供水设施 的修理、维护、更换等供水安装工程及延伸服务,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 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 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第三方水表检定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 的,送检水表经检定合格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