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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录取 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时间来校报到,经过初审合格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或电话向学生处请假, 请假应当经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四周。未经请假 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第二条学院在新生
2、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 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 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遵循以下规定。学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或休学,申请应 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和学生处审核, 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3年,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事前不办
3、理申请 审批手续、逾期4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招生 工作有关规定,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部等 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求。
4、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由学生处会同监察审计处、学生所在学院报送学校批准,取 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取消学籍者,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 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身心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 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 内能治愈的,经院务会研究,报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 疗养;若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 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
5、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 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 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按新生办理入学 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来校报到,办 理缴费及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按 规定向辅导员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 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 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
6、关手续后注册;特殊情况可申请缓交学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 意和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 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 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 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实训,记其平时成绩不合 格学生参加考核应取得考核资格。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 期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实训,记其平时成 绩不合
7、格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 制记分(特殊课程除外),毕业前折合成学分计算。课程的考核成绩 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表现、实践环节、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 绩综合评定。建议按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50%,期末考试 成绩占50%计算(特殊课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也可增加其他项目, 比如实践课程成绩等),成绩合格方可获取相应学分。“以证代考” 课程考试,以在校期间最终获取相应证书为合格(特殊情况经学院研 究另行处理)。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 以考勤、课内教学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特殊情况因身体疾 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经本
8、人书面向辅导员提出申请,附医院 证明,由基础部和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不参加体育 课学习,其考核成绩按及格记录。第九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四分之一 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由实践、实训、实习、作业等环节组成的课程,学生如不按期上交作 业和实习实训等报告者,平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门课 程的考试,毕业前根据表现可申请补考一次。第十条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试卷不得 降低难度,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记。补考不及格,不再补 考。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部申请缓考, 所在系部
9、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与该课程补考学生同时 进行考试,其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正常补考, 补考不及格,不再补考。第H条 参加正常补.。 报教务处批准,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 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后, 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每学期期末,各系部依据 相关规定,采用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并结合每学期学生个人平 时表现,综合评定。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学期德行素质考评成绩,记入 学籍档案。第四章考勤与学业预警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 动。上课、实习、课堂讨论、习题课、军
10、训等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不 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 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参加军训、实习、考试等一般不准 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须请事假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 假须附医院证明。第十四条 对学生上课、实习、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等的考 勤由班长负责,教师要进行考勤抽查。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 生所在系部反映,辅导员要对问题严重者进行学业预警并通知家长。第十五条学院将逐步推行学时学分制和学分银行,学生可根据 学院有关规定和条件,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获取学分,积累 的学分可以按照合肥科技职业学院课程学分替代暂行办法有关规 定替代课程。第五
11、章补考、重修和免修第十六条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学期教学计划 学习各门课程。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不合格可补考一次,凡补考 不及格的课程须补修或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也可按照合肥科技 职业学院课程学分替代暂行办法申请替代,经批准可获相应学分。第十八条 学生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经自考、考证 等其他国家认可的形式通过考核,也可按照合肥科技职业学院课程 学分替代暂行办法申请替代免修。第十九条 对学生作学籍处理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 办理:(1)若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 每学期均按一门课计算(以证代考课程除外);(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12、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 不合格时,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3)毕业设计(实习报告)、顶岗实习不及格,各按一门主要 课程计算;(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日常学籍处理的课程门数,但 必须参加补考。第六章 跳级、升级、试读与留级第二十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 部党政联席会议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按 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 的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关 手续。第二十一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 合格者,准予升级。第二十二条 试读与留级:(一)学籍实行学年学
13、分制管理,学生在学年内第一学期不合格 课程达三门者,由系部给予书面通知,予以学业预警,不合格课程达 四门及以上的不予以补考,跟班试读,同时书面通知其家长,要求家 长配合学校共同做好转化工作;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 (含五门)以上者,留入下一个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毕业班 已经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再留级;(二)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虽达到留级标准,但学校无后续相 同或相近专业,可跟班试读;(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含实践环节) 一门及一门以上者,不作为毕业处理,不合格课程可再延长在两学年 内完成,超过两学年学校不再接受学生补修补考申请,统一作结业处 理;第二十三条
14、留级学生已修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 经履行手续后,可以免试。第七章休学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因病须请假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因事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服兵役学生以国家文件为准),最长 不超过规定学制三年。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读期间申请休学创业,最长可以保留学籍五 年,期间亦可提前申请复学。第二十六条休学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复印并持有签署申请表,作为复学的凭 证;(2)因病休学的
15、学生应回家疗养。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病 休学生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向教务处书面提出申请, 经学院制定医院复核确认,方可复学。第二十八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 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八章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期经补修、重修考核依然不及格的考试课程与本学期考 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以上者(不包括大一第一学期);(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 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16、的;(五)开学后一个月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辅导员、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 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 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 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 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生,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三)经学院认可,学院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
17、学习的。以下情况者,不得转专业:(一)学院已停止转专业;(二)招生时属于不同招生批次或类别的;(三)应退学者;(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二条新生需转学,按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 认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须作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 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和身心健康等。第三十四条 在籍学生,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德、智、体、 能等合格,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准予毕业。 毕业资格由教务处审查并报省教育厅验证备案,毕业证书由学院验印 颁发,教育部统一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验证)。第三十五条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
18、未达到重修规定,可补考一 次,仍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可申请补考一次,合格 者补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发结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间有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记录者,毕业前 不予补考,作结业处理。一年后,可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者, 补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但因处分或退学而未完 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学院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 性学习证明。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 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
19、个人信 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 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 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九条学校按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并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 历电子注册。第四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 该专业辅修或课程学习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 修证明;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又不允许延长在 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两学年内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合格者发 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20、学籍的,学 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 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 布无效。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 生本人申请,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挂失,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申 请表,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 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 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无效。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自颁布之日起 实行。济四十五条本细则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冲突之处,以上级 文件规定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