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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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整合改造煤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第

2、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初审和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初审部门和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半年和年的;

3、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8.采煤工艺、掘进工艺未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的(机房、硐室掘进施工除外);9.按照 2017 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考核确定为一级标准化等级煤矿,在期满重新申报时未实现智能化采煤的。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

4、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半年的;5.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6.采煤工艺和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艺未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的。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分,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超过有关限员规定,采煤工艺未实现机械化的。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考核定级。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应急厅组织初审,国家煤监

5、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的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组织初审,省应急厅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三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组织初审,市级部门组织考核定级。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考核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一)自

6、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对照管理体系和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陕应急2019190 号)全面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签、煤矿上级公司核实(无上级公司的煤矿不需核实)。(二)申报。贯彻关于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陕安委201915 号)精神,结合分级考核定级原则,申报标准化等级煤矿向承担日常监管的市级部门或县级部门提出申请,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市级部门或县级部门对申报煤矿达标基本条件、生产状态、重大隐患及整改销号情况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煤矿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明确上报意见,逐级向负责初审的部门进行申报。(三)初审

7、。负责初审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部门报送的审查上报意见和申报煤矿重大隐患、联合惩戒情况进行材料审查;对材料审查合格的,初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初审检查报告。经初审检查合格、负责日常监管的市级部门或县级部门对初审检查发现隐患和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现场复查合格后,逐级向初审部门上报复查报告,经初审部门对复查报告审核合格后向考核定级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部门申请考核定级报告应包括材料审查情况、初审检查、现场复查情况及明确的初审意见,同时提供初审检查和复查报告、初审检查评分表、参加初审检查和现场复查人员签字表及复产验收、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支撑材料。(四)考核。二级、三级标

8、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检查合格的考核定级申请、对初审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和支撑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及时组织初审部门和负责日常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对申报煤矿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并形成考核定级报告。经现场考核合格、负责日常监管的市或县级部门对考核发现隐患和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新发现重大隐患现场复查合格后,逐级向考核定级部门上报考核复查报告。考核复查整改报告应包括矿井达标条件变化、矿井生产状态、现场复查情况及明确的复查意见,提供考核复查报告、考核复查人员签字表及复产验收、新发现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支撑材料。(五)公示。对现场考核和现场复查合格的申报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综合研判申报煤矿情况,对综合研

9、判合格的,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六)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对拟公告确认等级煤矿相关情况再研判、再核实,对核实符合规定的,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市级部门应同时将三级公告名单经信息系统报送省应急厅。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各级初审及考核定级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半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对考核未达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由省应急厅根据现场考核得分情况确认其等级,按程序公示、公告;对初审未达到一级等级、考核未达到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由市级部门组

10、织按下一个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进行考核;对初审或考核未达到三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由初审或考核定级部门下达现场处理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第八条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考核合格证应齐全有效。考核定级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年期满前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市级部门、县级部门按第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第九条 120 万吨/年(含)以上新建煤矿投产时应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省国有煤矿、市级部门负责监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120 万吨/年(含)以上民营煤矿,应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其他

11、煤矿最低应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第十条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考核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一)煤矿一级等级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冲击(无冲击地压事故)”(二)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三)井工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达到。第十一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应在年期满前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省应急厅每季度集中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并就该

12、矿是否在年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存在联合惩戒情况征求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意见,审核合格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并予以公告。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不执行延期制度。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陕安委201915 号精神,认真履行属地监管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职责,加强对达标煤矿检查抽查。省应急厅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 10%,榆林市按照县级部门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 30%,其他市按照县级部门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

13、抽查比例不少于 50%的比例。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个月的煤矿,应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达标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应及时通报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予以撤消等级。(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市或县级部门负责,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

14、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后,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并更新系统相关信息。(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市或县级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予以降级或撤消等级,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煤矿安监局。被降级的煤矿年内不受理一级等级申请,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年内不受理一

15、级等级申请、1 年内不受理二级等级申请。(六)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应至少开展 1次全面的自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次全面的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次全面自查(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形成自查报告,并依据自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通过信息系统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2 月 15 日前,将一级、二级、三级煤矿的自评结果逐矿汇总、逐级报送至省应急厅,由省应急厅审核汇总报送国家煤监察局。(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告上级部门,通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三条 市或县级部门可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及时报送省应急厅。第十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对达到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的激励政策。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奖励机制,对达标创建业绩突出人员应优先评优评先,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年颁布的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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