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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总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配套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
2、见);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3、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
4、合同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与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解释二通知)。总则第一章通常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通常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
5、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灼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者 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解释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6、与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能够委托代理人订立合 同。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握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与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
7、依法能够拍卖或者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解释二:(公证处为提存部门,详见提存公证规则)第一百零二条【提存物的处理】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 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物的风险负担与提存费】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提存及其期间】债权人能够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 未履行债务或者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
8、用后归国家所有。第一百零五条【合同的可分性】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者全部 终止。第一百零六条【债的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者解 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列简称民商合同意见):
9、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淌资金不足等诸 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关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与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 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关于市场风险存 在一定程度的预见与推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 主张,关于
10、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与股票、期货等 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特殊变 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 推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通常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 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能够防范与操纵、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 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
11、势变更与商业风险。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I:,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 地端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 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 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 确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与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 165号)的 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有关审核程序。)(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
12、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与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下列简称解 释二通知):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 则与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 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变更或者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关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懂得、慎重适用。假如根
13、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在履 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履行请求权】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者报酬的,对方能够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履行请求权的例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 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
14、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者履行费用过高:(H)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形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与缺失的大小, 能够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 务或者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缺失的,应当赔偿缺失。第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预
15、期利益的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缺失的,缺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缺失,包含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缺失。(民商合同意见:三、区分可得利益缺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缺失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缺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 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缺失要紧分为生产利润缺失、经营利润缺失与转售利润缺失等类型。生产设备与原材料等买 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缺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缺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
16、同与提 供服务或者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缺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缺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 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缺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缺失.10、人民法院在计算与认定可得利益缺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与过失相 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违约方不可预见的缺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缺失、非违约 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缺失与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 害等情形的,不宜
17、适用可得利益缺失赔偿规则。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缺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通常应当陈再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 措施而导致缺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与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其遭受的可 得利益缺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关于能够预见的缺失,既能够由非违约方举证,也能够由人民法院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及其调整】【拖延履行的惩处性违约金】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 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缺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
18、的违约金过分高于 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拖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解释二:(民商合同意见: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与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关于双方当事人 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缺失的违约金或者者极具惩处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列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与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
19、决违约责任问题。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关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缺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处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 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 缺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者条 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使用固定比例等“刀切的做法,防止机 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8、为
20、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者不构成违 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能够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 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 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介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处理。附:第九十八条【合同的可分性】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履行
21、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并存】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 适用违约金或者者定金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木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能给对方造成
22、的缺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违约后的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缺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缺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缺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缺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合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 法要求其承担违
23、约责任或者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解释一: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分则或者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 定,并能够参照本法分则或者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懂得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 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使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 的词句不i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密切联系原
24、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能够通过与解或者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与解、调解或者者与解、调解不成的,能够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
25、合同的当事人 能够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者仲裁协议无效 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能够请求 人民法院执行。第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明 白或者者应当明白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
26、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能够包含包装 方式、检验标准与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能】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有权的转移】【关联:142条、16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所有权保留】当事人能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者其他义务的,标 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要紧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
27、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 外的有关单证与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问题】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期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能够在该交 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期间不明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随时,但应给必要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简单交付】标的
28、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交付方式要紧有四种: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时候,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 代替支付。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赁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地点】【关联:145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
29、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明白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 的物;不明白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百四十二条【风险负担】【关联:133条、163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 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风险负担的例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 违反约定之口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货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 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
30、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交付地点不明的风险负担】【关联: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承运人后,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违约接收的责任】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 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口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与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能够拒
31、绝同意标的物或者 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同意标的物或者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 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例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标的
32、物享有权利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买受人的权利瑕疵抗辩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能够 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质量说明的保证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 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品要求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
33、要求的,买受人能够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 约责任。(根据标的的性质与缺失的大小,能够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者报酬等违 约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 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检验期】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 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检验合格的推定与例外】【质量保证期的例外】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
34、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 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 易或者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晟保证期的,适用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者自标的物之日起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出卖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九条【价款的支付】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
35、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价款的支付地】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 或者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一手交钱一手交 货的与交付单证的在交付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价款的支付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能够接收或
36、者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一百六十三条【孳息的归属】【关联:133条所有权转移、142条风险负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 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孳息是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如苹果树上的苹果属于前者,房屋的租金属于后者。) 第一百六十四条【主物及于从物,但从物不及于主物】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 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一百六十五条【合同的可分性】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
37、定的,买受人能够就该物解除,但该物 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够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六条【合同的可分性】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者交付不 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能够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批标的物或者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能够就该批与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假如就其中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能够就已经交付与未交付的各 批标的物解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使用费】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
38、款的五分之 一的,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能够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能够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 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质量瑕疵】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明白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 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当事人能够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
39、卖的默示推定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能够购买标的物,也能够拒绝购 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投标买卖另行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与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另行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与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第一百七十四条【本章的特殊效力】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 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易货贸易的标的物所有权】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 的有关规定。第|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
40、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与例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者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例外的赠与合同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者者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的妥善保管赠与物责任】因赠与人有意或者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 的,赠与人应当承担
41、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能够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财产瑕疵免责与例外】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 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有意不告知瑕疵或者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 (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口起内行使。第一百九十
42、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 的继承人或者者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第一百九十四条【被撤销赠与的财产返还】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内容包含借款种类、第一百九十八条 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不再履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者家庭生活的, 能够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
43、形式】借款合同使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 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与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能够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勺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与财务状况的真实 情况。第二百条【不得预先扣除利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 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法定违约责任】【关联:210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造成借款人缺失的,应当赔偿缺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
44、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权】贷款人按照约定能够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 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未如约使用借款的处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能够停止发放借 款、提早收回借款或者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 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
45、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能够随时返还;贷款人能够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 【提早还款与利息】借款人提早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 【贷款的展期】借款人能够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能够展期。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关联:20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 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
46、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4倍) 合同法总则与部分分则中常用的时间一、一个月47、48条【追认权、催告权】: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超期中,相对人可催告追认权人在 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二、六个月193条【非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主观)】三、一年(-)54、55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主观)】(二)75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主观1年,客观5年)】(三)192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主观)】四、二年158条【质量检验期的推定(客
47、观)】五、四年129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主观)】六、五年(一)75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客观5年,主观1年)】(二)104条【提存期间(客观)】七、合理期间(总则中共7处)23条【承诺的到达期限】69条【依不安履行抗辩权取得的解除权】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拖延履行主债务)】95条【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110条【履行请求权的例外】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158条【检验合格的推定】206条【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必备条款与基本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通常包含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者姓名与住
48、所;(二)标的;(三)数量;一一以上三款为必备条款。(四)质量;(五)价款或者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七)违约责任;(A)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者姓名、标的与数量的,通常应当认 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撤回一一要约+承诺一一不晚于(早于或者同时到达)撤销一一要约一一发出承诺通知前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卜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二)说明经受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