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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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 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分为必备设备和控购设备, 必备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职能需要配备的仪器设备或家 具,如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控购设 备是指在基本职能工作的基础上,为完成额外(特别)工作 所需的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彩色打印机、便携式投影 仪、笔记本电脑等。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 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配备功能、性能、价格相应 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 用率和完好率;对所购仪器设备

2、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学校经费、各类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等所购置或 社会、个人捐赠的设备(工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均 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1 .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2 .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3 .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各类软件;4 .单价未达到以上三种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设备。第二章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实行立项申报制度。各教 学单位综合现有设备、经费、轻重缓急等因素,在下一年度 预算编制前,填写学院项目申请表或学院仪器设备购 置申请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报实验实训中心(其他教学 仪器设备报主管部门),实验实

3、训中心(主管部门)在汇总 各单位上报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后,根据实际情况,在 综合专家论证和年度预算的基础上,提出教学仪器设备购置 计划及经费预算初审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第六条为适应节约型校园的建设,对有温度要求需配备 空调的设备应集中存放。实验实训场所空调配备由使用单位 申请,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三章项目经费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第七条各类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在下一年度预算 编制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 控购设备应填写学院控购设备购置申请表,按审批权限 逐级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报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 项目负责人主持多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购置一

4、套用途相同的 控购设备,严格控制一人多个项目重复购置控购设备。所购 置的设备原则上由各单位专人集中保管,不得由个人自行保 管。第四章办公设备的申购与审批第八条管理岗位办公设备配备按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 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第九条教学人员办公设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配 备。第十条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购 置办公设备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得 自行列支购置。第五章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第十一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单价超过50万元 (含50万元)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50万元,但属 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

5、到50万元的 仪器设备;单价不足5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上 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精密仪器设备。第十二条各单位在申购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前,应填写 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编制合理的技术 参数及经费预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填写 学院项目申请表或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按审批 权限逐级审批。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十三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 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进口设备的采购,需按照财政部、财政 厅有关规定办理论证、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各类仪器设备的购置执行学院采购与招标 管理办法和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办法。不在年度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安排

6、,确需实 施的临时性计划或应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填写学 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附详细说明,在明确经费来源 后方可实施。第七章仪器设备的验收第十五条凡购入的仪器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设 备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组织验收 工作。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办理验收、作价 和建账工作。仪器设备的验收执行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 库手续,相关手续完备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第八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第十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领 用与保管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使 用人和保

7、管人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八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专人操作和维护;要建立 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购论证报告,产品出厂的 技术资料,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借用、事 故处理、资产处置等整个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 入学校档案室。贵重精密设备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特殊情况,可由借 用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按期、完好归还,经主管部门和资 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借出单位 应同时安排专管人员负责使用指导。第十九条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 理。对保修期外仪器设备的维修,需填写学院仪器设备维 修申报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 实施。第九章

8、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坏、丢失与理赔第二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时,应立即停用,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管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及时报资产管理 处。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 和资产管理处,对破坏现场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一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应责令当事人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 当事人责任,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从严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由使用单 位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学院仪 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审批表,提出理赔意见,按审批权 限逐级审批。第二十三条确定理赔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到财 务处办理理赔手续,该仪器设备的报失或报废手续凭财务处 开具的收款收据办理。第二十四条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原则上不予报 废、更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仍可使用或经过维修后可 使用的,应继续使用。确实不能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 请,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按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原则上报废一件更新一 件。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仪器设 备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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