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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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公共资产管 理中心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 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 企业,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除外,下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国有企业运营 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 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具体

2、是指:(-)国有企业新设、扩股、重组、改制、兼并、破产、 上市等事项;(二)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三)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处置和配置,国有资 产核销等事项;(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大额资金运作及支出、发行债券等事项;(五)国有企业建章立制、机构设置、人事及薪酬管理、 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六)其他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四条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 案事项。核准或决定事项以书面“请示”形式、备案事项以 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是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 是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直接

3、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议事和决 策程序,做好重大事项的分析研判,合理做出决策。第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对国 有企业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及时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重大事项管理的规定, 及时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县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重大事项管理的规定,及时审核后提出意见 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程序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 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党委(总支委、支委)会议、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 或报备手续。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

4、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县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决定:(一)国有企业扩股、重组、改制、兼并、分立、破产、 上市;(二)国有企业涉及股权转让事项;(三)国有企业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 核销;(四)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五)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六)国有企业发行债券;(七)国有企业对外单笔超过10万元及年度累计超过 50万元的捐赠、赞助;(A)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以 及调整主营业务;(九)重点国有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 方案;(十)其他按规定应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

5、项须报县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批准):(一)国有企业新设;(二)国有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三)国有企业调整主营业务及除主营业务以外的登记 事项拟作重大变更;(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每年6月底前);(五)国有企业1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 核销;(六)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的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和收缴;(A)国有企业之间的出借资金;(九)国有企业对外单笔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及年累计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捐赠和赞助;(十)融资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支付;(十一)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所列的企业外,其 他国

6、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十二)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 方案;(十三)其他需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报县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融资资金100万元以下的支付;(二)国有企业对外单笔5万元以下及年累计30万元 以下的捐赠和赞助;(三)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 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四)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五)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六)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完 成情况(次年3月底前);(七)国有企业中层干部任免;(八)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在本企业就

7、业或岗位、 职务变动情况;(九)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十)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H )在县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十二)其他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备案的事 项。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严禁向非国有单位、个人出借资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仅限于国 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之间担保, 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严禁为非 国有单位、个人融资提供财产质押,对国有参股企业按出资 比例提供质押。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批、备案 手续时,应根据事项

8、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一)报批事项提交申请,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三)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 和意向性文件。法定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四章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 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 告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第十五条对县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及其 实施情况,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 违反本办

9、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县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属国有企业 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 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 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 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 响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策的;(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我县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 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负责解释。第二H 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 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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