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保安从业单位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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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保安从业单位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1、保安武装守押工作;2、保安培训情况;3、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保安武装守押工作检查检查守护押运人员是否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 理条例规定条件,是否持有保安员证书;专用的运输车辆以及 通信、报警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保安培训情况主要检查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以及场所、设施等教学条 件。(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 30日备查。三、检查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

2、合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1、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2、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 件的守护押运人员;3、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 报警设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细则一、抽查事项(一)“两客一危一货”车辆保险购买情况;(二)“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三)货运车辆违法载人情况;(四)危险物品车辆运载危险物品许可情况;(五)危险物品车辆超载情况。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检查“两客一危一货”车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 动车责任保险的,有无保

3、险标志;(二)检查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无 年检标贴;(三)检查载货车辆是否违法载人;(四)检查运载危险物品是否经过批准,是否配备押运员, 有无押运资格证;(五)检查危险物品车辆载物是否超过核定载质量。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 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 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 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 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 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

4、毒、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 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 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 险费的二倍罚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4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 验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行为双随机检查工作细则一、抽查事项(一)易制毒

5、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等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 检查;(二)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购买、销售、运 输等情况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等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 检查查验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购买、使用、储存等各 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查验企业相关资质、台账、购销运输合同等资料,指导并服 务企业依法依规正常经营;对核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视 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二)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购买、销售、运 输等情况检查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查验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报送上年度购买、销售、运输等情况,实地核查企业购买、 销售、运输相关

6、台账、购销运输合同等资料;对核查发现企业不 报、漏报、瞒报、错报年报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其批评教育、 现场整改,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等处罚。三、检查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 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 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

7、品管理 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 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 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

8、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 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 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 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 检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

9、 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 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 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 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 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 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 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第二十八条 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 每

10、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 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 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 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 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 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 格

11、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 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情况。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实名制登记检查是否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 记;(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和场内巡查;(三)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三、检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

12、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 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

1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 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 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 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 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 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

14、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 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 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 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 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

15、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 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 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16、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 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 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 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 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17、单位应当依法 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 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旅馆业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旅馆业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二)旅馆业“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管 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三)旅馆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旅馆业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检查旅馆开办是否按规 定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二)旅馆业“四实”(实名、实

18、数、实情、实时)登记管 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旅馆业是否安装相关信息管理系 统,是否按规定查验并登记上传住宿旅客信息。(三)旅馆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检查旅馆业是否有必要 的财物保管设备,是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是否存在治安隐 患,是否存在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情况,是否存在明知 住宿旅客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而不报告情况。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 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 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

19、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 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 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 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 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

20、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 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 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 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 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

21、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规定的要求。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 可证。第十一条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 安责任人。特种行业承包经营负责人或者聘任的经营负责人为共 同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的责任是:(一)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 并进行整改,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 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治安员、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的 治安业务培训;(三)对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 事故予以

22、配合;(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有 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 序。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相应的治安责任,制 定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第十二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治安管理 信息系统,并向公安机关实时传输治安信息;暂不具备实时传输 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第十三条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报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旧机动车、 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业,其经营场 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和保管库房以及停车场等部位

23、, 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视频 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被删改、传播或者 非法使用。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指导特种行业开展治安防范 业务培训。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业务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 和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 业务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第十五条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如 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 息;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留存服务对象 出具的单位证明材料,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名称、服务时间等信 息,并按照规定登记业务经办人的身份信息。第十七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访客提醒制度。对零时尚 未离开旅馆的访客,服务人员应当提醒访客离开,或者按照规定 对访客进行住宿登记。第二十条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 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物品的,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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