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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 理,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 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年第81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词解释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 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 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 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建
2、设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组 织、实施、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第三条 【建设单位责任】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基 本建设程序负责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负责工程招标、质量控制、 工期控制、投资控制、文明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竣(交)工验收、结算审核、资金支付、竣工财务决算、廉政建设 等工作。工程项目实行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相 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机构为工程项目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因服务结果没达 到合同约定要求而给建设单
3、位造成损失的健设单位应当依法追 究其责任。第四条【对建设单位监督条款】监察机关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及分工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So第五条【对建设单位人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人员应当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掌握 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明确人员责任。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集中建设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六条【对建设单位项目审批要求】工程项目需要履行批准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批准手续。第七条【对建设单位的前期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定位和使用需求、明确技术指标,严把方案论证、图纸设 计、项目概预算、控制价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期,减少定位不 准
4、、使用功能不满足、设计不完善、清单漏项等问题发生。第八条【对建设单位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划分项目标段,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依法开展 工程发包活动。建设单位应积极处理招投标阶段的异议并配合招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项目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行业规定将工程项 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九条【对建设单位招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使用国务院 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应当依法通过指定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函)、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评标活动。第十条【对建设单位合同文本编制要求】建设单位应
5、当按 照规定使用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文件示范文本,在 编制合同文本时当约定进度款和人工费用支付条款、风险条款、 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应当约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管理措施及违约条 款。第十一条【对建设单位招标结果执行要求】建设单位应按 照招标文件约定收取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 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 容一致。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现场人员考勤管理要求】建设单位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监
6、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严格落实日常考勤制度。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管理要求】建设 单位应组织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文明设施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合 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现场人员变更管理要求】对各参建单位提出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依法依规可以变更的,按规 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违规 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主要管
7、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行业管理部门对人员配备、 变更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O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行业管理部门对 人员配备、变更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履行 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生产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要坚持“安全 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全员安全
8、生产责 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严格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迅速采 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工期管理】建设单位应监督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对于进度滞后的,要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制 定措施加以改进。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督促检查,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责任,实现节 能、节地、节水、
9、节材、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成本管理要求】建设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认真履行工程计量、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不得 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 围。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物资采购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明示 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合同履约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督 促各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职尽责,发现有挂靠、转包、违法分 包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处理;发现
10、现场施工质量问题(隐患)、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履行不到位 时,应立即责令监理、施工等单位落实整改,并及时按要求上报 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 部位、隐蔽工程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薄弱环节进行重点 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核查。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保障 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 资,确保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二十三条 【现场生态环保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
11、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 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建设单位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管理要求】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依规对项目参建单位进行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各方做好建设工程档案 的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符合 标准规范的档案。第二十六条 【编报时间、内容要求】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
12、 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 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 得超过6个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 书、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对成本、资产、账务处理要求】项目建设单 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完成各项财务处理及财产物资 的盘点核实;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 资支出按合理比例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 销基建支出。第二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 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标准, 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项目投资
13、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 上的项目决算,由建设单位报市财政部门批复。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由建 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 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第二十九条【后续要求】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 行账务处理。第三十条【对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 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 一般不得调离。第三十一条 【监督责任】项目建设单
14、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 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廉政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相关参建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相关参建方报销任何应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等;不得参加相关参建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相 关参建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得要 求或者接受相关参建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相关工作人员的 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的工程有关经济活动。第三十三条【参照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于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市政府2018年8月6日颁布的市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发20184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