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给水排水规范大全》GB50318-202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8.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给水排水规范大全》GB50318-202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8.pdf(6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wastewater and storm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318-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7 年7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起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8 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5.2、5.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原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1日3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污水系统;5雨水系统;6合流制排水系统;7监控与预警。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原规范的结构框架进行调整,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和监控与预警
3、兰个章节;2.将原规范的排水体制、排水量、系统布局、排水管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与利用等内容分别在污水系统、雨水系统及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规定;并对雨水系统进行了定义;3.适用范围调整为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4.在总则、基本规定、雨水系统及合流制排水系统中增加了节能减排、源头径流减排、雨水综合利用、城市防涝空间控制、合流制系统改造和溢流污染控制等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日常管理,由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
4、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邮政编码:100037)。4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建筑大学本规范参加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科技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明生孔彦鸿王召森徐一剑张秀华张林韵李树苑张晓昕张华车伍李
5、俊奇支霞辉谢映霞魏博刘志盈由阳李婿李亚刘海燕王强陈贻龙彭党聪何强瞿俊王家卓马洪涛李子富何伟嘉李梦阳王广华俞士静陈岩金彪周志刚段燕惠郭涛刘广奇崔硕朱玲刘晶吴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杨明松聂洪文李红曹金清高斌徐承华陈治刚周鑫根张辰赵惶白伟兰包琦玛5 目次1 总则.1 z 术语23 基本规定.4 3.1 一般规定.4 3.2 排水范围.4 3.3 排水体制.5 3.4 排水受纳水体.5 3.5 排水管渠.5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6 4 污水系统.7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7 4.2 污水量.7 4.3 污水泵站.8 4.4 污水处理厂.8 4.5 污水再生利用.10 4.6 污泥处理与
6、处置.10 5 雨水系统.11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11 5.2 雨水量.11 5.3 城市防涝空间.13 5.4 雨水泵站.13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13 6 合流制排水系统.15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15 6.2 合流水量.15 6 6.3 合流泵站.15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15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16 7 监控与预警.17 本规范用词说明.18 引用标准名录.19 附:条文说明.21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3.1 General Requ
7、irements4 3.2 Sewerage Scope 4 3.3 Sewerage System.5 3.4 Rece1vmg Bodies5 3.5 Pipes and Channels5 3.6 Safety of Wastewater Engineering System6 4 Wastewater System.7 4.1 Wastewater Zoning and System Layout 7 4.2 Wastewater Amount7 4.3 Wastewater Pumping Stations8 4.4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8 4.5
8、 Wastewater Reuse10 4.6 Wastewater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10 5 Stormwater System 11 5.1 Stormwater Zoning and System Layout 11 5.2 Stormwater Amount 11 5.3 Space for Local Flooding Control.13 5.4 Stormwater Pumpmg Stations13 5.5 Stormwater Pollut10n Control.13 6 Combined System.15 6.1 Combine
9、d System Zoning and System Layout 15 6.2 Combined Sewage Amount15 8 6.3 Combmed Sewage Pumpmg Stations15 6.4 Combined System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15 6.5 Combined Sewer Overflow Control 16 7肌1onitoringand Early引Tarning1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 Additio
10、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1 9 2术语2.0.1 城市雨水系统urban drainage system 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排放系统和防涝系统兰部分。2.o.2 源头减排系统source control drainage system 场地开发过程中用于维持场地开发前水文特征的生态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2.0.3 雨水排放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 应对常见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以地下管网系统为主。亦称“小排水系统”。2.0.4 防涝系统maj
11、or drainage system 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超出雨水排放系统应对能力的强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亦称“大排水系统”。2.0.5 防涝行泄通道excess stormwater pathway 承担防涝系统雨水径流输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市河道、明渠、道路、隧道、生态用地等。2.0.6 城市防涝空间space for local flooding control 用于城市超标降雨的防涝行泄通道和布置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空间,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用地空间。2.0.7 防涝调蓄
12、设施storage and detention facilities for local flood-mg 用于防治城市内涝的各种调节和储蓄雨水的设施,包括坑2 塘、1显地、地F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地等。2.0.8 合流制排水系统combined system 将雨水和污水统一进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的排水系统。3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
13、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3.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3.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3.1.4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调节径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内涝风险。3.2排水范围3.2.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起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3
14、.2.3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4 3.3排水体制3.3.1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受纳水体条件和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同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3.3.2 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3.4 排水受纳水体3.4.1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境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3.4.2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
15、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3.5排水管渠3.5.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排水管道可采用压力流。3.5.2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3.5.3 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下,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线走向布置。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3.5.4 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布置。3.5.5 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流量确定。3.5.6 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
16、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条件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5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3.6.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应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确需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设置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6.2 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相应的设防标准。3.6.3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发生的概率、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设置防止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3.6.4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人雨水管道系统,雨水管道接人合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3.6.5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
17、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6 4污水系统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1.1 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4.1.2 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含污水再生系统。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布局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的需要。4.1.3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水处理厂宜就近布置。4.1.4 污水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4.2污水量4.2.1 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
18、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污水量还应计入地下水渗人量。4.2.2 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4.2.3 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时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表4.2.3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I o.7o0.85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I o.so0.90 城市工业废水I o.600.80 注: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
19、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7 4.2.4地下水渗人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人。4.2.s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确定。2工业废水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根据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结果确定。4.3污水泵站4.3.1 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4.3.2 污水泵站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4.3.3
20、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4.3.3的规定取值。表4.3.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建设规模(万m3/dI zo 1020 110 用地指标m2 I 35007500 25003500 8002500 注:1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的面积。2 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4.4 污水处理厂4.4.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的初期雨水量确定。4.4.2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 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8 2 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 与城市居住
21、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4 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5 有扩建的可能。4.4.3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4.4.3的规定取值。设有污泥处理、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表4.4.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建设规模规划用地指标(m2 d/m3)(万m3/d)二级处理深度处理50 0.300.65 0.100.20 2050 0.650.80 o.160.30 1020 0.801.00 0.250.30 510 1.001.20 0.300.50 l5 1.201.50 0.500.
22、65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2 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3 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4.4.4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4.4.4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表4.4.4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污水处理厂规模(万时d)卫生防护距离(m)主三5150 5 10 200 注z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
23、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二主10300 9 4.4.5 排人城市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要求。4.4.6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及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并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4.5 污水再生利用4.5.1 城市污水应进行再生利用。再生水应作为资源参与城市水资源平衡计算。4.5.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于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和农、林、牧、渔业等用水时,应满足相应的水质标
24、准。4.5.3 再生水管网水力计算应按压力流管网的参数确定。4.6 污泥处理与处置4.6.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和处置。4.6.2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可结合当地巳建成污水厂实际产泥率进行预测;无资料时可结合污水水质、泥龄、工艺等因素,按处理万立方米污水产含水率80%的污泥6t的估算。4.6.3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应规划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中心,也可与城市垃圾处理厂、焚烧厂等统筹建设。4.6.4采用土地利用、填埋、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时,污泥的泥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10 5雨
25、水系统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s.1.1 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s.1.2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重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5.1.3 城市新建区排人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5.1.4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选择。5.1.s 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
26、场地坚向等进行布局。5.1.6 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统筹规划,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进行系统构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具有防涝功能的防涝系统用地需求。5.2雨水量s.2.1 城市总体规划应按气候分区、水文特征、地质条件等确定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专项规划应将城市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和落实。s.2.2 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宜采用当地设计11 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
27、,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5.2.3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暴雨强度公式应适时进行修订。5.2.4 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发建设应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表5.2.4 综合径流系数综合径流系数(p)区域情况雨水排放系统防涝系统城市建筑密集区0.60o.70 0.801.00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0.450.60 0.600.80 城市建筑稀疏区0.200.45 0.40o.60 5.2.5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地形特点、气候条件、汇水面积、汇水分区的用地性质(重要交通干道
28、及立交桥区、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重现期的选择应考虑雨水管渠的系统性;主干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总汇水面积进行复核。设计重现期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关于雨水管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相关规定执行。5.2.6 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校核,并同步确定相应的径流量、不同设计重现期的淹没范围、水流深度及持续时间等。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m2时,雨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Q=qPF 式中:Q一雨水设计流量(L/s);12 q一设计暴雨强度L/(s hm2);?综合径流系数;(5.2.6)F一一汇水面积(hm2
29、)。5.3 城市防涝空间5.3.1 城市新建区域,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形式布置。建成区的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布置。5.3.2 具有防涝功能的用地宜进行多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影响防涝功能。5.3.3 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涝调蓄设施(用地)的规模,应按照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或规定值的要求,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水流量变化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2 城市防涝空间应按路面允许水深限定值进行推算。道路路面横向最低点允许水深不超过30cm,且其中条机动车道的路面水深不超过15cmo5.4雨水泵站5.4.1 当雨水无法通过重力流方式排除时
30、,应设置雨水泵站。5.4.2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规模应按进水总管设计流量和泵站调蓄能力综合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5.4.2的规定取值。表5.4.2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建设规模20000 1000020000 500010000 10005000 CL/s)用地指标0.280.35 0.350.42 0.420.56 0.560.77(m2 s/L)注: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5.5.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13 并应确定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5.5.2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
31、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应按规划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质确定。14 6 合流制排水系统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6.1.1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与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水的收集、处理与再生回用,以及雨水的排除与利用等方面的要求。6.1.2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用地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交通、竖向规划、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的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6.1.3 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6.2合流水量6.2.1 进入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水量应包括城市污水量和截流的
32、雨水量。6.2.2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数。6.3合流泵站6.3.1 合流泵站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6.3.2 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可按表5.4.2的规定取值。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6.4.1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6.4.2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指标值计算,并考虑截流雨水量的调蓄空间用地需求综合确定。15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6.5.1 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人合流制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量和溢流
33、频次。6.5.2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调蓄后就地处理或送至污水厂处理等方式,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就地处理应结合空间条件选择旋流分离、人工醒地等处理措施。6.s.3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段或末端布置,应根据用地条件、管网布局、污水处理厂位置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6.5.4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合流水量和水质、管道截流能力、汇水面积、场地空间条件和排放水体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占地面积应根据调蓄池的调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确定。16 7 监控与预警7.0.1 城市雨水
34、、污水系统应设置监控系统。在排水管网关键节点宜设置液位、流量和水质的监测设施。7.0.2 城市雨水工程规划和污水工程规划应确定重点监控区域,提出监控内容和要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应提出再生水系统、污泥系统的监控内容和要求。7.0.3 应根据城市内涝易发点分布及影响市围,对城市易涝点、易涝地区和重点防护区域进行监控。17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
35、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8 引用标准名录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3 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 条文说明目次5799011234446701422368800o qL9qL9unJnJququndququququA哇Ad吐4A吐444A吐EU严hdFhu局HHHHHH局HUH“局“性
36、u布HHUH“布HHH制u布全统“置统u控护统体u安u系HHH用处H系u间”染统系水的与厂利与与空污系与定围制纳渠统“区站理生理”区涝站流水区量E规范体受管系充分量泵处再处充分量防泵径北分水肪般水水水水水MM水水水水水泥门时水水市水水耐水流虫一排排排排排Z排污污污一仔仔Z排雨城雨雨告排合则语本水、水总术基JJJJJJ污JJJAil雨JJJAJ合JJ3333334444445555566 149中quA吐Fbnb23 6.3 合流泵站.50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50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51 7 监控与预警.5324 1总贝。1.0.1 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37、GB50318-2000对城市排水工程的有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城市下垫面硬化比例增大,立体交通的建设量在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发展迅速,导致城市排水工程的建设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城市生态环境、河湖水系的自然生态功能丧失,城市水安全问题频发,这些都对城市排水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外,近10年来给水排水工程技术发展较快,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出现。随着国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相关专业规范的陆续颁布实施及修订,修订城市
38、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本次修订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的指导下,在最近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引领下,总结我国近年来排水工程建设的经验、技术进步、水资源及水环境条件的变化等因素,借鉴发达国家城市排水的治理经验,并考虑今后城市排水工程发展需要进行的。1.0.2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除了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专业规划,还兼顾了各地普遍开展的相关排水工程方面的专项规划,县城、建制镇各个规
39、划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25 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该规划包括污水工程规划和雨水工程规划两部分内容。同时条例规定,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本规范也适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26 2术语2.0.2 本条是源头减排系统的定义。源头减排系统主要通过竖向、景观和园林绿化设计。满足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的滞蓄空间,可由植草沟、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源头、分散的生态设施和小型人工设施组成,其设置的核
40、心目的是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但该系统通常兼有维持水文循环状态、控制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化利用、缓解内涝风险等综合效益。源头减排系统一般是在场地开发过程中分散构建的,它从雨水形成的第一时间即通过渗、滞、蓄、净、用等源头减排措施加以控制,不同场地的源头减排系统通常互不影响,一般以城市道路、建筑小区、公园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空间为主要场地。2.0.3 本条是雨水排放系统的定义。雨水排放系统即目前所说的“雨水管渠系统”。雨水排放系统是城市雨水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用于收集、输送和处置该系统设计排水能力以内的降雨、融雪径流等,其设置目的是为了减少因低强度降雨事件所带来的不便,降低
41、经常重复出现的破坏及频繁的街道维护需求。国外比较常见的术语为“Minor(Drainage)System(1j、排水系统)”或“Initial(Drainage)Sys-tern(基本排水系统)”。雨水排放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道路街沟(偏沟)、边沟、雨水口、雨水管、暗渠、检查井、泵站以及相关的雨水利用设施、污染控制设施等。2.0.4本条是防涝系统的定义。防涝系统是城市雨水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应对27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强降雨径流,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减少强降雨径流可能导致的重大破坏和生命损失,国外比较常见的术语为“Major(Drainage)System(大
42、排水系统)”。防涝系统主要由强排设施、滞蓄设施和行?世通道组成,组成部分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存蓄和输送雨水的)、泵站以及承担防涝功能的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湿地、坑塘、生态用地和防捞调蓄设施等。其中,道路、绿地主要承担强降雨径流的汇集功能,明渠、隧道、河道等行泄通道主要承担对所汇集强降雨径流的输送和排放功能,湿地、洼地主要起蓄滞作用,防捞调蓄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削减峰值流量,减轻下游的排水压力和致灾风险。从功能上来看,防潢系统是雨水排放系统的救援系统:当雨水径流量超过了雨水排放系统的排水能力时,剩余径流将通过道路、绿地表面汇集到明渠等行1世通道进行排放,或汇集到防涝调蓄空间进行i临时储
43、存,以避免内涝灾害的产生。因此,防涝系统与雨水排放系统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应高度重视防涝系统的布局,在城市用地规划布局时,需结合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合理设计防涝系统,预留用地空间。28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排水工程技术特点确定的。在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结合城市蓄滞洪区用地、生态空间布局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与综合利用方式,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对初期雨水、污水处理厂污泥、再生水利用的
44、内容要求。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水环境安全着眼,既符合近期的要求,又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3.1.2本条说明规划期限确定的原则。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的同时,应考虑雨水或污水系统的自身特点。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年,城市建设需要多个规划期才能逐步完善。而城市排水工程是系统工程,主要设施埋于地下,靠重力流排水,且排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具有较长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并应注意城市排水系统的系统
45、性。污水工程规划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近、远期结合创造条件。雨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结合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按远景预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城市排水出口与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29 3.1.3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规定。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道路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的坚向衔接;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污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管线应与综合管廊
46、规划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并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定。3.1.4 本条是关于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源头减排的规定。低影响开发(LowImpact Development,LID)是一种在开发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生物多样性和水文状态,对自然环境影响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开发模式,其运用经过设计的小规模水文控制措施,通过在源头对径流进行渗透、过滤、存储、蒸发和滞留,来重现流域开发前的水文机制。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形成径流污染,排人受纳水体,是城市河
47、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低影响开发强调利用场地的自然特征来保护水环境质量,有利于控制城市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对于降低城市内涝风险也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在强降雨的降雨强度达到峰值时,源头减排系统所依赖的渗透、存储、蒸发和滞留能力往往也已经基本饱和。因此,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对于内涝风险的降低作用是有限的。确定城市内涝应对策略时,应注意避免过于强调甚至是依赖这二措施。3.2排水范围3.2.2、3.2.3 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30 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
48、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保护城市环境、防治水体污染应从全流域着手。规划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接人规划城市进行统一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人水体,但不应影响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排水工程规划应促进全流域的系统治理和可持续发展。3.3排水体制3.3.2本条规定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分区差异大,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排水体制。鉴于我国目前的城市水环境状况,排水体制宜采用雨污分流。因此,本条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降雨量年均200mm以下的地区)外,城市新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考虑到部
49、分城市旧城区已采用合流制,暂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因此,提出在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但应采用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在1昆接问题严重的地区或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城市,对已经采用雨污分流的已建城区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截流式分流制排水体制,可将早季雨水管道的错接污水和雨季的初期雨水均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即在城镇区域内部采用分流制为主的基础上,对晴天有污水排入城镇水体的雨水排出口,沿城镇水体两岸布设截污干管系统,在其排人点进行末端截污;条件良好地区,可利用截污干管系统截流初期雨水;但非干旱地区不允许新建区域采用合流
50、制。3.4 排水受纳水体3.4.1 本条规定了城市排水受纳体应符合的基本条件。31 明确了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的污水排人受纳水体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沿海、沿江城市,污水选择深海排放或排江时,必须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生物影响评价),并对污水水质、Jj(体功能、水环境容量和水文水动力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前应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进行处理,排人受纳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湿地、坑、塘、淀、洼等水体因容量有限,需要进行科学地分析论证。3.5排水管渠3.5.2 本条是关于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的规定。污水成分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