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进入生产区安全须知安全生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领导进入生产区安全须知安全生产.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领导进入生产区安全须知1、在进入化工生产区时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事项?工厂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1. 火灾、爆炸、化学灼伤。2、工厂区域内除指定吸烟室外禁止吸烟。3、生产装置、储存区禁止 copy 使用手机、照相机等产生火花的电器设备。4、进入生产装置、储存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带铁钉的鞋。5、禁止动用工厂任何设备、设施。6、在危险区域如吊装区域、动火区域禁止逗留。7、工厂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驶入区域未经批准严禁通行。8、生产工艺不正常时严禁参观。9、请严格听从工厂陪同人员的指挥、安排。2、在进入化工生产区时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事项?1、工厂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火灾、爆炸、化学灼伤。2、工厂区域
2、内除指定吸烟室外禁止吸烟。3、生产装置、储存区禁止使用手机、照相机等产生火花的电器设备。4、进入生产装置、储存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带铁钉的鞋。5、禁止动用工厂任何设备、设施。6、在危险区域如吊装区域、动火区域禁止逗留。7、工厂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驶入区域未经批准严禁通行。8、生产工艺不正常时严禁参观。9、请严格听从工厂陪同人员的指挥、安排。3、求第八类危险化学品的储藏及使用注意事项的说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3、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
4、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 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
5、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条
6、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
7、品和日用化学品。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
8、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
9、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
10、卸、运输和储存。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 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
11、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 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
12、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 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编辑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
13、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 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
14、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
15、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 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 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 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
16、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4、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得生产企业,还用再办经营许可证吗不用,如果是只经营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就不需要办,如果需要经营除本厂生产的其他产品, 就需要办经营许可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17、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18、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
19、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领导进入生产区安全须知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20、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21、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 矿ft、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22、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你认为在进入化工生产区时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事项?1、工厂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火灾、爆炸、化学灼伤。2、工厂区域内除指定吸烟室外禁止吸烟。3、生产装置、储存区禁止使用手机、照相机等产生火花的电器设备。4、进入生产装置、储存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带铁钉的鞋。5、禁止动用工厂任何设备、设施。6、在危险区域如吊装区域、动火区域禁止逗留。7、工厂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驶入区域未经批准严禁通行内。8、生产工艺不正常时严禁参观。9、请严格听从工厂陪同人员的指挥、安容排。6、我们公司一条主干道宽 12 米,想在一边安装个语音
23、报警器来提醒人们进入生产厂区请注意安全。有没有推荐的?TG-118VS 太阳能声光报警器,采用微波感应,感觉距离 1-12 米,内置 9 条报警器语音内容, 也可按要求来定制语音内容!选 TG-118VS 太阳能声光报警器可以的7、进入生产区域及在生产区域作业的常规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1、严格劳保用品穿戴2、禁止乱动设备设施3、不明物质的液体禁止引用4、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5、进入施工现场注意机械伤害及高空坠物8、井下作业都有哪些安全隐患?井下作业有很多安全优患。因为今夏作业要下到很深的地方,一容易做蹋方。因为就是升降梯容易坏。然后还有一个敬虾怪水都会对人生安全造成隐患。与领导进入生产区安全须知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