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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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 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 病防治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 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 实行综合防治。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的 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艾滋病 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 大投入。艾滋病防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侵占、挪用。第四条 市

2、、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艾滋 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 负责艾滋病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有关部门组 成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第三十六条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对县、市、 区和相关部门的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 对检查评估情况进行通报。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卫生等部门应加大执法 检查和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

3、 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好防治艾滋病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 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 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 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二章宣传教

4、育第八条 建立全市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网络。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年度宣 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成员部门、单位,通过广播、电 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 教育活动。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 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下列公共场所为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一)宾馆、坂店、招待所;(二)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三)洗浴、桑拿、按摩中心;(四)美容美发店(廊、中心);(五)其他公共场所。文化、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做好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十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

5、 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通过 课堂、体检、图书馆、阅览室、宣传栏等进行宣传教育,其 中课堂教育不得少于规定的课时。图书馆、阅览室应配备一 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知识读物。学校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老师应进行预防艾滋病知 识的培训。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利用计划生育 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口重点宣传 艾滋病的防治知识。第十二条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将防治 艾滋病知识纳入日常宣传计划,指导制作播放防治艾滋病节 目,开展艾滋病公益宣传。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车站、广场、公 园、商业区、景区景点、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等管理单

6、 位在适当位置设置公益广告。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窗口 和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采取设立艾滋病防治 知识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刷写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 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有 关部门、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统一的宣传资 料,可以联合企业等组织共同制作发布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第三章预防和控制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建立健 全艾滋病监测工作网络:(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 艾滋病防治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 作

7、的医疗机构;(二)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 及时将收集的有关信息和疑似病例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回国劳务、留学、定 居人员及其它出国一年以上的回国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进行 艾滋病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 国家、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 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 订有关地方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 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

8、势。组织监测工作的监督、 检查、评价,并加强技术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 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成立由疾病 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护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艾滋病防治 专家组,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第十九条承担艾滋病初筛检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设立 明显的指示标志,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咨询电 话和门诊详细地址。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及疑似病例的,应告知其到初筛实 验室进行检测,并及时报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

9、构。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 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进行医学随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现常住地发生迁移 的,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告知迁移目 的地所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十二条公安、司法、计生、民政等部门应按防治 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部署要求,做好其系统管理对象的艾滋 病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 生部门。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将艾滋病检 测纳入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查体项目,公 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 定,定期进行相

10、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 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 员从事服务工作。第二十四条实行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 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和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负责向艾滋病 病人和病毒感染者免费提供安全套;(二)卫生、旅游、工商、文化等部门应督促、检查和 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 全套发售设施;(三)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和落实针对吸 毒及其他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根据艾 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 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四

11、)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 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 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第二十五条 血液、血浆及其制品、器官移植必须按规 定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买卖或进行相关手术。第二十六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 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 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 传播艾滋病。第二十七条

12、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 和个人须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建立档案,同时将医学调查 情况纳入档案,并将其密切接触对象纳入监测范围,及时进 行检测。未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本人或者其监护 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相关的信息。第四章治疗与救助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 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检测和治 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

13、者 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三十条 市卫生部门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 滋病发生情况,确定艾滋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市政府 批准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原则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 行治疗。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艾 滋病防治关怀和救助措施:(一)向农村艾滋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 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 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 初筛检测;(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的母 婴传播技术指导,免费提供预防艾

14、滋病母婴传播的药物和咨 询。第三十二条 治疗艾滋病用药应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把艾滋病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诊断、治疗范 围;农村居民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品种应纳入农村 新型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应严格落实报销规定,按规定的比 例和范围及时报销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 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减、免学 费等有关费用。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生活困难 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 家属给予生活救助或纳入低保范围。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扶 持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目标管理绩效 考核制度,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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