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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维权案例(一)大学生暑期打工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维权投诉率不足1%每年暑期,许多兼职打工的大学生都会面临被拖欠、克扣工资,任意延长工 作时间等遭遇。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和维权意识的欠缺,使很多侵权事件最终都 不了了之。记者于13日从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获悉,今年暑期大学生打工维权 投诉率不足1%O白干两星期倒贴四百元招聘的时候说的好听,一天工作六小时,日工资80 元,小费还不在内,谁知道真上班了才发现不是这么回事。” 12日下午,在合肥 市打暑期工的大学四年的小李郁闷的向记者讲述自己的遭遇半个月前,小李应聘 到合肥市亳州路一家娱乐会所做服务生。招聘人员告诉他,每天工作时间是晚上 9时到次日凌晨3
2、时,主要就是做一些保洁和勤杂类的活,基本工资为80/天, 还会有一些小费收入。小李心想收入还算不错,也不耽误白天的时间,是一份不 错的兼职,便欣然应允。可是在他卖力地连续干了近两个星期之后,经理突然告 诉他下班时间要更改为第二天上午9时,足足延长了六个小时。更令小李抓狂的 是,工资不但没有涨,反而减为了 50元/天。这些莫名其妙改变的条件让小李不 能接受,争执无果后,愤然辞职。由于入职时规定工资月结,现在小李中途不干 了,最后一分钱没拿到,反倒贴了 400元服装费和两个星期的交通费。对于这种白干活还倒贴钱的情况,小李既气愤又无奈,但当记者建议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法律援助部门求助时,他却打
3、起了退堂鼓。“其实,工资 也没多少,也就干了两个星期,那帮人都在社会上混的,入职时我的电话、住址 之类的个人资料都给他们了,还是不要惹麻烦吧,全当自己认倒霉吃哑巴亏了。” 小李沮丧地说。暑期打工维权投诉几乎为零。记者了解到,像小李这样的大学生暑期工不在少数,绝大部分在自身权益受 到侵害时,都由于工作时间短、涉及资金少、怕惹麻烦等原因最终选择了沉默, 甘愿自认倒霉。也有一部分大学生不知道应该向哪里投诉,记者随机采访了 10 位打工的大学生,有9位不知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这个号码。13日上午,记者分别致电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以及合肥市各城区劳动保 障局,问询今年暑期大学生打工维权
4、投诉的情况,反馈的信息为:接到投诉电话 最多的是包河区劳动保障局,但是案例数量也仅仅只有两起,其他部门接到的投 诉信息都几乎为零。“大学生暑期打工维权投诉率不到现,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年轻人没有遇到任 何问题,只是很多人想不到或不愿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河区 劳动保障局的张局长告诉记者,其实,每年暑假都会有很多大学生在打短工时遭 遇侵权,大多数案例涉及被骗取中介费、工资拖欠、少发甚至不发工资等问题, 少数为社会保障和意外伤害理赔问题。据了解,招收大学生暑期短工的单位往往规模不大,大多是一些小公司、小 作坊、小饭店。这些单位的雇主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意把大学生当作廉价临时 工去压榨。由
5、于只是寻找兼职,求职的大学生面对用人单位一般只问薪金待遇, 很少提及其他方面的权益,绝大多数打工大学生担心维权耗时费力,往往在权益 遭到侵害后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所以,不法雇主往往心中偷乐,侵害学生 权益的不法行为也就愈演愈烈。相关法律亟待弥补缺陷漏洞8月7日,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大学生劳动保障维权服 务点,为大学生提供劳动保障咨询及维权服务,这是合肥市首个针对大学生开设 的劳动维权服务点。该点开不久就吸引一些大学生打工维权咨询。针对大学生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选择沉默的状况,包河区劳动保障局采取了 主动出击的策略,只要一看到媒体或报纸上有报道大学生暑期兼职遇问题的,就 主动联
6、系帮忙。近期还开展了 “依法取缔黑中介”活动,帮助大学生在暑期求职 过程中排除了一部分中介方面的隐患。(二)梁晓雯,一个聪慧的16岁少女,07年她在普笙集团有限公司喷漆车间里做 着暑期工,为自己挣够新学期的学费。期间,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由于劳动强 度过大而得病,但工厂不顾其情况,坚持不让其请病假,最终在07年7月27日, 晓雯病毒性脑炎,继发肺炎,医治无效,已死亡。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七章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显然
7、,案例中的工厂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由 于暑期工与雇用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他们权益受损时得不到劳动法的保 护。那么暑期工合法利益被损害,维权应该何去何从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 定。(三)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 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 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 0 0 9年5月8日至1 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 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 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 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
8、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 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 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 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 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 理范围,于1 0月2 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 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2月2 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1 9 9 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 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
9、订劳动合同。”这一 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 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本案中,3名大 学生从2 0 0 9年5月到2 0 0 9年6月3 0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 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但自2 0 0 9年7月1日3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 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他们继续为其企业工作,那 企业就必须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 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
10、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而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此,只要企业用工开始,即认为 劳动者与企业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 应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四) 2014年9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当事人奚忠明在其大丰市萃华金店微信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欺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9月12日在其微信上发布的“黄金228元1克”、“黄金全城最低 价228元”的广告,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其销售的黄金价格优惠的具体内容,并 且实际销售价格与宣传
11、内容不符。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 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五)2004年,长春市某大学10名学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 作。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一 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学生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 事,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西。到了广西之后, 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 上当。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 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 “霸王条款”。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在食堂
12、吃饭,剩饭、剩菜罚款100 元。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 百元钱。学生集体反抗,说要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学生 交8000元的违约金。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 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 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要积极为自己争取权利,在法律相对完备的情况下,求职者要大胆主张, 争取劳动者应得的法益。因为合同是劳动者的保障,
13、是对合同双方中较为弱势一 方保护的依据?,所以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求职者要大胆商谈。有的公司纯粹出于节约劳动力成本的打算而招取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后又将 其辞退。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 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 炒求职者的“鲸鱼”。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 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14、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 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最低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水平。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 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说是给广大处于试用期 的新手吃了颗定心丸。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15、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 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 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往那些以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来 吸引求职者的手段被法律明文禁止,为求职者的就业路铲除了障碍。(六)2006届毕业生小张在人才招聘会上找工作时,一个中年男子出现在她面前, 说他们单位正在招聘一批业务经理,请小张有空到他们单位去看一下,留给小张 一份岗位要求及联系电话,同时主动要小张将简历及联系电话给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16、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七)超市搜身非法、判赔二十五万2002年,上海一女大学生逛街时进入上海屈臣氏四川北路店,当其穿过店堂 的正门出来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该店人员闻声而来,阻止其离店, 并不顾其强烈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作全身检查。该女生两 次含泪被检查,结果一无所获。最终女大学生将该店告上法院,获赔25万元。点评: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不 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被告 亦无权要求原告承担配合的义务。(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