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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反食品 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立法目 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过程中,结合具体的情 形自行判断
2、并作出处理的权力。第三条【适用范围】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各区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行为适用本规定。规、标准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同时具有可以从轻 处罚情节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轻减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减轻处罚情节:(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较为轻微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第十三条【认定不予(免予)处罚情节所根据的事实】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应当不予或免予处罚情 节:(一)自然人不满14周岁的;(二)自然人是精神病人且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3、己行 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不予或免予处罚情 节:(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 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裁量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认定裁量情节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后,得出下列裁量结果:(一)顶格处罚,是指给予全部罚种,并且在法定处罚幅度 内给予严厉程度最高的处罚。罚款的顶格处罚,是指XX。(二)从重处罚,是指给予全部罚种,并且在法定处罚幅度 内给予严厉程度较高
4、的处罚。罚款的从重处罚,是指(XY) X60%+Y FX 的罚款。(三)一般处罚,是指给予全部罚种,并且在法定处罚幅度 内给予严厉程度一般的处罚。罚款的一般处罚,是指(XY) X40%+Y WFW (X-Y) X60%+Yo(四)从轻处罚,是指对全部或部分选择性罚种决定不给予, 或者对某一罚种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较低的处罚。罚 款的从轻处罚,是指YWFV (X-Y) X40%+Yo(五)减轻处罚,是指对部分强制性罚种决定不给予,或者 对某一罚种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以下(不包括下限本身)给予 处罚。罚款的减轻处罚,是指0FY。(六)不予处罚,又称免予处罚、免除处罚,是指对违法行 为予以认
5、定但不给予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罚款的不予处罚,是 指 F=0o本条第一款中的F是指给予的罚款数额或倍数,X是指法定 最高的罚款数额或倍数,Y是指法定最低的罚款数额或倍数。第十五条【同时具有多个裁量情节时如何得出裁量结果】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或以上同一种类的裁 量情节,应当在裁量结果中适当体现出多个裁量情节的叠加效应, 如同时具有多个从重情节的应当比仅具有一个从重情节的要受到 更严厉的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既有强制性裁量情节又有选择性裁 量情节的,应当在首先采用前者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采用 后者。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或以上不同种类的裁 量情节,应当根据其在违法行为
6、中所占的比例,经过综合衡量后 得出裁量结果。裁量情节中包括从重处罚裁量情节的,裁量结果 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如果确实需要将裁量结 果确定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报送审查。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查机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提出行使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并列明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及所 依据的规定。市局、市局直属监管执法分局和区局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 分级审查机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至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之前,由不同的审查机构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议审 查。合议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 合法
7、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合理等参加合议人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同意见,应当 记入案件合议记录中。市局设立市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局直属监管执法分 局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金额 总和(以下简称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行政处罚案 件进行审查。市局直属监管执法分局设立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案件审查 小组,实行三级审查。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拟提交市局案 件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对拟给予罚没金额10万元以 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 查。分局案件审查小组负责对拟给予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含本 数)、10万元以下(不含
8、本数)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拟给 予罚没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单独给予警告处罚的行政 处罚案件,以及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线索,由案审科进行审查。 分局案件审查的具体事宜,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报市 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各区局参照市局、分局的模式建立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分级 审查机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十七条【对从重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严格审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所拟定的裁量结果 为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应当先将案件交由分局、 区局法制机构审查。分局、区局法制机构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将案件退回行政执法人员处理
9、,不 得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合议讨论。分局、区局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再将案件提交分局、区局行 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合议讨论,合议讨论通过后再发出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第十八条【对同时存在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 法行为,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当对 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 为,应当并案处理,选择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并且从重 处罚。第十九条【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的时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 行为的,应当立即出具责令改正
10、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仍未改正 违法行为的,应当再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发出过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二十条【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罚款行政 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第二十一条【对一年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理】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在作出第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时, 一同
1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一年内已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约谈当 事人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当事人。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行政拘留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拘留 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给予当事人 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将有关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继续进行,不受行政拘留影响。第二十三条【“两法”衔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 得以从重处罚替代刑事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构 成犯罪,用
12、尽全部行政执法手段仍未能查清行为的客观方面、主 体或主观方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于行为的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已经调查清楚的,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 于可能与刑罚种类存在重合的部分罚种要等刑事诉讼程序完结后 再给予处罚,对于与刑罚种类不重合的部分罚种则可以在刑事诉 讼程序完结前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没有按刑事诉讼 程序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继续调查直至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按刑事诉讼程序立案的,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当事人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体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但 由
13、于受行政执法手段限制无法查清主观方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应当将线索、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调查主观方 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收集到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移交公 安机关,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合调查主观方面。对于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体未能调查清楚的,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应当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线索没有按刑 事诉讼程序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继续调查;公安机关 对移送的线索按刑事诉讼程序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 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或者在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 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
14、诉讼过程中收集的证据,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直接使用。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阻碍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擅自处理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当事人阻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擅 自处理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 出以下处理:(一)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 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当事人治安管理处罚;(二)法律法规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 定明确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罚;(三)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当事人的信用档案。第二十五条【允许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当
15、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经济困难:(一)自然人一次足额缴纳罚款,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一般 消费水平的家庭正常生活开销的;(二)单位或其他组织一次足额缴纳罚款,剩余财产不足以 维持一般水平的单位或组织正常运作开销的。第二十六条【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届满日计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同意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以延期后的最后一日作 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当事人出现不缴纳或 不足额缴纳罚款当期的最后一日,作为履行行政处
16、罚决定的期限 届满之日。第二十七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个月内,在按规定催告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催告应当以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形式作出,并载 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内容;(二)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第二十八条【申请法院立即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
17、立即执行:(一)当事人已经或有可能转移、隐匿财物,可能导致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二)当事人已经或有可能逃匿、注销营业执照,可能导致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执行的。第二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错误的处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出现 错误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采取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 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措施,予以主动改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所遗漏的,可 以作出补充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确实需要更改罚款金额的,应当按本条第一款处理。第三十条【行政监督】市局负责对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
18、由裁量 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通过行政执法检查、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形式,以市局的名义组织对我市食品药 品监管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市局发现区局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驻市局监察室负责对市局、市局直属监管执法分局行使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第三十一条【有效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穗食药监法 (2011) 266号)同时废止。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
19、施行政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的,应当同时符合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市局直属监管执法分局、区局执 法大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当以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义 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由承担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权。具体衔接细节由双方协商 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在征求市局意见后提请区政府确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资格 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食品药品协管员可以 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协助服务。第五条【合法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20、裁量权应当有法定依 据,遵守法定程序,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以下简称“罚种”)、 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罚种分为强制性罚种和选择性罚种。没有选择性的表述或者 有“应当”以及其他类似表述的,属于强制性罚种。有“可”、“可 以”或其他类似表述的属于选择性罚种。第六条【证据充分原则、公开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全 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的证据,充分听取 当事人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的陈述、申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认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节(以下简称 “裁量情节”)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应事实存在,没有充分 的证据证明相应事实存在的不得认定裁量情节。食品药
21、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应当向 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应当告知 当事人拟认定的裁量情节、认定裁量情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认定裁量情节的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以下 简称“裁量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听 证申请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包括认定的裁量情节、认定裁 量情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裁量情节的依据以及作出的裁 量结果。属于一般情节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不需载明上述内容。第七条【公平公正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
22、由裁量 权,使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相适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排除不相 关因素的干扰,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第八条【裁量情节的种类】裁量情节分为下列种类:(一)从重处罚情节;(二)一般处罚情节;(三)从轻处罚情节;(四)减轻处罚情节;(五)不予(或免予)处罚情节;(六)其他裁量情节。裁量情节分为强制性裁量情节和选择性裁量情节。没有选择 性的表述或者有“应当”以及其他类似表述的,属于强制性裁量 情节,在确定裁量结果时必须采用。有“可”、“可以”或其他类 似表述的属于选择性裁量情节,在在
23、确定裁量结果时可以采用(采 用是指对裁量结果产生影响),也可以不采用(不采用是指对裁量 结果不产生影响)。法律法规有“情节严重的,给予”等表述的,是对特定 情形给予更严厉处罚的规定,属于其他裁量情节。第九条【认定裁量情节所根据的事实】认定裁量情节应当根据下列事实:(一)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 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受他人胁迫等;(二)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 为持续或连续的时间、违法行为方法或手段的卑劣程度、违法行 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危害对象等;(三)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四)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方面;(五)其他方面的事实,
24、包括自然人的年龄等。第十条【认定从重处罚情节所根据的事实】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一)当事人存在直接故意的;(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涉案产品数量较大的;(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金额较高的;(六)违法行为持续、连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七)违法行为涉及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危重病人、 老年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如违法行为涉及婴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婴幼儿及儿童用药品、孕妇产妇用药品和 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八)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 药品等特殊药品,避孕药品、血液
25、制品、疫苗、生物制品、注射 剂药品、急救用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的;(九)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的;(十)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产品的;(十一)涉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十二)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妨碍、拒不配合监管执法, 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虚假信息的;(十三)对执法人员、协管员施以暴力、禁固等手段或威胁 施以暴力、禁固等手段的;(十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证人的;(十五)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十六)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 法查封、扣押的场所、
26、设施、财物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行为的;(十七)同一行为违反两部或以上不同内容的法律法规,同 一行为违反一部法律法规内两个或以上不同内容的条、款、项的 (法条竞合);(+A)两年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曾因食品药 品违法犯罪过刑事处罚或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本次拟给予罚款以 上行政处罚的;(十九)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二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二十一)造成或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十三)拒不改正的;(二十四)拒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 危害后果的;(二十五)未按规定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导致危害后果加 重、扩大的;(二十六)涉案
27、产品全部、大部分被销售且全部、大部分无 召回的;(二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从重处罚情节(一)当事人存在间接故意的;(二)违法行为持续、连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三)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专项整治期间或公共 安全事件影响期间的;(四)有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完毕的;(五)两年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曾受过行政处 罚的;(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轻伤、轻微伤的;(七)未按要求改正的;(八)未按要求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 危害后果的;(九)未按规定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的;(十)涉案产品全部、大部分被销售但只召回小部分的;(十一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而加 重处罚、从重处罚。第十一条【认定从轻处罚情节所根据的事实】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应当从轻处罚情节:(一)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且因检举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经营者、使用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
29、当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一)无主观故意的;(二)当事人对产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认知能 力低较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四)生活确实困难且为初次违法的;(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七)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A)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九)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第十二条【认定减轻处罚情节所根据的事实】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应当减轻处罚情节:(一)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同时
30、具有可以从 轻处罚情节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 节的;(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且成功召 回大部分涉案产品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同时具有可 以从轻处罚情节的;(五)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且因检举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六)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且因检举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又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七)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 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A)经营者、使用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药品以外的其他产品不符合法律法